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专项作业车超限超载标准

专项作业车超限超载标准
消防车、消障车、混凝土泵车、油田专用作业车、汽车起重机等专用作业车,各轴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13000kg, 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55000kg。
符合上述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可以依法通行高速公路。
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提示:
①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取消了车辆长度限值与最大总质量或轴数挂钩的限制,放宽了车辆宽度限值;
二是增加了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及列车、中置轴货运挂车及列车、长头牵引铰接列车等新车型;
三是增加了牵引车、半挂车匹配运输相关参数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外廓尺寸测量要求。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物流运输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支撑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和货车超载超限行为整治等专项行动,大大促进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推广、拉动物流业生产消费。
2020年超限新决定标准

2020年超限新决定标准一、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货车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中,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相对人进行引导、罚款并扣分。
2016年超限新决定标准范文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
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交办公路﹝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7轴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7轴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七轴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一、概述七轴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具有七个轴的大型运输车辆。
这种车辆通常用于运输大型设备或货物,如桥梁、大型发电机组等。
由于其特殊的结构和载重能力,七轴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运输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其超限的特性,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制定七轴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标准,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标准1.车辆长度:七轴超限运输车辆的长度不得超过18.1米。
2.车辆宽度:车辆宽度不得超过2.5米。
3.车辆高度: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米。
4.轴数:车辆必须具有七个轴,且必须安装超限检测设备。
5.载重能力:七轴超限运输车辆的最大载重能力不得超过55吨。
6.车速限制:七轴超限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其他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7.车辆类型:七轴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是半挂车或者全挂车。
三、认定流程1.申请:需要运输大型设备或货物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交通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车辆的各项参数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认定:如果车辆各项参数符合认定标准,交通管理部门会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允许该车辆进行超限运输。
4.监管:在运输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七轴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议与展望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议加强七轴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安全性能和驾驶员的素质。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此外,应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七轴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七轴超限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同时,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和货物运输需求的增加,七轴超限运输车辆的需求也将持续增长。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三章违法超限运输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关于交通部超载超限新规定的内容如下: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超过规定的尺寸和重量限制,这不仅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对路面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造成损坏。
因此,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至关重要。
在我国,针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尺寸认定标准。
超限车辆的尺寸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
一般来说,车辆的长度、宽度和高度都有明确的规定标准,超出这些标准的车辆就可以被认定为超限车辆。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测量车辆的实际尺寸来进行认定,也可以通过对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行驶过程中的摩擦痕迹等进行分析来进行认定。
2. 车辆重量认定标准。
超载车辆的重量认定标准是指车辆的总质量是否超过规定的限制。
在我国,车辆的总质量限制是根据车辆的类型和用途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货车和客车的总质量限制是不同的。
对于超载车辆的认定,可以通过称重站对车辆的总质量进行测量,也可以通过对车辆的轮胎和悬挂系统等部件进行检查来进行认定。
3. 车辆装载认定标准。
超限车辆的装载认定标准主要是指车辆货物的装载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在我国,对于货车的货物装载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货物的装载方式、装载位置、装载数量等方面。
超限车辆的装载认定可以通过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对车辆的轮胎和悬挂系统等部件进行检查来进行认定。
4. 车辆行驶认定标准。
超限车辆的行驶认定标准主要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在我国,对于超限车辆的行驶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行驶速度等方面。
超限车辆的行驶认定可以通过对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行驶过程中的摩擦痕迹等进行分析,也可以通过对车辆的行驶记录和行驶证等进行检查来进行认定。
总的来说,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车辆的尺寸、重量、装载和行驶等方面的情况。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才能有效地遏制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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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车型图例总质量限值(吨)
2轴载货汽车18
3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27 铰接列车
载货汽车25
4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36
35 铰接列车
36 全挂
汽车列车
载货汽车31
5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3 铰接列车
轴数车型图例总质量限值(吨)
5轴铰接列车
43
42
全挂
汽车列车
43
6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9
46
49
46 铰接列车
49
46
46 全挂列车
49
46
备注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