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明细表

合集下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青环发〔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5〕219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规范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行为,督促检测机构更好、更有效地服务于环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州高度重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监管工作,切实把环保定期检验作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有效抓手,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制订监管计划,至少派1名熟悉环保法律法规、机动车污染防治业务的工作人员进驻机动车检测机构,发放环保检验标志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处理公众投诉、解读政策等,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经常过问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和监管不到位的苗头,要及时予以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避免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错判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错发环保检验标志等情况。

二、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机动车检测机构间环保检验工作的比对实验,不定期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检验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评分表见附件1)。

不合格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环保厅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按标准判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不能达到国家对应标准的车辆,要及时督促车主进行维修保养,经维修后仍不能实现达标的,停止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同时及时告知公安交警部门。

新车审车流程

新车审车流程

新车审车流程购买了一辆新车,想要上路行驶,首先就需要进行车辆审车。

车辆审车是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新车审车的流程,希望能够帮助您顺利完成审车程序。

1. 车辆保险。

首先,您需要购买车辆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是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项强制性保险。

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购买商业车辆保险,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 车辆年检。

接下来,需要进行车辆年检。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在使用期满一年后,需要进行车辆年检。

车辆年检是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确保车辆在安全、环保的状态下上路行驶。

车辆年检合格后,会颁发年检合格标志,方可继续使用车辆。

3. 车辆登记。

完成车辆年检后,需要进行车辆登记手续。

车辆登记是指将车辆信息录入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册中,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后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

车辆登记完成后,方可合法上路行驶。

4. 车辆牌照。

在完成车辆登记后,需要领取车辆号牌。

车辆号牌是机动车的标识,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凭证。

根据《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号牌。

车辆号牌领取完成后,方可贴在车辆上合法上路行驶。

5. 车辆环保标志。

最后,需要进行车辆环保标志的申领。

根据《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购车后3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环保标志。

车辆环保标志是对车辆的环保性能进行认证的标志,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必备条件。

通过以上流程,您就可以顺利完成新车审车的所有手续,合法上路行驶。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驾驶愉快,行车安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2•【文号】环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求,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2013年4月2日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深入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监督抽测。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承担,环保监督抽测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条环检机构应按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和检验类别开展环保定期检验,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环检机构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环保检验数据,按照国家及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应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

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范本)

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范本)
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
(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
申请人信息栏
机动车所有人
姓名/名称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代理人
姓名/名称
手机号码
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前,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定期到专业机构对机动车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机动车安全性能。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不违法改装机动车,不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非法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承当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附件3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应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环保关键配置信息等内容。

—14—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示例)信息公开编号:XX公司声明,我公司VIN码XXXXXXXXXXXXXXXXX的轻型汽油车,排放能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第Ⅱ阶段的要求,同时满足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并承诺能够达到16万公里的耐久性要求。

第一部分车辆基本信息1.型式名称:XX轿车2.商标:3.汽车类型:M14.车型的识别方法和位置:5.车辆制造商名称:XX汽车有限公司6.生产厂地址:第二部分检验信息及污染控制技术信息1.配置扩展号:2.检验报告编号:3.检验机构名称:4.出厂检验结果:5.环保关键配置(见附页):6.备注:(企业盖章处,适用于随车文件)—15—XXXX年XX月XX日(打印日期)—16—附页环保关键配置表本车于以下环保关键零部件的明显可见位置标注了永久性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该零部件的型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全称、缩写或徽标)。

发动机催化转化器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氧传感器EGR ECU消声器增压器注:催化转化器永久性标识应标明催化转化器型号及其生产厂、封装生产厂、载体生产厂和涂层生产厂。

(以下空白)—17—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示例)信息公开编号:XX公司声明,我公司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的重型柴油车,排放能达到《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国Ⅴ阶段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要求,同时满足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M1类车),并承诺能够达到耐久性要求。

机动车环保业务申请表

机动车环保业务申请表

机动车环保业务申请表(样表)一、环保分类标志申领业务1、提交车辆行驶证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深圳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单(未超过60日)。

二、新车上牌及异地车转入环保业务1、国产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2、进口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原件和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3、转入国产车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4、转入进口车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原件和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5、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

检测报告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

温馨提示:环保车型查询网址国家机动车环保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三、排气污染超标车复检业务被查处的排气超标车辆,经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维修治理后,车主持维修、治理单位盖章的治理通知书第二联进行复检(非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治理或没有维修企业盖章不予复检)。

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凭《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维护治理通知书》、车辆行驶证将车送送到梅林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复检。

