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9年工作总结2009年,省语委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为重点,坚持“拓展、创新、机制、建设”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力度,推进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建设。
一、组织中华诵、中华赞和祖国颂系列活动,获得多项全国大奖1.开展了以“祖国颂”为内容的系列活动。
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根据中宣部、国家语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推进中华经典诵读活动的通知要求,省语委、省教育厅举办了以“祖国颂”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华赞诗词歌赋创作大赛、在全省广大青少年中开展第四届浙江省青少年中华经典美文诵读活动、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大赛,举办了第二届浙江省大学生中华经典诗文诵读大赛,上述活动与国家八部门举办的相应活动接轨。
由省语委推荐选送的3名留学生,全部进入了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中华诵〃2009经典诵读大赛”总决赛,取得了优异成绩。
浙江中医药大学的马来西亚籍留学生苏俊雄以遥遥领先的比分夺取了留学生组全国冠军,浙江师范大学的韩国籍- 1 -留学生黄真瑛,获得了留学生组全国第3名,同样来自浙江师范大学的喀麦隆籍留学生宝力进入全国前6名,获得了优秀奖。
2.在全国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在以“书写经典,传承文明”为主题的“首届全国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中,省语委与省教研室合作,共同组织了浙江省首届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并推荐了105件作品参加全国比赛,其中30件获一等奖(全国共104件),一等奖获得者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特等奖现场比赛。
经过激烈地角逐,在5个组别10个特等奖的比赛中,浙江选手摘取4个,独占鳌头。
浙江小学一组硬笔的周芯羽(宁波慈溪市长河镇沧田小学)、小学二组硬笔的张倬豪(绍兴新昌县南明小学)、初中组硬笔的赵可仪(杭州市萧山区高桥初中)、初中组软笔的金青(宁波外国语学校)夺得了特等奖,在全国大赛的舞台上展示了浙江学子的风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30
•【字号】苏政办发[2010]58号
•【施行日期】201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曹卫星副省长
副主任:李一宁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沈健省教育厅厅长
胡金波省教育厅副厅长
韩松林省文明办副主任
成员:何国平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龚怀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左锁粉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凌航省民政厅副厅长
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广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公务员局局长
王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汪祝君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XXX勇省农委副主任
马宁省文化厅副厅长
姜锡梅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守宁省外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贺寿天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前省质监局副局长
陈明省广电局副局长
黄海宁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颜争鸣省体育局副局长
周旭省旅游局副局长
丁荣省侨办副主任
高建新省法制办副主任
朱新煜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顾显强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赵晓群省语委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龙婉丽副区长,区红十字会会长副主任:陈宇卿区教育局局长陈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丁晓青彭浦镇副镇长马嘉槟区文明办主任邓铭一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朱一心区法院政治部主任朱民珏宝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善雨区税务局副局长汤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剑波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纪敏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弶区城管执法局四级调研员李颋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成梅区司法局副局长杨隽上海市回民中学副校长杨嫣区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余建清上海站管委办副主任沈红芳天目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众区文化旅游局二级调研员陆迪区团委副书记陈畅区区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陈勇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邵皑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周轶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郑伟区建设管理委二级调研员胡志雄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赵坚区商务委党委副书记赵清元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祝友元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剑宏区教育局副局长徐慧君区妇联主席凌云区卫生健康工作党委副书记桑健全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彭海鹰区财政局副局长葛海金静安寺街道二级调研员董瑜区规划资源局局长简军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蔡盛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谭洁群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谭振勇区总工会副主席滕毅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潘文波区地区办副主任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徐剑宏同志兼任。
今后,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内政办字[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内政办字〔2013〕18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XXX 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姜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侯元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张志宽自治区教育厅副总督学委员:郭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刘义胜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永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乔玉光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罗·麦尔根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姜伯彦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白薇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王爱平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李志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公维春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么永波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主任马万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吴刚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许宏智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萨楚日勒图自治区民委副主任曹云明呼和浩特铁路局副局长、总工程师耿利君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纪检组长吴邦柱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副局长李兰英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姜言文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张淑华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张慧宇自治区团委副书记纪军科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孙亚辉内蒙古日报社副总编辑赵春涛内蒙古电视台台长二、其他事项(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教育厅副总督学张志宽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教育厅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处长杨冬梅担任。
(二)今后,除自治区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委员会自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21•【文号】国办发[1998]108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21日国办发〔199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晋市政办函[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0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由于机构、人事变动原因,为更好地贯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一、组成人员名单主任委员:李章宏副市长副主任委员:常晓虎市政府副秘书长潘满库市教育局局长刘晋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裴余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焦勇市教育局副局长委员:董小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谢补庆市经委副主任王立管市科技局副局长郭清洁市公安局副局长吴佳胜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建英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瑞市建设局副局长郭光明市交通局调研员张高和市农业局调研员周亮市商务局副局长张红君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副局长戴建军市卫生局副局长段玉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刘金锋市旅游文物局局长梁仁锁市物价局副局长赵祖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赵智慧市工商局调研员王建钢市地税局副局长岳志毅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周川华市邮政局副书记刘土长市通信分公司副总经理陈志忠军分区政治部组干科科长秦长军武警支队政治处主任郝雪寒市总工会副主席吴伟玲团市委副书记成爱蓉市妇联主席原太平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正根泽州县副县长牛龙飞市电视台台长霍玉文太行日报社副总编闫书广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卢路市委党校副校长连继红开发区管委会宣传教育局局长秘书长:焦勇(兼)副秘书长:牛全亮市教育局师训科科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牛全亮同志兼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洪兵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4]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