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加拿大影响小麦出口和进口谷物处理措施一案(DS276)-陈璐-MF19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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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反倾销的归零问题——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

再谈反倾销的归零问题——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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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相 加起 来 , 从而 得 出该 产 品的 总 的倾销 幅 度 , 至就 没 提 多项结 果 相 加的 问题 。 甚 故 2 42 ..在此 问题上 就 没提 供 任何 法律 上 的
产 自加 牟 尺 的软 术 征收 反 倾 销税 , 率 丹 税 别 为 2 I‰ 2 4 %不 等 。 率虽 然 太 .! 一1 .4 税
所有交易的盎 额, = 包括加扳平均正常值低 于或等于加权 平均出E价格的交易金额 . 1
得 出赦 调 查产 品 的倾 销 幅 度 , 据 此 算 出 并 每 一个 出口 商或 生 产商 的 倾 销幅 度 。
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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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上 是 没有 道理 的。 美 国 以乌 拉 圭 谈 判 历 史 为依 据 ,提
加 拿大 指 出 , 不考 虑 不存 在倾 销 款 式的 价
值 ,不 把 所 有 具 体 款 式 的 价值 做 实 际 平 均, 就不 存在 比较 的公 平 。 加拿 大认 为没 有必 要 涉及 谈 判历 史 问题 , 因为 2 4 2 .. 的
相 应的倾销差额 . 或做相应的冲抵 美国 这 样做的愿固是美国认为 《 反倾销协定》 2 4 2提到 的是烦销差额 ( r is f .. mag 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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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案例

贸易实务案例
分析:
陆希法官在分析本案时指出:问题在于就是否大幅度地偏离合同。拒收权就是建立在卖方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或未曾履行合同得假设上得.提供错误得数量,就是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得表现,可就是我认为那就是指所超过得或缩短得重量就是到了能够影响买方心理得程度。据我瞧来,本案所发生得超重,并没有到达那样得程度。本案超过约定得重量就是微不足道得,而且卖方对超重得货款没有提出要求,她基本上就是履行了合同,因此买方无权拒收货物。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得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得要求就是否合理?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得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合同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买方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装运期到期后,尽管卖方曾两次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就是,一直到超出装运期28天后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就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得情况下,直到超过装运期两个月后才将船只派到。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与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8、某外贸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发货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所以只装运了1900打。卖方原以为少交100打就是可以得,其理由就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得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得增减幅度……”。银行审单时也忽略这点而漏了过去,直到单据寄到开证行时,遭到拒付。后经卖方与开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证人最后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得利息损失。

国外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余志刚2013-01-09 14:50:54 来源:《世界农业》(京)2012年7期【内容提要】随着中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对粮食的需求也在逐步增长,粮食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价格上涨压力也日益增大。

本文对美国、欧盟等粮食出口国,日本、韩国、印度等粮食进口国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进行梳理,总结了经验和启示,旨在为更好地实施中国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粮食宏观调控/补贴/价格支持/制度创新一、国外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一)粮食出口国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做法世界上主要的粮食出口国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一方面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另一方面农业比较发达,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做法也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主要手段一般包括价格支持政策、生产补贴制度、限耕限售政策、鼓励出口政策和统一管理政策等。

其主要调控目标是放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上。

1.价格支持政策价格支持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各种补贴手段来提高粮食价格,保障粮食生产者利益的政策做法。

价格支持政策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粮食出口国常用的粮食宏观调控手段。

美国是实行粮食价格支持政策最多的国家,主要采取的手段包括差额补贴、直接收入补贴、反周期补贴、销售贷款差额补贴等。

其中,差额补贴指的是针对主要农产品,由美国农业部事先确定一个目标价格,如果商品贷款率高于目标价格或收获后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其差额由政府支付给农民。

直接收入补贴是从美国《1996年农业法》开始实行的,这种补贴内容是政府按照基期的补贴产量与补贴面积,在6年内给予农民固定补贴,而不与当年的种植面积和价格挂钩。

这种补贴方式标志着从价格补贴转向收入补贴。

反周期补贴和销售贷款差额补贴都是一种价格补贴形式,用于弥补直接补贴的缺陷。

欧盟对主要的农产品都使用直接保护和补贴手段,这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核心和基石。

在欧盟内部,农产品价格支持机制由目标价格、干预价格、门槛价格3部分组成。

中美出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诉讼风险防范

中美出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诉讼风险防范

中美出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诉讼风险防范李晶雪从管辖角度谈起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制造或经销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其中工业制成品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占一半以上这些在给我国经济带来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大量的产品责任纠纷。

