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省国资系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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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豫政办[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04]1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将李成玉省长在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讲话中提出的2004年上半年重点工作分解下发。

请各责任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各责任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对每项重点工作的落实责任,通过细化、量化,责任到人,确保每一项重点工作都能真正落到实处。

具体落实情况请于3月30日、6月30日分两次以本单位公文向省政府报告。

一、关于改革工作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股权多元化,努力做大做强一些企业集团。

在改革深度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行年薪制和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都要在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省国资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分轻重缓急,拿出今年推进国企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主攻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扎扎实实地把国企改革向更深的层次推进。

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落实。

2.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今年我们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全面推行这项改革。

省政府常务会已专题研究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全面付诸实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方案,周密进行部署,对新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要认真审计,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要简便易行,对粮食系统分流的职工要妥善安置。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7•【字号】豫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2003年4月17日)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

(二)目标: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步伐,加大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力度,实现产权多元化。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盘活国有资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职工收入。

(三)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和各企业实际,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同步解决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难点问题;坚持进而有为,退而有序,重在转换机制,搞活企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措施(四)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债转股、规范上市及职工持股等形式,吸引境内外资本,改造、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通过出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可以局部剥离盘活,分立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也可给予优惠政策转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6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

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四、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 16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36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就省直各有关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范围省直各单位所属的各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部门管理的企业,国家和省制定有专项改革意见的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避免和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的创新;有利于企业建立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工作目标在前两年稳步推进的基础上,计划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

年度安排原则上按照40%、40%、20%的比例稳步实施,支持、鼓励部分省直单位今明两年完成所属企业改制任务。

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重组、有偿转让、拍卖、破产、租赁、撤销等形式,逐步实现国有资本全部或部分退出。

改制后企业仍保留有国有股权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明确其出资人。

四、方案制定(一)制定总体改制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妥善处理不同行业、不同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维护社会公平。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自主分配与分类分级管理相协调。

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分配法定权利基础上,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并认真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平煤神马集团年薪制管理办法

中平能化集团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与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集团所属企业业绩考核和经营者年薪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管理积极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的通知? (豫国资文, 2004? 2 号)和 ?关于印发 ?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文, 2004? 18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控体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会计年度为单位,根据集团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其薪酬标准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者是指集团所属各业务板块(含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下同)及其所属单位、集团直属单位和集团总部的现任正副处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经营者业绩考核原则第四条考核下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实行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企业绩效评价与经营者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实施经营者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集团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 ?公司法 ?赋予的权利,对所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二)按照“直接考核一级,监督检查两级”的原则,实行集团对业务群、业务群对所属单位两级考核。

集团直接考核各业务板块及直属单位的经营业绩;由业务板块负责对其下属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须经集团审计审核后备案。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通过业绩考核,建立对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作为其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经营业绩目标责任制。

第三章年度业绩考核第六条根据各业务板块及所属单位的业务定位、经营范围和工作性质,集团统一设置考核要素,分配考核权重,下达考核指标,建立统一的业绩考核体系,确立集团对所属企业的考核导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8•【字号】豫政办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豫政办函〔2009〕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我们对河南省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河南省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八日河南省机构简称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河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南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河南省畜牧局(省畜牧局)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六、省政府派出机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驻京办)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院(省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矿局)八、省政府部门领导事业单位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省接待办)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史志办)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成套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测绘局(省测绘局)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局)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郑国资[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国资〔2007〕179号)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2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实施配套的《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水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07〕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河南省国资委及相关地市关于企业负责人基薪、绩效薪等年薪测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即年度全部收入)的测算确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年薪主要由基薪、绩效薪构成。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即基薪、绩效薪等)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指标数据,均采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专项审计后确认的指标数据测算确定。

第二章基薪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关于基薪测算》(见附件1)综合确定。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年度绩效薪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与企业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以基薪为基数,按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审算结果,确定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其绩效薪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年度绩效薪N=基薪W×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U第七条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U,由经营业绩考核系数U1和绩效薪综合修正系数U2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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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省国资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省国资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委(局、办),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全省国资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全省国资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我省国资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已经顺利实施完成。

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期间,全省国资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法观念明显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十二五”时期新形势对国资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权履责水平,推进国有企业依法治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核心目标,推动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中原经济区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与国资监管、国企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省国资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实现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决策、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明显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治企的水
平明显提高,在国资系统内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我省“十二五”规划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注重研究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特点,广泛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实行分类指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促进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4.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

根据“十二五”期间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革方式方法,体现普法工作的时代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与依法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使国资系统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对于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要意义,坚定搞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信心,进一步做好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

同时,注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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