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补签劳动合同有仲裁时效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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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仲裁时效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仲裁时效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仲裁时效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民事商事纠纷申请仲裁的,如果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呈现。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越来越成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了解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建立合理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越来越具有公权力救济方式的性质。

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其因时效而获得的利益减损的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方式,使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种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的程序,劳动仲裁时效因而具有了与诉讼时效一样的独立意义。

且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应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同样的时效性质,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进展裁判。

二、劳动仲裁时效内在的法理根底(一)劳动仲裁请求的根底多为请求权,符合时效的客体范围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客体以请求权为限。

请求权是由根底权利如债权、物权、人格权而发生的,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前,义务人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特定权力义务关系的消灭,交易得以完成。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而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请求权的限制期限不应太短,而应尽可能长;同时,规定该期限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以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这种制度就是时效期间。

请求权的完成除权利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以外,尚需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当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后,义务人假设不为特定的行为,该期间只能中断;假设不然,义务人成心拖延,那么会置权利人的权力不能实现之危险,这为时效要求该期间中断提供了可能。

(二)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平安。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以下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王忠201*年3月11日,陈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年度年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年2月23日,陈某又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年度税后奖金为由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该委于201*年6月7日以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

陈某不服该仲裁结果,以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其于201*年3月11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201*年度税后奖金未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则抗辩称仲裁时效应该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年12月31日起算,且不存在法定中断情形,陈某在本案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于201*年3月11日向A公司主张201*年度年终奖金案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构成对本案仲裁时效·的中断,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等。

要厘清这一焦点问题,依次须就以下三个子问题进行分析:一、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之日起算”。

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侵害。

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陈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1*年12月31日。

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被受理的正当理由

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被受理的正当理由

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被受理的正当理由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起仲裁申请,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限,申请仲裁也可以被受理。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些正当理由。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劳动权益,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而在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争议后的六个月内提起仲裁申请。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申请将被驳回,除非有正当理由。

受理超期申请的正当理由强制性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必须采取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在这些程序中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仲裁,申请超期也可以被受理。

例如:1.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及时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收到申请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对方,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一定能够严格按照这个时间来处理。

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及时受理申请,导致超时,也可以被接受。

2.法定程序没有完成:在一些案件中,双方需要先经过某些法定的程序,例如用人单位需要先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需要向人事部门递交申请等。

如果在这些程序尚未完成时超期申请仲裁,也可以被受理。

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一些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可以推迟或认定为未到期。

例如:1.当事人在协商期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争议发生后协商解决,协商期间从实际开始到结束的时间不算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内。

由于协商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协商期间内申请仲裁即使已经超过时限也可以被受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陕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陕高法﹝2020﹞118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2020年第二十五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一、裁审衔接1. 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直接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判。

2. 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诉讼请求,保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劳动合同的申诉期是多少年

劳动合同的申诉期是多少年

劳动合同的申诉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争议等问题产生纠纷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期限。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申诉期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申诉期,另一种是特殊申诉期。

一、一般申诉期一般申诉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争议等问题产生纠纷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期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申诉期为一年。

计算一般申诉期的方法如下:1.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 如果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出申诉的,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3.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其他人应当知道,可以从其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没有其他人应当知道,可以从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申诉期特殊申诉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争议等问题产生纠纷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期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特殊申诉期为两年。

计算特殊申诉期的方法如下:1.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 如果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出申诉的,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3.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其他人应当知道,可以从其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没有其他人应当知道,可以从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申诉期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期内确实有困难提出申诉的,可以申请延长申诉期。

延长申诉期的申请应当在本申诉期满前提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延长申诉期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劳动法仲裁的五大误区注意避免陷阱

劳动法仲裁的五大误区注意避免陷阱

劳动法仲裁的五大误区注意避免陷阱劳动法仲裁的五大误区:注意避免陷阱劳动法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由于对劳动法仲裁了解不深,存在一些误区,进而可能陷入法律漩涡。

为了避免陷阱,本文将介绍劳动法仲裁的五大误区,并提供相应的避免方法。

一、误区一:未及时申请劳动法仲裁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或解雇之后,一些劳动者常常不及时申请劳动法仲裁,而是选择忍受或诉诸其他途径。

这是因为他们常常认为劳动法仲裁会耗费时间,希望通过和雇主协商解决问题。

然而,延迟申请仲裁可能会使劳动者失去申请的资格,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为避免被法律规定排除在外,劳动者应该及时申请劳动法仲裁,并与雇主同时进行协商。

二、误区二:不了解仲裁程序和法律规定许多劳动者在参与劳动法仲裁时,并不了解具体的仲裁程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仲裁过程中,一些劳动者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或无法正确解释自己的权益要求,导致败诉或无法得到满意的赔偿。

为了避免这种误区,劳动者应详细了解劳动法仲裁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并在仲裁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误区三:无法有效应对雇主的反击在劳动法仲裁过程中,某些雇主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对抗劳动者的申诉,例如雇佣专业人士作证,提供虚假证据等。

这对劳动者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压力,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应对这些反击,导致仲裁结果不利。

为了避免这种误区,劳动者应提前预料到雇主可能的反击,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材料。

同时,他们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能够应对雇主的各种反击。

四、误区四:过于相信仲裁结果有些劳动者一旦获得仲裁结果,就会过于相信这个结果,认为一切问题都已得到解决。

然而,仲裁结果并不一定意味着问题会立即解决,雇主可能会拖延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能仍然需要采取其他的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这种误区,劳动者在获得仲裁结果后应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并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仲裁结果能够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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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有仲裁时效性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4年后补签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用人单位这样的情况的话,那么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己双倍工资,因为对方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但是并不代表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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