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整理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先后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先后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服务指南一、竣工验收办理事项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8.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审批依据(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45条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26条、第33条(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38条(四)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8条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9、10条(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49条(六)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23条2.《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15条(八)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管路条例》(国务院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11条三、办理基本流程(一)测绘和检测1.联合测绘。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二〇一一年目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1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6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7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规划部门‥‥‥‥‥‥‥‥‥‥‥‥‥‥‥‥‥‥‥‥‥‥‥‥‥8住建部门‥‥‥‥‥‥‥‥‥‥‥‥‥‥‥‥‥‥‥‥‥‥‥‥‥11公安消防部门‥‥‥‥‥‥‥‥‥‥‥‥‥‥‥‥‥‥‥‥‥‥‥15气象部门‥‥‥‥‥‥‥‥‥‥‥‥‥‥‥‥‥‥‥‥‥‥‥‥‥16卫生部门‥‥‥‥‥‥‥‥‥‥‥‥‥‥‥‥‥‥‥‥‥‥‥‥‥17环保部门‥‥‥‥‥‥‥‥‥‥‥‥‥‥‥‥‥‥‥‥‥‥‥‥‥17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18联系方式‥‥‥‥‥‥‥‥‥‥‥‥‥‥‥‥‥‥‥‥‥‥‥‥‥‥2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一)机构设置。
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
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合验收办。
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机构职能。
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机构组成。
区联合验收办由区监察局、审改办、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人防等部门组成。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Array第一册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二册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记录一、监理文件二、施工综合管理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三册地基与基础工程(第一分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施工综合管理记录)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三册地基与基础工程(第二分册地基、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边坡、土方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三册地基与基础工程(第三分册基础工程)(一)桩基础、岩石锚杆基础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三册地基与基础工程(第三分册基础工程)(二)基础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三册地基与基础工程(第三分册基础工程)(三)钢结构基础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三册地基与基础工程(第四分册地下防水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 检 员: 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四册 主体结构工程(第一分册 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四册 主体结构工程 (第二分册 钢结构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四册 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分册 铝合金结构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五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一分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专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五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二分册 幕墙、光棚、玻璃雨蓬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六册 屋面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七册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管理记录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八册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第一分册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八册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第二分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九册 通风与空调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册 建筑电气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一册 智能建筑工程 (第一分册 智能建筑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一册 智能建筑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二册 建筑节能工程(第一分册 建筑节能(围护系统)工程)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二分册 建筑节能(建筑设备部分))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 检 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 年 月 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五册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六册燃气系统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七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第十八册工程验收及备案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整理员:资料整理日期:年月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报建资料

建筑工程报建资料
甲方提供: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3、人防审查意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4、属卫生局规定的项目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电镀、五金、蓄
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需提供职业卫生评价[原件]
5、项目投资备案证[原件][到工程所在地镇经济发展办办理]
5-1、土地证(或租地合同)二份[复印件盖公章]
5-2、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
5-3、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一份(金额为工程投资额的30%以上) [原件、出具时间为报建前]
5-4、南海区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表格在镇经济发展办拿) 需甲方盖公章
5-5、环境保护评估报告书[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核准表(一式三份) 需甲方签名指模或公章[原件][投资备案证、营
业执照、资金证明、机读档案到区计划局办理]
7、施工图审图合格书一份(南海区图涵服务公司出具)[原件]
8、全套建筑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盖注册建筑师盖) (另大沥镇提供大沥规划办盖章建筑图一份)
[原件]
9、地质资料一份[原件]
10、提供监理合同一份[原件]
11、所有设计、地质、监理单位提供一份企业资质证[复印件盖公章]
12、提供设计、地质、监理单位的诚信手册(已到建设局登记页的复印件) [复印件盖公章]
13、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合同金额3%的甲方、乙方、银行的三方协议书[原件]
14、机读档案(原件到工商局办理)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按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记录的信息档案并实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建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办、区府办《转发南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6〕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有、区属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资金预算,是指经区人大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由我区具体实施或我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上下级政府、其他合作政府之间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合作政府各自批准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总和为工程资金预算。
第四条区发改局是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批协调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核准变更工程的招标方式,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材料呈报需由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变更项目。
区财政局是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评审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预算、结算和决算。
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依法实施监督,查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变更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工程资金预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2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验收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现场)验收。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报请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和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及保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民用建筑节能等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进行联合(现场)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牵头单位:(一)水务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以及道路大中修工程(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为牵头单位;(三)电力工程由市电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四)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企业代建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五)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的工程,由该机构作为牵头单位。
(六)其他工程原则上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市、区按事权划分负责对应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各联合(现场)验收牵头单位制定、更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办事指南,并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和市权责清单系统对外发布。
南海区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目录(装修)

第二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共2页第1页
第二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共2页第2页
第二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共3页第1页
第二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共3页第2页
第二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共3页第3页
第三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共2页第1页
第三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共2页第2页
第三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共2页第1页
第三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共2页第2页
第四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各检验批及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共3页第1页
第四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各检验批及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共3页第2页
第四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各检验批及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共3页第3页
第五册工程验收及备案文件
共1页第1页
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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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二〇一一年目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1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6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7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规划部门‥‥‥‥‥‥‥‥‥‥‥‥‥‥‥‥‥‥‥‥‥‥‥‥‥8住建部门‥‥‥‥‥‥‥‥‥‥‥‥‥‥‥‥‥‥‥‥‥‥‥‥‥11公安消防部门‥‥‥‥‥‥‥‥‥‥‥‥‥‥‥‥‥‥‥‥‥‥‥15气象部门‥‥‥‥‥‥‥‥‥‥‥‥‥‥‥‥‥‥‥‥‥‥‥‥‥16卫生部门‥‥‥‥‥‥‥‥‥‥‥‥‥‥‥‥‥‥‥‥‥‥‥‥‥17环保部门‥‥‥‥‥‥‥‥‥‥‥‥‥‥‥‥‥‥‥‥‥‥‥‥‥17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18联系方式‥‥‥‥‥‥‥‥‥‥‥‥‥‥‥‥‥‥‥‥‥‥‥‥‥‥2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一)机构设置。
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
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合验收办。
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机构职能。
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机构组成。
区联合验收办由区监察局、审改办、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人防等部门组成。
另再聘请一定数量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经费。
狮山镇联合验收办可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第四条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一)整合职能。
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
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整合人员。
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抽调专业人员常驻联合验收办。
卫生、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为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由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
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三)统一受理及办理。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
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
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根据工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行分级受理、区镇联动机制。
(一)镇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以上范围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
镇级联合验收暂时只在狮山镇开展,其他镇、街道仍按现行模式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联合验收。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三)因各职能部门职权下放情况不同,联合验收过程会出现区镇两级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等情形,区、镇联合验收办要相互配合,形成“区镇联动”的格局。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六)小区最后一期的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七)小区最后一期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一)受理申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区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
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
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
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终审意见。
(四)送达文书。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五)备案。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区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受理申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镇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
镇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
镇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其中,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站等部门由其相应的镇级机构直接参与镇联合验收;消防、防雷等没有镇级机构设置的直管部门,由镇联合验收办提前通知其到场,共同参与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送达文书。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其中消防、防雷等直管部门的文书,由镇统一派车定时收发。
(五)备案。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并当场出具专项验收结论。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回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二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参加镇级联合验收的区级部门,应该服从镇联合验收办的安排,按照镇约定的时间参加镇级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可选流程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规划部门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一、颁发的法律文书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三、审批条件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6.已完成配套工程;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1份)。
2.《南海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工程类)》一式三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