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条例
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精品资料
xxx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目录
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共1项)
(一)行政审批类1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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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1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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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服务1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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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3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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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征收类3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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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类1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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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共4张)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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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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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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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服务运行流程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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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一)行政审批类
部门名称:xxx财政局
(注:由原来的几项审批压缩成一项的审批事项,各子项目要分别制定清单目录和流程图。
)
(二)行政处罚类
可编辑修改
(三)行政征收类
可编辑修改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会
(三)行政征收流程图
(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
精品资料
(四)管理服务运行流程图(会计从业资格证确认)
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宗旨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
三、定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定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收费应当完全公开、合理。
2、收费定价应当视服务性质和范围而定,以及与当地的市场情况,比较一致,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3、收费应当符合客观标准,不得以歧视、强凌的方式收取。
4、收费定价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的不同,合理定价,以保障服务质量。
5、收费定价应当适当放宽,以有利于推动服务业发展。
四、服务费用结算
1、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量、工作量等,按照服务定价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服务完毕后,向当事人开具费用收据,金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服务收取的金额为准;
3、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结算,若当事人未经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强行要求收取;
4、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提供有效、全面的服务费用清单。
云价收费[2012]4号
![云价收费[20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69a60ccaaedd3382c4d358.png)
关于执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会协[2012]9号颁布时间:2012-01-19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物价局和云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2]4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和布署,我会2012年将开展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4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的规定,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本办法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云南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非发[1990]11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习题集及答案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单选题。
1、在我国,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是()。
A、财政部门B、监察部门C、审计部门室D、税务部门2、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原则是()。
A、集中管理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分级管理D、分级领导,分级管理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属于()。
A、国务院财政部门B、会计准则委员会C、各单位D、国务院各主管部门4、以下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的是()。
A、《云南省会计条例》B、《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C、《内部会计控制规范》D、《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5、现行《云南省会计条例》是()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A、1997年B、2000年C、2001年D、2004年6、《会计法》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会计人员B、会计机构C、会计机构负责人D、单位负责人7、在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是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A、会计法律B、行政法规C、会计规章D、地方性会计法规8、会计法律制度,是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A、行政关系B、会计关系C、经济关系D、预算关系9、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计法律制度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企业会计准则》C、《总会计师条例》D、《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0、下列会计法律制度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是()。
A、企业会计制度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C、小企业会计制度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1、现行《会计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的修订。
A、1998年B、1999年C、2000年D、200112、我国《会计法》规定,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
A、委托收款B、代理记账C、委托纳税D、会计咨询13、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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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条例《云南省会计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能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帐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
第八条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稽核制度。
会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必须由出纳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单位任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单位的单位预算、财务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定期检查和分析单位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与本单位投融资等重大经济决策。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上述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上述范围内的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并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因会计人员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办清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十四条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需要批准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署意见不明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送交会计机构审核处理;(三)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除经办会计人员和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稽核,没有其他会计人员的,可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稽核;(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建立银行帐项核对制度,按期与银行核对帐目,对未达帐项进行正确调整,保证帐帐相符;(五)建立结算款项核查制度,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六)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者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清查各项资产,保证帐实相符;(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好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不得随意改变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三)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第十八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二)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三)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前,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结果后,方可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四)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第十九条取得和填制的原始凭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二)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印章和填制人姓名;(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四)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五)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的印章应当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二)经济业务事项的摘要、会计科目、金额;(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证机制记帐凭证数字的准确。
机制记帐凭证应当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设置的会计科目或者明细科目,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但不得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报表汇总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和登记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登记应当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实行手工记帐的,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当采用订本式帐簿。
禁止在规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保留帐外资金、资产。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会计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
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企业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被监督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销毁、谎报。
第二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时,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应当查验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委托代理记帐合同。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收到投诉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