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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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微机处理后,通知银行从离退休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标准:离休人员为1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退休人员为10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政策

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政策

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政策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公务员安葬费标准

公务员安葬费标准

公务员安葬费标准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他们在工作中付出了很多,因此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也是应有的。

其中,安葬费作为一项特殊的福利待遇,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公务员安葬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务员安葬费主要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两部分。

丧葬费是指用于支付公务员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包括殡葬费、丧葬补助和丧葬补助物品费。

而抚恤金则是指用于支付公务员因工作受伤、患病或者殉职致死的,其遗属的生活费用和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对于殉职公务员,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标准为30个月的月工资,抚恤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月工资。

对于非殉职公务员,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标准为15个月的月工资,抚恤金标准为30个月的月工资。

在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过程中,公务员遗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务员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口簿等。

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安葬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变化。

因此,公务员及其家属在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时,应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法规,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公务员安葬费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

希望各位公务员及其家属能够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这一福利待遇,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公布最新的政策,为公务员及其家属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七工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五七工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五七工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劳动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五七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费用待遇。

以下是2022年最新的五七工丧葬费标准:
一、丧葬补助标准
1、工伤、疾病死亡的丧葬补助标准为:8000元。

2、非因工伤、疾病引起死亡的丧葬补助标准为:6000元。

二、遗属补助标准
1、五七工死亡后,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如下:
(1)工伤、疾病死亡的遗属抚恤金标准为:10000元。

(2)非因工伤、疾病引起死亡的遗属抚恤金标准为:6000元。

2、对于五七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假工资和丧前三天工资。

(1)丧假工资按照五七工当时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标准为:151元/天。

(2)丧前三天工资按照五七工当时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标准为:工资总额的1/30。

三、其他补助标准
1、如果五七工在工作中发生疾病或工伤导致死亡,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五险一金中的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

2、如果五七工在工作中发生疾病或工伤导致伤残,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康复费等相应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因此,在申领五七工丧葬费时,遗属需要前往当地人社局或社保中心咨询具体的领取标准和申领流程。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转业卸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生命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严禁少于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

”丧葬费主要用作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

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减少至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控采用,结余部分归属于家属,少于部门由家属经济负担”。

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累进税制,中止严禁少于分后3000元的规定”。

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减少的离退休费和,均扣除一次性抚恤金”。

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减少至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升至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就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手印发了白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丧生“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丧生为2000元,因病丧生的为1000元”。

白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搞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维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及尔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转业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有很大的差距,在此谈及这个问题是因为存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就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就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置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就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

二就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导致误会,指出他们从此继续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置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就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须要搞一些表述工作。

武汉劳动局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标准

武汉劳动局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标准

武汉劳动局丧葬费、抚恤⾦及遗属补助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2]40号)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企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企业职⼯(含退休⼈员,下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丧葬补助费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3个⽉;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次性抚恤⾦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10个⽉;因⼯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48个⽉;因⼯伤被评为1⼀4级伤残等级的伤残⼈员在享受伤残抚恤⾦期间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均⼯资24个⽉。

三、遗属主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或⾮因⼯死亡的,每⼈每⽉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资的25%;供养3⼈或3⼈以上的(不含超计划⽣育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资的70%。

因⼯死亡的,配偶每⽉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其它供养遗属每⼈每⽉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发给;若配偶或者其他供养遗属为孤寡⽼⼈和孤⼉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10%,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本⼈⼯资。

四、其它事项(⼀)今后,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次性抚恤⾦及遗属⽣活困难补助费,随经济发展、职⼯⼯资的变化,根据上述规定逐年调整。

(⼆)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退休⼈员死亡后,上述费⽤从养⽼保险基⾦中列⽀;未参加基本养⽼保险单位的职⼯及参加基本养⽼保险单位的在职职⼯死亡后,上述费⽤由单位⽀付。

(三)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

(四)本⽂从发⽂之⽇起执⾏。

此前,死亡职⼯供养遗属,现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执⾏,过去的⼀律不再补发。

(五)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00⼆年四⽉三⽇于调整失业⼈员丧葬补助⾦和抚恤⾦的通知(武劳社[2002]85号)各区劳动(保障)局: 最近,我市调整了企业职⼯(含退休⼈员)丧葬补助⾦和抚恤⾦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亡或者疾病去世,其遗属可以享受的一项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遗属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遗属的家庭经济状况、遗属本人的收入情况、遗属的年龄、遗属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合适的补助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补助标准既能够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至于造成经济负担过重。

其次,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补助标准时,应当避免主观随意性,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定,避免因个人偏好或其他因素导致补助标准的不公平现象出现。

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的补助标准才能够得到遗属和社会的认可。

再次,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不断上涨,遗属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在确定补助标准时,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补助标准能够与时俱进,能够真正起到帮助遗属的作用。

最后,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

在确定补助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遗属的意见和建议,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确保补助标准能够真正满足遗属的实际需要,体现出对遗属的关心和关怀。

总之,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到遗属生活的重要工作,需要充分考虑遗属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充分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补助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帮助遗属的作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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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近期,我们收到网友这样的咨询,“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如何向社保部门办理申领事宜?”,这个问题比较负责,而且考虑到可能大家对这样的问题都有疑惑,在这里就系统的给大家分析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要求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社保基金或公司支付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公司支付。

三、社保终结及相关待遇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遗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供养亲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六、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七、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

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情形
供养亲属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九、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属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供养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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