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5%
≤5%
≤45%
(三)其他教育机构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教育研究
≤15%
≤35%
≤40%
教学指导
≤50%
≤40%
教育和教学服务
≤25%
≤50%
三、卫生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综合医院
三级
≤10%
≤25%
≤45%
二级
≤8%
≤22%
≤40%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竞聘上岗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应按实有人数控制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按照实有人数与定编数的比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余训练单位
≤15%
≤45%
体育场馆
≤10%
≤45%
五、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城市工程管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深人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4号)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23•【字号】深办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深办发〔2001〕3号)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根据《民法通则》、中办发〔1996〕17号、粤办发〔1996〕17号、深发〔1996〕25号、深发〔2001〕11号文件精神,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既要搞活又要管好,这是由事业单位以国家投资为主体、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功能等特性决定的。
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决策代行、限制过度等问题,既牵扯了主管部门大量的精力,影响了自身的工作,又约束了事业单位的发展。
另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由于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出现了不少问题。
目前我市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体现事业法人的责、权、利,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事业单位发展,推动社会化进程,必须改革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规范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
为此,特提出如下改革意见:一、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做法,逐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下放管理权。
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改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改决策代行为法规监管,改集权管束为放权搞活。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深办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深办发[2004]13号)《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创新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发〔200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发〔2001〕11号文确定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积极稳妥,配套改革。
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起一套机制比较健全,功能比较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微观上行业有别,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运行成本合理,国家财政负担得以减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立足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注意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员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和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对本区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职类、职系、职级第五条事业单位职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职类。
行政管理职类划分为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
行政领导职系由单位行政领导和单位内设机构行政领导职位构成;行政事务职系由除领导职位外的行政事务工作职位构成。
专业技术职类由单位的业务工作职位构成。
其职系划分,属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与需要确定。
第六条行政管理职类和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实际分别设定职级序列,两类职位的职级互不对应。
第七条行政管理类的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第八职级、第九职级、第十职级。
其中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最高职级不能超过该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的职级。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
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
第九条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三章职位设置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位数额,在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并确定本单位职员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构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
事业单位依据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结果,确定职位的配置、职位的职责任务,以及所属的职类、职系和职级等,并编制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
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六)参加教育培训;(七)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四)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个职类,每个职类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设置若干职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按照因事设职的原则设置职员职位,具体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按照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深圳市政府三届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深人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深人发[2002]83号)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办法,保证事业单位新聘用职员的基本素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员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个别选考和选聘等规定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职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聘用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区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管理工作,依规定权限办理相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事部门的要求,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七条需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经审定后实施。
由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区人事部门提出职员招聘计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
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 二 ) 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三 ) 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 四 )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 ) 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六 ) 参加教育培训;( 七 ) 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八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 ) 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 ) 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四 ) 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五 ) 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 ) 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 ) 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个职类,每个职类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设臵若干职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按照因事设职的原则设臵职员职位,具体职位分类和职位设臵按照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拟订的职位设臵方案应当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设臵方案编制职位说明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布。
职位说明书应当明确职位的所属职类、职系、职级、职责任务、权限、所需资格条件等内容,作为职员聘用、聘任、考核、培训、交流及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聘用第十条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职位空缺,须聘用职员的,应当采取公开招考或者选聘的方式招聘。
公开招考和选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考方式招聘职员的,由市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组织笔试;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面试、体检、考核。
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采取选聘方式的,应事前将拟采取选聘方式招聘的职位和拟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事业单位组织考试、考核、体检。
事业单位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与拟聘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按聘任的管理权限签定聘用合同。
职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员工龄满 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的职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职员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若一方不同意续聘,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 日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解除合同的,应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 ) 在试用期内的;( 二 )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 ) 依法服兵役的;( 四 ) 经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确认,工作单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五 ) 事业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员合法权益的。
职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告知聘用单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 ) 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 ) 从事绝密、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绝密、机密工作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 ) 与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 )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 )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个工作日的;( 三 ) 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逾期未归超过 1 个月的;( 四 ) 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 ) 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 ) 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 ) 解职待聘时间超过 1 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 十 ) 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因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 )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 5 年以内的;( 二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 女性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5— 10 级伤残的;( 五 ) 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的,其职位聘任协议同时解除。
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可依据其在本事业单位的服务年限,每年支付 1 个月工资,不足 1 年按 1 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 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聘任第二十三条职员职位实行聘任制,通过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职责权限、履职要求和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职员职位的聘任,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职员内部竞聘或协商的方式。
通过招聘聘用职员的,应当同时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聘任,按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公开选拔、选聘、内部竞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
聘任人选为法定代表人的,由聘任机关与其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聘任人选为其他领导职位的,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职员职位聘任,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实行理事会 ( 董事会 ) 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法实行选举制的职位,按照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产生、任用。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员约定职位的聘任期,但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聘用期限。
职员职位聘任期满,聘用期延续的,可续聘原职位,或聘任其他相应职位。
第二十七条职位聘任期内,经与职员协商一致,事业单位可改聘其职位;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改聘其职位:( 一 ) 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 ) 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四 ) 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 五 ) 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职员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有其他情形的,根据聘任协议书的规定,也可以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
第二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高一级职位:( 一 ) 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 ) 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 ) 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四 )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二十九条职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解职待聘:( 一 ) 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 1 年以上的;( 二 ) 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且暂时难以改聘合适职位的;( 三 )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对前款第一项的解职待聘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重新聘任适当职位;对前款第二项人员可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
职员解职待聘期间因聘用合同期满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终止解职待聘。
第三十条职员职位变动或任期届满,其职位有独立经济责任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工资福利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职位工资为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职员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施宏观管理,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职员的工资分配办法,必须经本单位职工 ( 员) 大会或职工( 员) 代表大会通过。
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职员的工资待遇,以职位工资为基础,并根据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个人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工资待遇。
职员在解职待聘期间,只保留原聘任职位的职位工资等固定工资;经单位批准自费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