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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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下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地区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的地下管线管理活动。

三、管线设施管理(一)管线设施的建设1. 管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施工许可。

2.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地质条件和环境要求。

3.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施工现场要保持安全、整洁。

(二)管线设施的维护1. 管线设施的维护应依据其使用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关维护计划,每年进行维护检查。

2. 管线设施的维护工作需要有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3. 对于老化、损坏严重的管线设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管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1. 对于使用寿命到期、技术落后的管线设施,必须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管线设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

2. 更新改造工程需要进行论证,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避免因改造而对周围环境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管线设施安全管理(一)管线设施的监控1. 对于重点管线设施,需要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对于非重点管线设施,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排查设施隐患。

3. 对于管线设施的监控数据,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二)管线设施的防护1. 管线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避免机械损害和人为破坏。

2. 管线设施的施工、开发等活动,必须进行前期调查和规划,确保不影响管线设施的运行。

(三)管线设施的应急处理1. 对于管线设施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2. 应急预案必须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管线设施信息管理(一)管线设施的档案管理1. 对于管线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管理决策。

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的相关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的相关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的相关措施市政工程施工是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地下管线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燃气管网、通信管网等,这些管线承担着城市运行的基础功能,一旦遭到损坏将会给城市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必须加强地下管线保护,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

本文将从施工前的调查勘察、合理规划、科学施工等方面,对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的相关措施进行探讨。

一、施工前的调查勘察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对工程所在区域的地下管线进行调查勘察。

这包括向相关部门了解地下管线的布设情况、管线材料、使用年限等信息,以及进行地下勘探,确保管线的准确位置和埋深。

只有充分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才能避免在施工中不慎损坏地下管线,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二、合理规划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地下管线的存在,并通过合理规划来避让地下管线。

对于已知的地下管线,需要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安全埋设距离,并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对于未知的地下管线,需要在规划设计中留有足够的余地,以应对可能存在的地下管线。

三、科学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采取科学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手段,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地下管线的影响。

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管线,需要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

在施工机械设备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管线安全埋设距离,禁止使用机械铁锹等容易损坏管线的工具,严格控制挖掘深度,避免对地下管线的破坏。

四、建立健全的监测制度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地下管线监测制度,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地下管线进行实时监测。

通过使用地下雷达、地面激光扫描等技术手段,可以实时监测地下管线的存在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还可以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地下管线问题。

五、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在市政工程施工中,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同样重要,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地下管线保护的意识和技能。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XX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围及施工影响围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责任:(一)主动与设计、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落实保护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道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市政工程或社区重建,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总体设计及管线位置布置。

第九条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深及各种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了解本标段地下管线现状,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设施的安全及加固措施

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设施的安全及加固措施

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设施的安全及加固措施
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执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及规定。

4、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5、施工机械须挂好安全操作牌。

6、现场职工应佩带好各色安全帽及职别标志。

7、施工时做好原始记录,施工日志、桩构件、质保书、测量复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技术核定单收集保存。

8、工地应根据季节特点制定防火、防盗、防强风等相应措施。

二、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设施的安全及加固措施
1、施工前,配合业主,与电信、市政、供水、供电等城管部分取得联系,详尽了解地下和地上管线和建筑情况。

2、施工中,应计算钻机等重型设备的基底压力,防止碾坏地下管线或地下构筑物。

一般情况下,采用铺垫厚实垫板,分散设备基底压力,必要时,制定加固措施,报监理或业主批准后实施。

3、在工程开工前,业主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地下管线交底,并办理有关手续。

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地下管网及周围建筑物的详细情况。

4、在工程开工过程中密切注意周围管网的安全,遇到不明地下障碍物,立即停止施工,在探明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5、对于在土方开挖后,有可能波及的地下管网的安全,在开挖
之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支护结构对其进行加固处理。

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地下管线是城市运行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一旦受到破坏,将会给城市的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影响。