洪兵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洪兵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4〕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任命沈洪兵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校长;任命王林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李建清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免去陈琪同志的南京医科大学校长职务;任命胡刚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免去其南京医科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王长青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任命段金廒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任命黄桂成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任命方祝元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任命程海波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任命程革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徐桂华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孙志广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曾莉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吴勉华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正校级调研员,免去其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职务;任命马家忠同志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级调研员;免去翟天灵同志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XXX冬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院长;任命崔雄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任命何晓佑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任命谢建明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任命吕斌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俞锋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张承志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米如群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任命邹建平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南京艺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陈世宁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邱丽华同志的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张策华同志的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丁晓昌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任命程建军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任命周成平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任命王仁雷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任命张勤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任命王国强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免去其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刘继红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任命潘文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王晓天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王家军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胡相峰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淮阴师范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崔新有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校长、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院长;任命金南冬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任命叶晓风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任命张益彬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任命吴进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任命金丽霞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任命尤佳春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兰亚明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王玮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顾鼎竞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级调研员,免去其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唐金土同志的江苏开放大学校长、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刘志彪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校长;任命王开田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任命鞠兴荣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任命俞安平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任命程永波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任命乔均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黄建元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总会计师,试用期1年;任命邱伟芬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华仁海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免去王建明同志的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许承明同志的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焦富民同志的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蒋建清同志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长;任命闵锦忠同志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荆晅同志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免去李廉水同志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长职务;免去李北群同志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叶建仁同志为南京林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张金池同志为南京林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孙玉坤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院长;任命陈德静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任命曹雪虹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任命杨征宇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朱晓春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张仰飞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郑锋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左健民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江苏理工学院院长职务;任命王书城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级调研员;任命吴中江同志为南京工程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刘泽南同志的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刘志远同志的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袁银男同志为苏州大学副校长(正校级),免去其南通大学校长职务;任命夏东民同志为苏州大学正校级调研员;任命江涌同志为苏州科技学院院长,免去其苏州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陈志刚同志的苏州科技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姜建明同志为常熟理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曹雨平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院长;任命董存田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任命周全法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任命崔景贵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任命周兰珍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免去其常州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侯文华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谢忠秋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施步洲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沈永祥同志为江苏理工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江苏理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袁寿其同志为江苏大学校长;任命宋余庆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任命程晓农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任命陈龙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任命施卫东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任命梅强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任命张济建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任命缪子梅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任命李洪波同志为江苏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免去易中懿同志的江苏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柏晓宏同志的江苏大学副校级调研员职务;任命黄建晔同志为扬州大学副校长,免去其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免去芮鸿岩同志的扬州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郭荣同志的扬州大学正校级调研员职务;任命程纯同志为南通大学校长;任命江应中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淮阴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高建林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长;任命董正超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长;任命丁斐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