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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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6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6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确保政务高效运转和政令畅通,及时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为保证政务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有的未设专门值班室,或值班责任不明确,夜间值班由传达室临时人员代替;有的值班室没有配备必需设施,或已配备但损坏未及时修复等。

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确保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是正确应对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领导掌握情况、了解动态、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

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抓好抓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均应建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济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与职责2.1 组织体系2.2 职责分工3 预防和预警3.1 预防工作3.2 预警及措施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现场处置4.5 应急监测4.6 信息发布4.7 安全防护4.8 应急终止5 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5.2 装备保障5.3 通信保障5.4 人力资源保障5.5 技术保障5.6 宣传、培训与演练5.7 应急能力评价6 附则6.1 名词术语定义6.2 预案管理与更新6.3 预案实施与解释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3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山东济南防汛应急操作手册

山东济南防汛应急操作手册

山东济南防汛应急操作手册山东济南市作为一个地处山东省中部的城市,在雨季来临之前一定要加强对于防汛的应急措施的安排,通过完善防汛应急操作手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安全。

一、前期准备1. 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和排放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积水、疏通险工等。

2. 做好各涵洞、排水沟渠等设施清理工作,确保能够自由畅通、及时疏导积水。

3. 组织相关单位和居民反复宣传防汛知识和注意事项,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心。

4. 预置救援物资和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浮桥等,一旦有需要,立即出动。

二、应急操作措施1. 民众撤离在发生灾难后必须尽快地组织群众歇息到安全地带,消除灾害危险。

每个社区、街道、单位等要建立紧急撤离方案和应急通讯网络和救援措施,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水利工程处置及时启动紧急调度预案,调度水库,井洼,涵闸等各种水利工程,确保水位不因暴雨而涨满蓄水库的容积,出现洪水。

在发生大雨时,加强管道、河道巡视,及时进行加固,以保证正常水流通。

3. 社区防汛定时巡逻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对于积水等问题应及时处理,通过及时开展肃清潜在安全隐患、警示教育,提高居民的防汛意识。

4. 其他应急救援在大型的灾难事件中,需要采用紧急救援措施和物资供应,向灾区的民众和相关单位、部门发放救助物资和医疗药品,尽量减少灾区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后期复原1. 后期复原的行动包括配合政府工作,接受统一调度,恢复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使破坏得到修复,人民得到安置。

2. 雨季结束后,可以通过各地的居民委员会等适当的渠道,或其它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防汛应急操作手册,以便群众理解应急措施的应用和实施的方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0•【字号】济政办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统筹全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鲁政办字〔2020〕166号)和《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的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全面提高防范、化解和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应急管理保障。

(二)工作目标。

1.2025年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具有济南特色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实现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全面有效防控和应对,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1)风险防控目标。

——自然灾害领域。

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GDP比例控制在1%以内;年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控制在0.5以内;森林火灾年均受害率控制在0.45‰以内。

——事故灾难领域。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35以内;年度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低于0.2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内。

——公共卫生领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6•【字号】济政办字〔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类事故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分别报送。

事发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市政府总值班室与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合署办公,切实提高突发事件信息处置能力和效率。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整合政务值班和应急值班资源,确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

二、信息报告程序各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企业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可直接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

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一并报告。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但应及时向被越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补报。

三、信息报告时限各级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后20分钟内(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初步情况,事发后50分钟内(省政府要求市报送时间不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5小时内通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方债务【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7]5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济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领导小组职责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3.2信息报告3.3分类处置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舆论引导4.4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评估分析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人力保障6.3资源保障6.4安全保障6.5技术储备与保障6.6责任追究7附则7.1预案管理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目的加快构建市、县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对本县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

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级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跨县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县区协商办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济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济南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有关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

然而,如同其他城市一样,济南市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济南市制定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无论是突发的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还是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或是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都在本预案的应对范畴之内。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二)事故灾难涵盖了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同样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级。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含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分级标准依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确定。

(四)社会安全事件涉及到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根据其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济南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如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等。

