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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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
搬迁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市居民等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制度。

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

首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济南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征
地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被征地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而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被征地人顺利搬迁安置,解决因征地而产生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
利用情况、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标准,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济南市还注重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在征地补偿标准的
确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公示,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总的来说,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
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才能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济南市将继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为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8月3日)为贯彻实施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和市领导要求及立法计划安排,我们制定了与《办法》相配套的《<济南市国有土地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制订的总体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细则》制订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执行《征收条例》、《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深化细化《办法》;对《办法》中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认定和处理办法。

二、《细则》制订的原则在《细则》制订过程中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突出体现了《细则》对《办法》的解释、补充、辅助作用,更具操作性。

第二、突出体现了公开、公平、透明,确保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第三,突出体现了历史和现实的紧密结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共35条,含3个附件。

现将主要条款,涉及的主要内容及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补偿和奖励标准等问题作详细说明。

(一)关于市区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划分。

《细则》第二条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征收工作的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目前我市的征收体制是《征收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逐步形成的。

我市新《办法》公布后即实施,鉴于目前将各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暂不具备条件,还需要在职责界定、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必要和相应的准备工作,且部分重点工程急需实施,故在区级承担征收主体方面预留了一段缓冲期。

下一步,我们将拟定方案,与各区衔接,搞好培训,使各区尽快具备承担征收主体的条件。

《细则》第三条规定:“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程序上满足了合法性要求。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济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遏制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市区范围(包括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政策(一)积极推行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二)进一步规范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三)鼓励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拆迁人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为办理,办证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列入建设专项费用,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住宅最高年限办理。

被拆迁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用并处置,其征地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

二、被征地拆迁人员安置住房的户型选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安置住房户型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

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

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二)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的户型。

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的产权归被安置人,也可由被安置人租赁,但安置住房的产权在租赁期间不归被安置人。

(三)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或租赁安置房屋的,由被安置人所在乡(镇)政府出资购买其安置住房,并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安置住房的产权归属乡(镇)政府。

三、被拆迁房屋中的非农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房屋安置:(一)被拆除房屋的非农业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父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未婚并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二)由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公示后无异议的。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1. 外迁安置
(1)商品房安置:按户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市场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等级、楼层、位置等因素,计算房屋安置补偿金额。

(2)廉租房安置:按户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价的70%为基础,加上相关补贴,计算房屋安置补偿金额。

2. 未安置户经济补偿
按户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市场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等级、楼层、位置等因素,计算房屋安置补偿金额。

3. 租赁补偿
按照市场租金的3倍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按每户每天30元计算。

三、其他补偿标准
1. 拆迁补偿款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屋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其他合理费用等项目。

2. 拆迁补偿款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以上为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执行情况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济南市政府238号令--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100728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8号发布日期: 2010-07-28生效日期: 2010-09-01《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位置、范围、用途、补偿依据等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及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手续。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确定了山东省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将确保被征收民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而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等,需对其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理监督,由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前期基础性准备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包括:(一)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二)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采取第(一)或第(二)项收回补偿方式。

闲置土地收回不适用第(一)项收回补偿方式。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中,土地补偿价格参照我市住宅区片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原用途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重置成新价格评估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

同一宗地跨多个基准地价区片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如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低于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按照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第七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原用途修正系数为:住宅、商服用地1.0,机关团体、科研用地0.87,工矿仓储用地0.6,其他用地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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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发布征收冻结通告。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项目所在地维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办理征收补偿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征收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和确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价格的公平、真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准备工作就绪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提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召开会议研究。

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

(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

(四)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第十四条
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条例》及《市拆迁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市收购储备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订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房屋的征收补偿仍按《市拆迁办法》、《市收购储备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补偿标准执行。

其中《市拆迁办法》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作以下调整: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

(四)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
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

被征收人超出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选择的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以征收部门的名义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

本规定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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