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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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备案。

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文早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五条爱国守法(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爱岗敬业(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关爱学生(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学生正确上网。

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教书育人(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般而言,教师职业道德包括遵循教育法规,热爱教育事业,以人为本,尊重学生,遵守教育制度,教学实践规范有廉正,严格要求自身,以及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行为。

1、遵循教育法规
尊重、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教育法规的职责,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必要时,要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共同参与孩子的教育,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行为。

2、热爱教育事业
教师要一心一意致力于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身的价值,积极成为学生教育的榜样,发挥好教师的作用,发扬教育的美德,把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的未来人才。

3、以人为本
教师要以学生为本、以考试为辅,教学内容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注重重视学生的发展,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尊重学生成长的全过程。

4、尊重学生
5、遵守教育制度
教师要学校的相关教育政策,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日程,有责任地去履行教师的社会责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 前言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人才,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偶尔会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处理办法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秩序。

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专业、职能和有关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思想、行为、言语中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所具体规定的一种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2)与学生不当关系:包括虐待学生、性骚扰学生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3)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私自收费等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

4. 职业道德行为违反的处理办法(1)教育指导教师:对于初次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指导方式进行处理,引导教师认识错误并改正;(2)扣减绩效工资:对于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可以通过扣减教师的绩效工资来进行处罚,以警示教师并修正其行为;(3)责令停职检查:对于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检查,通过停职处罚来让教师认识错误并反思自身行为;(4)解聘处理:对于尤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甚至涉及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解聘教师,从根本上清除不良教师,维护教育系统的权威和纯洁。

5. 处理办法的执行(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并将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道德自觉,从源头上预防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的发生;(3)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每一起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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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
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师德规范
第五条爱国守法
(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爱岗敬业
(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关爱学生
(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学生正确上网。

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教书育人
(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

不得向学生传播有损身心健康的思想及言论。

(二)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必须使用普通话上课,规范使用汉字。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因材施教。

在教育教学的各环节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

不擅
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不按考试成绩和关系亲疏安排学生座位。

(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有个性的发展。

第九条为人师表
(一)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以身作则,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二)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穿背心、超短裙、超短裤、拖鞋或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服饰。

不准在课堂上吸烟、嚼槟榔、使用通信工具。

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经商、玩牌。

严禁酒后上课。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事,教职工之间相互尊重,密切协作,坦诚相待,不妒贤嫉能,不推诿扯皮。

(四)尊重家长,指导家长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学生及其家长的人格尊严。

第十条终身学习
(一)乐学善学,每年至少读一本教育理论专著,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

(二)系统钻研专业知识,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加强岗位磨练,提升教书育人实践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分,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并使用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廉洁从教
(一)严禁教师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或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及家长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教师向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

(二)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内外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之间通过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严禁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学生并从中获利;严禁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亲属等名义办班从事有偿家教家养;严禁教师在各类招生考试中接受招生学校的宴请和财物。

(三)严禁教师违规向学生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指定、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违规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

(四)在编公办教师不得到民办教育教学机构兼课兼职,不得持有或以配偶子女名义持有民办教育机构的股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宣传活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凡要求教师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好。

第十三条各校要定期对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师德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考核情况纳入两项督导评估和教育视导内容。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
(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师的处理分为组织处理和处分两种。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形式,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形式,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二)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责令改正,扣除1——6个月绩效工资。

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三)项、第十一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扣除6——12个月绩效工资。

凡受组织处理和处分的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选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对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三)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受组织处理、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教辅人员违反师德规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凡教师因违反本细则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处分的,必须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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