(三)现场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济政办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9日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济政办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新修订的《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5日印发的《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7〕67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6日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现场指挥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装备和物资保障6.3资金保障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5技术保障6.6宣传、培训与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和监督7.2预案用语释义7.3预案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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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9]28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8【实施日期】2009.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城市防汛特点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指挥机构2.2 办事机构2.3 成员单位职责2.4 工作机制3 预防与预警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防与准备3.3 预警3.4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Ⅳ级应急响应4.3 Ⅲ级应急响应4.4 Ⅱ级应急响应4.5 Ⅰ级应急响应4.6 响应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讯与信息保障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5.4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5.5 治安与医疗保障5.6 物资与资金保障5.7 社会动员保障6 善后处置6.1 水毁工程修复6.2 灾后重建6.3 保险理赔6.4 社会救助6.5 其他工作7 监督管理7.1 宣传教育7.2 应急培训7.3 应急演练7.4 责任与奖惩7.5 工作评价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1.1 编制目的发生城市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时,使城市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城市防汛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科学防汛,提高城市防汛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市安全运行、促进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防洪治涝规划》、《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建成区内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军民结合、联动协作,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城市防汛特点1.5.1 地理环境特殊我市市区地势东西狭长,南高北低,南部坡度较大,二环东路从旅游路至小清河段长度7.5公里,高差132米;舜耕路从二环南路至经七路长度5.3公里,高差105米;英雄山路从二环南路至北园大街长度10公里,高差95米。

南北落差较大,在突发、历时短、降雨量集中的情况下,极易形成类似山洪的街道洪水。

1.5.2 汛期降水集中我市属大陆性气候,夏季酷热多雨,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

汛期内降水频繁,降水分布不均,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呈现突发性强、来势猛、速度快、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性差等特点,城市建成区易出现较大汛情和险情,防汛难度大。

1.5.3 泄洪能力有限小清河是城区唯一外排河道,河道狭窄,坡降平缓,行洪能力低,防洪能力不能满足泄洪要求。

主城区其他河道过水断面小,排洪能力低。

城区雨水管网系统短期内难以完善健全,排水能力有限,容易造成街道行洪、低洼地区内涝和立交道积水。

2.1 指挥机构2.1.1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组成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框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下设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工作。

市城防指由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由济南警备区、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贸易服务局、卫生局、广电局、安监局、国资委、人防办、金融办、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环卫局、房管局、水文局、气象局、政府新闻办、济南铁路局、济南黄河河务局、武警济南市支队、济南供电公司,城市建设投融资中心,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各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区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防汛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市城防指的分支机构。

2.1.2 市城防指主要职责市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防指的命令;(2)全面负责城市防汛工作;(3)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城防指指挥、副指挥的主要职责(1)指挥市城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面负责市城防指的领导工作。

(2)副指挥市城防指副指挥由济南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政公用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协助指挥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城防指及相关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或受指挥委托,行使指挥职权。

2.2 办事机构2.2.1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作为市城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城防办根据应急需要,成立技术组、物资组、抢险组、后勤组、宣传组和专家顾问组。

2.2.2 市城防办的主要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市城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1)执行市防指的指令,负责向市防指报告工作;(2)具体负责市城防指日常工作。

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3)根据市城防指指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汛情预警信息,启动响应等级和局部应急响应,并进行现场指挥处置;(4)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应急预案;(5)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6)负责推广城市防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应用;(7)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Ⅲ、Ⅳ级应急预警信息;(8)做好其他有关城市防汛抗洪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2.3.1 市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根据雨情、汛情和灾情的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

济南铁路局:负责监测汛期内济南段铁路及两侧设备的运行安全,及时排查、清除影响防汛的各种障碍,与地方防汛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防汛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防汛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防汛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

市建委: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市、区建设系统和协调各区建委防汛工作;负责城市防汛期间的应急资金筹备和调度使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汛期安全;牵头组织督促建筑垃圾的清理。

市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抢险物料储备和大型抽水泵、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协调、组织工作。

坚持属地管理,做好企事业单位过境河流的疏浚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校舍的排查和抢修加固,做好学生的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负责组织管辖学校内过境河流的疏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的交通管制等措施,建立绿色通道机制,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时到达险情灾情发生地;查处破坏防汛救灾工作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鉴定人员伤亡原因;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市监察局:监督监察各成员单位在防汛工作中的职责落实情况,对在防汛期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分。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做好灾情统计;接收、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管理和使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救灾捐赠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救灾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性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等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及建设工程防洪排水设施的规划控制与审批;配合城市防汛指挥部及市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影响城市防汛、排洪的违章建筑等。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查处擅自占压、棚盖河道及破坏防汛排水设施的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乱建的临时设施。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汛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汛期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汛期市区河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城防指,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汛期环境安全。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备足防汛抢险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汛期防汛通信保障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保证防汛指挥通信畅通。

市水利局:做好所辖河道年度维护管理及岁修工程;确保内河、水库、水利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及时提供水情和险情信息;在省防指统一指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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