施工单位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时,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施工前的调查和规划、施工过程中的防护措施以及施工完成后的管线恢复与修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施工前的调查和规划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路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规划,以确定地下管线的位置和类型。

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咨询地下管线的布设图纸和技术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包括管线的种类、位置、埋设深度、材质等。

施工单位还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情况和故障修复的程序,以及设立紧急救援措施。

在确定了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和情况后,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路线、施工方式、施工时间等。

在施工方案中需要明确地下管线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不会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和损坏。

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细致的勘察,确定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和埋设深度,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施工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损害。

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施工路线进行施工,避免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在地下管线附近作业,减少对地下管线的挤压和破坏。

施工单位要明确管线保护区域并进行标志,告知工人和施工车辆禁止在该区域内作业,防止对地下管线的破坏。

需要设置警戒线和警示牌,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不得随意破坏地下管线。

施工单位还需使用非破坏性的施工方法,如钻孔、挖掘机械等,避免使用破坏性的施工方法,以减少对地下管线的损害。

在进行挖土施工时,施工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避免挖土过程中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

在进行施工用水时,要确保不会对地下管线造成冲刷和侵蚀。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危害城市公共安全;影响市民正常生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政府威望。

城市建设与地下管线保护的矛盾突出地下管线事故频发(危害性大、影响面广、隐蔽性强、预防和控制手段复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减少事故构建和谐化解矛盾规范行为建设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多元多方】管线方:水、气、热、强电、弱电等【复杂性与多头管理】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所指施工单位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养护工程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主要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

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属于不同独立法人单位时,管线安全的监督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建设、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市园林、及电信、移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本办法履行各自在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或安全距离内,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维护工程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主要是按照我单位多年来,特别是地下通道和人民路改造过程中总结出的市政工程毗邻各类地下管线施工作业规范,分别对“索(资料索取)、标(地下管线位置的现场标注)、探(地下管线探查)、护(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保护)、检(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检测)、埋(地下管线的填埋)、验(对填埋后地下管线的检验)”六个步骤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规范。

地下管线工作制度管理

地下管线工作制度管理

地下管线工作制度管理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城市地下空间内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以及工业、民用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管线。

1.3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二、规划管理2.1 地下管线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2.2 地下管线规划应包括管线种类、规模、布局、走向、技术规格、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应根据城市发展和管线需求适时调整。

2.3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地下管线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4 地下管线规划审批前,应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三、设计管理3.1 地下管线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和规范,确保管线安全、可靠、经济、环保。

3.2 地下管线设计应根据管线种类、规模、地质条件、交通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管线材料、施工工艺和保护措施。

3.3 地下管线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4 地下管线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施工管理4.1 地下管线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4.2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3 地下管线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施工方案论证,明确施工难点和安全风险。

4.4 地下管线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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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损坏地下管线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市燃气条例》、《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办法》、《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设施是指地下管线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降水、管线改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或勘察的场地;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应不少于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第五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流程”(参见附件1),明确关键环节的责任人、检查人。

责任人对保护工作要求落实负责,检查人对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责任人整改。

未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的,相应责任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或代建的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总部、物业开发总部及其他工程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和检查人。

责任人履行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具体职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调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获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1)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划国土部门、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2)建设单位已有的资料;(3)从工程毗邻单位获取;(4)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施调查。

调查应满足现行的技术规范。

相关查询手续及查询资料应存档。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资料(调查报告)验收,确保资料的真实(即资料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准确(即数据资料是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得出的)和完整(即资料齐全,满足施工作业需要)。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核查、明示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含道路疏解、绿化迁移、管线改迁等前期工程施工单位,下同)必须核查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前,应分别向勘察(初勘、详勘)、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具体可通过直接移交、招标文件、设计交底或设计图纸会审等方式进行。

提供的资料应经工程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移交应形成文字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业主代表应确认勘察、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已获取地下管线设施的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由各方签字。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与燃气、轨道交通设施、电力管线等地下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提供保护方案和有关材料。