长;任命蒋乃华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樊小东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姜佩剑同志为南通大学总会计师,试用期1年;任命顾菊平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杨礼宾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级调研员;任命包志华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级调研员,免去其南通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周建忠同志为南通大学副校级调研员,免去其南通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彭怀祖同志的南通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陆少林同志的南通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朱林生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院长;免去其常熟理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杨亚军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纪丽莲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施军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周军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周俊波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赵宜江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力量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张强同志为淮阴师范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秦志林同志的淮阴师范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李北群同志为淮阴工学院院长;任命吴建华同志为淮阴工学院副院长;任命许兴友同志为淮阴工学院副院长;任命朱晓文同志为淮阴工学院副院长;任命陆为群同志为淮阴工学院副院长;任命杨正亚同志为淮阴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张有东同志为淮阴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陈明辉同志为淮阴工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朱汉清同志的淮阴工学院院长职务;免去金叶玲同志的淮阴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史金飞同志为淮海工学院院长;任命宁晓明同志为淮海工学院副院长;任命刘永强同志为淮海工学院副院长;任命舒小平同志为淮海工学院副院长;任命杜军同志为淮海工学院副院长;任命李梅英同志为淮海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王洪法同志为淮海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任平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校长;任命周汝光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任命郑元林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任命方忠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任命钱进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免去其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职务;任命刘广登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黄军伟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蔡国春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何保全同志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级调研员,免去其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王超同志的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郑葵阳同志为徐州医学院院长;任命赵世鸿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长;任命印晓星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长;任命徐开林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长;任命蔡红星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长;任命徐海波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郑骏年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高嘉玺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吴永平同志的徐州医学院院长职务;任命许承明同志为南京晓庄学院院长;免去王国聘同志的南京晓庄学院院长职务;任命李文虎同志为常州工学院院长;任命吉飞同志为常州工学院副院长;任命汤正华同志为常州工学院副院长;任命李江蛟同志为常州工学院副院长;任命张红同志为常州工学院副院长;任命朱海山同志为常州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王传金同志为常州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林慧钦同志为常州工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常州工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陈志伟同志的常州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张新科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院长;任命沈超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任命宋农村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任命殷惠光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任命王冬冬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刘洋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李苏北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韩宝平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徐州工程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张仲谋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郝朝军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王英伟同志为徐州工程学院副院级调研员;任命易中懿同志为省农业科学院院长;任命常有宏同志为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任命郑建初同志为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任命余文贵同志为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任命周建农同志为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任命刘贤金同志为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黄俊同志为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免去严少华同志的省农业科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庄娱乐同志为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所长;任命郭忠仁同志为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副所长;任命李维林同志为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副所长;任命冯煦同志为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副所长;任命姚东瑞同志为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副所长;任命宇文扬同志为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副局长;任命周春林同志为南京旅游职业学院院长;任命张毅同志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方仪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王钧铭同志为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张旭翔同志的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晏仲超同志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马能和同志的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席海涛同志为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陆国平同志的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吴访升同志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颜惠庚同志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孙兴洋同志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刘金存同志的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田敏同志为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陶书中同志为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程淮中同志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孙进同志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吴光林同志的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万健同志为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秦志林同志为南通职业大学校长;免去管德明同志的南通职业大学校长职务;任命杜长江同志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刘润忠同志的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庞波同志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任命蒋留生同志为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缪正宏同志为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院长;免去成海钟同志的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职务;免去赵发荣同志的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职务;免去强国同志的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校级调研员职务;免去焦建华同志的泰州学院副院级调研员职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全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三)增加协调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有关事宜职责。
(四)加强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省外事工作,起草外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
(二)研究分析各国发展动态和政策走向,围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外事工作决策的建议。
(三)贯彻执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工作。
(四)统筹安排并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出访和国内外事活动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0]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30
【实施日期】2010.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曹卫星副省长
副主任:李一宁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沈健省教育厅厅长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