美国,现在已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因我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国外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或国外进口产品在我国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其索赔额之巨大,从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甚至高达上亿美元,不仅使所得利润化为乌有,有时甚至使出口企业以破产告终。

而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在世界各国中起步最早、发展最迅速、最完善,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这些客观情况,要求我国进出口企业了解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惯例,尤其要熟悉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异同,以知己知彼,制定相应对策,力争避免产品责任诉讼或在诉讼发生后能审时度势,争取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利益。

美国有一种非常特别的司法管辖原则,叫做“长臂管辖”,也叫“长臂法”。

这种管辖原则最初被规定在州法中,亦即各州都要求凡是州居民的被告只要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就能对该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根据美国1962年《统一州际和国际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最低限度的接触”:(1)在该州经营商业的;(2)通过签订合同在该州供应劳务或货物的;(3)在该州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侵权伤害,并在该州经常从事商业或招揽商业,或从事任何其他持续性的行为,或从在该州所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中获得相当收入的。

由于美国这种“长臂法”的规定,被告在美国某州内只要做了某事或做过一次交易,就将他和该州的司法管辖连在了一起,甚至一个实际上从未在该州进行过交易的被告也可能受制于该州的司法管辖,只要其产品在该州被使用并由此造成损害就是以构成“长臂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接触。

WTO加拿大小麦出口和进口谷物处理措施案法律问题分析

WTO加拿大小麦出口和进口谷物处理措施案法律问题分析

1 7条 关 于 “ 营 贸 易企 业 ” 国 的规 定 。包括 中 国在 内的 7个 成 员方 作 为 第 三 方 参 与 本 案 。 D B通 过 上 诉 机 构 报 告 在 S
和 经过 修 改 的专 家组 报 告 中裁 决 驳 回 了 美 国的 上 诉 请 求 ,维 持 了专 家组 的 结 论 。 本 案 对 后 来 涉及 国 营 贸 易 条款
a 下 义 务 的解 释 和缓 和 , 国 营 贸易 企 业 可 以在 其 购 买 或 项
贸 易 手段 扭 曲 国 际 贸易 竞 争 。
(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非歧视 待遇 之争
关于 C WB 的 出 口体 制 ,根 据 加 拿 大 依 据 G T I 9 A r9 4
销 售方 面 有 所 歧 视 , 要 这 些 歧 视 是 基 于 “ 业 考 虑 ” 只 只 商 ,
收 稿 日期 :0 9 1 — 8 20—20
作者 简 介: 平 刚 ( 9 8 ) 男 , 段 1 6 一 , 重庆 荣 昌人 , 师 , 要 从 事 国际 经 济 法 研 究 。 讲 主
1 25
其 他 缔 约 方 的 企 业 参 与 此 类 购买 或销 售 的 充 分 竞 争 机 会 . 不 得 设 定 任 何 带 有 对 本 国 国有 企 业 实 行 贸易 保 护 或 对 其
谷 物 分 离 要 求 、 路 运 费 封 顶 要 求 、 物 生 产 商 车 皮 项 目等 歧 视 性 措 施 等 . 致 了 给 予 进 口 铁 谷 导 产 品 的待 遇 低 于给 予 国产 产 品 的 待 遇 。
二 、 案的争 议 焦点 本
根 据 G r 9 4第 l Al 9 T1 7条 , 营 贸 易 企 业 应 遵 循 非 歧 视 待 遇 原 则 , 依 照 商 业 惯 例 给 予 国 应

中国对原产美国、加拿大、巴西进口浆粕实施反倾销措施

中国对原产美国、加拿大、巴西进口浆粕实施反倾销措施

中国对原产美国、加拿大、巴西进口浆粕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
【期刊名称】《中华纸业》
【年(卷),期】2018(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7年8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加拿大诉中国浆粕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
【总页数】1页(P11)
【作者】商务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终裁的公告
2.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反倾销初裁决定
3.商务部终裁对原产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
4.商务部对原产美国的进口高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5.中国海关总署宣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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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国反倾销第一案

中国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国反倾销第一

佚名
【期刊名称】《电器工业》
【年(卷),期】2002(000)008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国内各新闻纸主要生产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和革新改造,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产量也不断增长.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美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兼评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DS379案) [J], 姚银伟
2.入世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上海埃力生公司打赢钢铁行业入世反倾销第一案的反思 [J], 徐尉
3.中国IT反倾销第一案初审落定光纤反倾销中国小胜 [J], 陈志刚;余凯
4.中国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案 [J], 无
5.再论反倾销的实体规则与程序——以中国反倾销第一案为例 [J], 姚诗雨; 马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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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倾销。