宝安、龙岗、蛇口、盐田片区因部分路段限行不能前往梅林复检点办理复检业务的大型车辆,可提前电话预约,我办将到该片区提供更民服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北梅坳六路6号一楼机动车环保服务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电话:(尾气复检)、(环保凭证)、(黄绿标)。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3.牵引车辆包括牵引货车和半挂牵引轧开展核查时,应参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对应项目及备注栏描述,将本表中所有项目逐项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对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公布内容为“一一”或“不适用”的参数无需进行核查,可将本表对应项目“一一”掉;
4.对于核杳存在问题的车辆,应将该车所有不符合项记录在“问题汇总”项中;
□电涡流缓速器
电涡流及速器隔热装置
□有;□无
电涡流缓速器自动灭火装置
□有;口无
电涡流缠速器报警系统
□有;口无
□液力缓速器
□发动机辅助制动
电子制动系统(EBS)
□有;□无
起重尾板警示标识
□有;口无
起重尾板机械钺紧装置
口有;口无
气体泄漏报誉装置(燃气汽车)
□有;口无
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有:□无
车道偏离预警系统(1DWS)
外廓尺寸(长X宽X高)(mm)
XX
总质量(kg)
整备质量(kg)
等级
□高级;□中级;□普通级
轴距(mm)
轮胎规格
制动器型式
座椅深(mm)
座椅宽(mm)
靠背高(mm)
靠背角度可调(15。〜30°)
口符合;口不符合
灭火器
□有;□无
汽车安全带
□符合;口不符合
主驾安全气囊
□有;□无
副驾安全气囊
□有;□无
空气调节装置
达标车型编号
业户名称
车辆号牌
车辆识别代号(V1N)
生产企业
产品型号
发动机型号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位)
底盘型号
燃料种类
外廓尺寸(长X宽X高)(mm)
XX
总质量(kg)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一、核发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二、核发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除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外)。

三、核发地点福州市环保局办事大厅核发窗口、福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福州市各机动车年检站设臵的核发窗口。

四、核发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环保标志核发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核发程序(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凡新增或更新的汽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1、核发所需材料⑴机动车登记证书;⑵机动车行驶证;⑶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驻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新车办理注册上牌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

(二)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

其余申请转入的汽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1、核发所需材料(1)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④外地转入机动车尾气检验记录表;(2)发动机未列入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进口小型乘用汽车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④环保、质监、交警三家会审单;⑤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

2、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驻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外地籍车辆转入本地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同时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三)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之后的非营运车辆环保标志核发1、核发所需材料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乘用车)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乘用车)
达标车型编号
业户名称
生产企业
产品型号
总质量(kg)
外廓尺寸(长 x 宽 x 高)(mm)
等级
高级 中级 普通级
轮胎规格型号
座椅深(mm)
靠背高(mm)
灭火器
有 无 —
主驾安全气囊 空气调节装置
日间行车灯
有 无 —
冷 有 无 — 暖 有 无 —
有 无 —
盲区监测系统 有 无 —
审核人员:-
创建时间:
单位(盖章):-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¹ 有 无 —
车道偏离预警系统(LDWS) 有 无 —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¹ 有 无 —
核查结论
符合 不符合
编号:
车辆号牌 VIN
发动机型号 整备质量(kg)
轴距(mm)
制动器形式
座椅宽(mm)
靠背角度可调(15—30) 符合 不符合
汽车安全带
符合 不符合
பைடு நூலகம்
副驾安全气囊 有 无 —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有 无 —
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有 无 —
通用窜行总线(USB) 有 无 —
倒车雷达
有 无 —
防抱制动装置(ABS) 有 无 —
问题汇总
其他
核查人员:-
1.本表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用于核查实际车辆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 表》的一致性; 2.应根据实际车辆参数或相关材料,在选中栏的“口”中打√; 3.开展核查时,应参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对应项目及备注栏描述,将本表中所有项目逐项核查并出具 核查结论。对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公布内容为“—”或“不适用”的参数无需进行核查,可将本表对 应项目“—”掉; 4.对于核查存在问题的车辆,应将该车所有不符合项记录在问题汇总项中; 5.本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分别留存,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6.对于需要实际测量的项目,应使用计量检定或标准有效期内的工具,按照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填 至本表对应项目。

道路运输车辆购置申请表

区级道路运输
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章)
备注:申请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市内六区以外企业,应首先由所属区级运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此栏。
填表说明:
1.办理新增业务时,“车牌照号(或达标车型编号)”只需填写达标车型编号;
2.办理过户业务时,“车牌照号(或达标车型编号)”只需填写车牌照号;
道路运输车辆购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所属辖区
申 请 项 目
□车辆新增 □车辆过户
申请日期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拟 投 入 车 辆
车牌照号(或达标车型编号)
厂牌型号
申请经营范围
拟购车数Βιβλιοθήκη 经营者声明我公司承诺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信息,自愿依法接受相关处理。
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以下部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
3.联系方式为承办人手机号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