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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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20020228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精选课件

20020228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精选课件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社会选拔人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指本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纳入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学院、教务处、组织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学院、教务处、组织部在布置、检查、总结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学生档案工作。

第二章体制和职责第六条档案馆的职责:(一)保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二)接收学生档案材料;(三)鉴别学生档案材料;(四)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和转递;(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学院、教务处、组织部、各院(系)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与学生档案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学院、组织部、教务处分管学生档案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从事学生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之中;(二)帮助解决学生档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三)督促本部门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学生档案的移交工作。

关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添加时间:20XX-10-18 阅读次数:研字()号关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号)精神,为规范研究生退学手续办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决定研究生退学或研究生申请退学获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管理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将退学决定或退学申请表复印件发至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同时通知研究生院管理处事务办公室备案。

所在院(系、所)负责通知到研究生本人。

第二条退学研究生接到通知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退学手续通知单》)。

第三条退学研究生持《退学手续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逐一办理退学手续:、保卫处:户口在本校的研究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财务处: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停止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档案馆: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党委组织部或团委:办理转移党或团组织关系;、图书馆:归还所借图书杂志,缴销借书证;、校医院:缴销医疗证;、房管中心:清退住房和借用家具等物品;、院(系、所)办公室:归还所借资料、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在研究生信息库中对退学研究生的信息及时进行修改或注销,并在《退学手续通知单》上盖章确认。

第五条退学研究生办完以上手续后,应将《退学手续通知单》交还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方可领取退学决定或《研究生退学证明》。

第六条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将办完退学手续的《退学手续通知单》复印件份分送研究生院管理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和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退学研究生应自决定或批准退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以上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退学研究生因故不能办理退学手续,可请他人代办。

第九条退学研究生超过一个月尚未办理退学手续,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通知其所在院(系、所),由所在院(系、所)负责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通知单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问答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问答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问答(二○○七年一月)一、什么是注册管理?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登记学生信息和确定在学身份。

二、我校为什么要设立注册中心?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高校行政管理体制与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治观念的逐步成熟,设立专门负责学生注册事务的机构已非常必要。

教育部2005年3月最新公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注册以及注册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关系做出了十分明晰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现学生注册管理与学生身份认定挂钩,与学费收缴和在校权利挂钩,使学生维护学籍资格的权力得到进一步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一致性和统一管理,通过身份认证和权限设置,保证学生在校学习及生活过程的相互衔接和正常秩序,实现学校各部门信息共享、各环节一条龙的管理格局,从而实现收费、注册、选课、学生奖惩、图书借阅、住宿、医院就诊、各种学生数据统计、学生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功能,继而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2006年5月,我校成立了注册中心。

三、注册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1、推进学生注册管理改革,加强学生注册统一管理;2、建设华中科技大学公共数据平台和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学生信息的统一管理;3、加强信息汇聚和资源共享,为师生员工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4、逐步发行师生电子证件,推进学校管理信息化。

四、为什么学生缴费才能注册?第一、《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2 】校学〔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其他学生和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一般应当为6-12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二)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的;(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四)情节严重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多人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六)与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违法应当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的;(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校教〔2003〕23号(2003年6月16日公布)为了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不断探索和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构建既符合国际化办学要求又具有我校特色的学分制,全面实施因材施教,特制订本选课办法。

一、选课的类别我校2003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与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或课程组。

1.必修课在修读时间上的选择●“两课”(政治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6门,16学分),由学生自主选择具体上课的学期。

●体育课(4门,8学分),其中第1学期体育课为“体育素质训练课”2学分,学生按照统一安排的教学内容上课,另外6学分体育课为“体育兴趣选项课”,由学生在第2至第8学期中自主选择。

●开放性实验课由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与实验预约的具体办法,选择实验的具体时间。

2.选修课的选择●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10学分的选择: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从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四个学科门类的选修课中选择两个学科门类4学分的课程,另外6学分的课程由学生从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选修课中自主选修。

●自然科学公共选修课6学分的选择:哲学、法学、文学各专业的学生应当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公共选修课(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的选择:学生应当按照选定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完整地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组。

●专业课程的选择: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专业核心课程与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组,学生应当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整地选择专业核心课程,在若干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组中自主选择某一组。

二、课程编码规范●A、B为学科门类、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与公共选修课代码。

哲学:01,经济学:02,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历史学:06,理学:07,工学:08,农学:09,医学:10,管理学:11,军事学:12,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3,公共选修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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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0〕52号(2010年7月19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2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注册。

第二章学习纪律第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

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

第八条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

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10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

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程32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4(四年制专业)学期或第6学期(五年制专业)、第8学期(六年制专业)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滞后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

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学分。

第十九条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设置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其成绩经我校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实施学分互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单。

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采用五级制,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及其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当需要时,考查课程成绩按下列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100;良好(B)70~84;中等(C)60~69;不及格(D)59及以下。

第二十三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四条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比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提出,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益劳动课程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

一学期内1名学生同时申请缓考3门课程以上(含3门),需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综合考试成绩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录工作。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成绩上网公布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所在院(系)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

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1次。

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按培养计划中必修的课程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2.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七条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

各专业依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

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1.学生提出申请;2.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3.学校教务处审批。

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3.以美术课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非美术科目的其他专业;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5.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四十条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

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第四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2.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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