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自加拿大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

被调查产品名称:油菜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油菜子)。

英文名称:Rape or colza seeds。

产品描述:油菜籽系十字花科草本植物栽培油菜长角果的小颗粒球形种子,种皮有黑、黄、褐红等色。

主要用途:主要用来生产菜籽油和菜籽粕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2051090、12059090。

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

美国农业期权试验案例

美国农业期权试验案例1992年10月,美国农业部部长宣布,根据美国1990年的农业法,美国农业部将从1993年生产年度开始,鼓励伊利诺州、衣阿华州、印第安纳州的部分农民进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期权市场,购买玉米、小麦、大豆的看跌期权,以维持玉米、小麦、大豆的价格在较合理的水平,从而替代农业的支持政策。

参加这项试验的农民,可自愿选择以最低保护价水平或目标价格水平出售谷物的权利,以保护农民不因市场谷物价格下降而受到损害。

期权试验项目的具体做法是:从1993年粮食生产年度开始,美国农业部选择伊利诺州、衣阿华州和印第安纳州各州中的3个县的玉米生产者和伊利诺州3个县的小麦和大豆的生产者参加这项试验,作为前提条件,申请参加这个试验项目的农民必须同意削减一部分耕地面积。

参加试验的农民可以选择购买相等于目标价格水平的看跌期权。

其中生产玉米的农民应在1993年6月15日前以2.75美元每蒲式耳的敲定价格至少购买一个1993年12月期的看跌期权合约(最多不超过10个期权合约,即最多不超过50000蒲式耳);生产小麦的农民应在1994年5月15日之前以4美元每蒲式耳的敲定价格至少购买一个(最多不超过3个)1993年9月期的看跌期权合约。

政府将代为支付购买期权合约的权利金。

另外,1994年每蒲式耳谷物政府给予15美分的财政补贴(每个期权合约750美元),用于支付手续费或其他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农民可委托经纪人进入芝加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

参加试验的农民也可以选择最低保护价(贷款率)水平的看跌期权。

生产玉米的农民在玉米收获季节开始,以当地最低保护价的水平至少购买一个(最多不超过10个)1994年4月期的玉米看跌期权合约;生产小麦的农民在小麦收获季节开始时应以当地最低保护价格的水平(小麦2美元每蒲式耳左右)至少购买一个(最多不超过3个)1993年12月份的看跌期权合约;生产大豆的农民在大豆收获季节开始时应以低于最低保护价2%的价格水平至少购买一个(最多不超过3个)1994年3月的大豆看跌期权合约,政府在代为支付权利金外每蒲式耳谷物将给予5美分(每个合约250美元)财政补贴,用来支付交易中的手续费或其他交易中发生的费用以鼓励农民进入期权市场。

美国碳关税政策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产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差地位 , 研 究美 国碳关税 政策对 中
国农产 品出 口贸易 的影 响, 并进行 预警分 析显然 十分必要。
表 l 2 0 0 4 . 2 0 1 4 年 中美农产品进 出口贸易状 况
单位: 亿美元
年度
2 0 0 4
贸易总额
1 0O . 08
9 5. 5 9 11 3 65 1 35. 1 0
年 7 6 . 9亿 美 元 , 增 至 2 0 1 4年
2 01 2 2 01 3
2 8 6 . 8 3 亿 美元 ,年 均增速 3 3 . 9 % 。
由于 出 口增速低 于进 口, 导致 中 国
2 01 4
3 61 . 41
7 4. 5 8
28 6. 8 3
- 21 2. 25
- 9 2. 9 5 — 1 28 . 3 2 — 1 65 . 59 . 21 5. 58 . 1 92. 81
3 6 1 . 4 1亿 美元 ,年 均 增长 3 2 . 8 % ( 表 1 ) 。其中出 口由 2 0 0 4 年 2 3 . 1 8
亿美元 ,增至 2 0 1 4年 7 4 . 5 8亿 美 元, 年 均增速 2 9 . 2 % 。进 口由 2 0 0 4
. 9 2. 8 0