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核查,当接到施工单位关于地下管线资料不准确的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梳理、明确和公布参建各方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对勘察、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业主代表应对“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责任人清单”(参见附件2)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包括地下管线设施在内的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应组织专项设计,委托监测单位对重要的地下管线设施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面埋设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标识(桩、牌)。

第十八条集团安全监管中心负责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抽查和指导,及时获取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管理法规并对适用条款予以传达;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事故进行履约管理调查。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职责第十九条承担地下管线设施调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调查结果负责,提供的调查报告应包含综合管线设施图,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反映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最新的地下管线设施埋设情况,调查的深度与精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进行勘察(包括施工单位委托的补充勘察)作业,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当钻孔附近存在地下管线设施时,应到现场确定钻孔位置并标识钻机限制移动范围,防止钻探人员擅自移位造成地下管线设施事故。

首次钻探前,应报勘察监理部或建设单位勘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专项设计,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管线改迁等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各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的意见,进一步核实管线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地下管线设施,包括种类与具体位置。

对地质钻探、水位监测等孔位布设应结合场地实际,满足实际施工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管线改迁/保护设计作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管线设施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负责统筹管理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设施核查和施工作业风险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台帐。

第二十四条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总承包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设施的现场交底。

第二十五条督促、协调、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与地下管线设施单位建立联络机制,按规定与燃气、轨道交通设施、电力管线等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和其他协议。

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六条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调查施工损害管线设施事故,组织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方案。

第五章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存在地下管线设施的,在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与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燃气、轨道交通设施、电力管线等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并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动土联签协议。

未签订协议的,不能施工作业。

第二十九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将管线设施保护措施落实到人。

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备案,与管线设施管理单位建立联络机制。

没有保护措施的,不得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在施工作业前做好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让每一个作业人员知道如何拨打应急抢修电话,知道不得使用挖掘机等机械开挖的区域以及人工开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组织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钻机、桩机等机械的操作手登陆市住房建设局安全教育数字平台,进行燃气管线保护专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未经培训合格并交底签字的,不得施工作业。

第三十一条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在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下,进行管线核查。

通过物探和人工断面开挖(对人工敷设的管线,不少于两个探点;对于顶管法敷设的地下管线,不少于3个探点)等方式,确定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的实际具体位置,与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的代表共同填写地下管线及设施确认表。

第三十二条对核查确认的管线,在地面清晰标识地下管线及其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竖立“严禁机械开挖”等警示标志,必要时采用钢板覆盖等方式对管线进行保护,在燃气管道管理单位指导下对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木(钢管)桩等“硬隔离”。

不摸清管线设施实际位置的,不能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在现场进行首次机械开挖前,应经过监理组织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在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时限提前通知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未经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许可,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机械开挖、爆破作业、修筑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可能危害管线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发现需要调整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时,应暂停施工作业,按第三十二条要求进行标识,并将暂停施工指令及时通知到当班及其后的每一位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钻机、桩机等机械的操作手)。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停止施工作业一定时间后重新开工前,应核查是否有其他新管线改迁到或敷设在本单位的施工作业现场和毗邻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按设计要求落实监测措施(对轨道交通隧道应采用自动化实时监测),监测管线设施的沉降、变形。

当沉降、变形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第三十八条管线迁改单位,必须同时服从项目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九条管线迁改或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成后,按合同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面埋设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标识(桩、牌),按规定验收,各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修电话。

发生损坏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通知地下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到场处置,确保现场不发生次生灾害。

第六章监理单位职责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含燃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管线拆迁与恢复)进行监督、协调及管理,对勘察、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并及时更新“综合地下管线设施图”和“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责任人清单”(附件2),并报业主代表审核。

管线拆迁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服从项目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在施工单位开工前,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设施,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与燃气、电缆、轨道交通设施等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动土联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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