中美农产 品贸易现状及
20 05 20 06 2 0 07
美国准备 出台的碳关税政策
近十年 以来 , 中美 农产品贸 易
发展较快 。贸易总额 由 2 0 0 4年
1 0 0 . 0 8亿 美 元 , 增 至 2 0 1 4 年
2 0 08
2 0 09 2 01 0 2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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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对进口谷物处理的措施
加拿大的谷物隔离要求和铁路运价封顶要求违反了GATT第3.4条的国民待遇 原则要求,但对是否违反TRIM s专家组未置可否。对于“生产商车皮”项目,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能够证明加拿大违反GATT第3.4条,也未能够证明加拿大 违反TRIM s第2.1条的规定。
案件启示
相对来说,GATT1994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在GATT/WTO众规则中是一个较冷 门的问题,极少发生纠纷,因此也较少得到重视。本案是WTO的第一个有关 GATT1994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的争端解决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对于GATT第17条 涉及最深入的一个案件,仅从这一点就可以彰显该案件对于理解WTO框架下国营贸 易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
入上限、“生产商车皮”项目(在提供铁路运输车辆方面,加拿大的“生产商车 皮”项目,为国内谷物提供了了优先权),违反了GATT第3.4条的规定,使得 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低于同类国产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也同时违反了TRIM S 协议第2条。
WTO裁定
(1)关于CWB的出口体制:
美国关于“CWB的相关法律规定、治理结构以及特权使它必然不按商业考虑运营 ”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无论是CW B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其治理结构,都要求 追求收益最大化,这是一种商业考虑,而不论CWB表面上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是追求 销售收入最大化。此外,美国也没有提出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证明CWB未按商 业考虑运营。
GATT1994第4条是WTO规则体系中唯一一条直接涉及文化产品贸易待遇的条款,其 对于文化产品特殊性的认定,国内配额措施背离于多边贸易规则之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并 在特定条件下例外于WTO体制基石之国民待遇的允许,
美国诉状
(1)关于CWB的出口体制: 根据加拿大依据GATT1994第17条向WTO的通知,CWB属于国营贸易企业
第17.1条(a)界定了第17.1条的实质义务,那就是在购买和销通过“应被理解为” 的用语做了进一步解释和调整。以这种方式,第17.1条(b)意识到了,如果一国营 贸易企业按照商业考虑行事那么在购买或销售时可能会产生差别的情况,并且从第17 .1条(a)的规定中排除。在这里,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仅是指经过修正的最惠国 待遇原则,不包括国民待遇原则。
第17.1条是第17条的核心部分,而(a)和(b)又是第1款的最主要部分。 结合第17.1条(a)的语言和本案分析来看,毫无疑问WTO成员方有权设立和维 持国营贸易企业。本案解决和澄清了第17条有关国营贸易企业的若干问题。在少数 问题上,例如应当如何管理国营贸易企业、第17.1条(a)与(b)的范围、“非 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是否涉及“国民待遇问题”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给出明 确的裁决,只能留待在将来的案件中予以澄清。但“瑕不掩瑜”,就本案在明晰和 解释GATT1994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方面问题的重要作用来看,进一步深入的思考 和研究仍旧是非常必要的。
美国诉加拿大影响小麦出 口和进口谷物处理措施案 (DS276)
目录
案件概要 涉及法律 美国诉状 WTO裁定 案件启示
案件概要
美国指控加拿大政府设立加拿大小麦局(CWB),并且赋予该 企业某些专有权和特权,包括如用于出口和人类消费的加拿大西部 小麦的独家购销权、优惠利率贷款等,违反了GATT1994第17条 (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同时,加拿大对于进口谷物的处理采取 的诸如国产和进口谷物分离要求、铁路运费封顶要求、谷物生产商 车皮项目等歧视性措施,导致给以进口产品的待遇低于给予国产产 品的待遇,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TRIM S第2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的规定。
本案涉及主要法律规则
GATT1994第3.4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GATT中,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共10个条款,其中第1款确定了一条原 则,即财政性与非财政性措施以及国内数量规章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 能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具体通过3个条款体现出来,分别为GATT第3.2条、第 3.4条和第3.5条,财政性措施应当适用第3.2条,非财政性措施适用第3.4条。
,主要经营小麦和大麦,基本目标是销售加拿大西部生产的小麦(非其他低价 饲料用小麦)。加拿大政府赋予CWB过多的专有权和特权。美国认为,加拿大 政府没有采取任何的步骤或者程序以确保CWB符合GATT第17条的标准。
(2)关于对进口谷物处理的措施 加拿大国内对于进口谷物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包括谷物分立要求、铁路收
经过专家组和上诉阶段,DSB认为美国没有证明加拿大违反 GATT1994第17条的规定,认定美国没有证明生产商车皮项目违反 GATT1994第3条,认定加拿大的国产和进口谷物分离要求和铁路 运费封顶要求违反GATT1994第3条。
本案涉及主要法律规则
GATT1994第17.1条(国营贸易企业)
第17.1条规定,国营贸易企业应以符合GATT1994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 行事。若一国营贸易企业依照商业考虑行事,那么就不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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