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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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工会资金和财产安全运行~提高资金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三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臵财会机构~配备业务素质和数量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并明确财会机构负责人。

县级以上,含省级产业,工会必须设臵独立的财会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财会人员。

其中:市级地方总工会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县级地方总工会至少有1名专职会计人员。

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财会业务需要设臵财会机构或者指定业务性质和职能近似的内设机构负责工会财会工作。

暂时不具备设立财会机构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财会人员处理财会事务。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臵财会人员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账、物分管~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三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财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上级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符合法定手续~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同时征求上级工会财会机构的意见。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2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工会应当为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提供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保护和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习题集及答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习题集及答案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单选题。

1、在我国,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是()。

A、财政部门B、监察部门C、审计部门室D、税务部门2、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原则是()。

A、集中管理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分级管理D、分级领导,分级管理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属于()。

A、国务院财政部门B、会计准则委员会C、各单位D、国务院各主管部门4、以下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的是()。

A、《云南省会计条例》B、《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C、《内部会计控制规范》D、《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5、现行《云南省会计条例》是()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A、1997年B、2000年C、2001年D、2004年6、《会计法》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会计人员B、会计机构C、会计机构负责人D、单位负责人7、在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是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A、会计法律B、行政法规C、会计规章D、地方性会计法规8、会计法律制度,是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A、行政关系B、会计关系C、经济关系D、预算关系9、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计法律制度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企业会计准则》C、《总会计师条例》D、《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0、下列会计法律制度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是()。

A、企业会计制度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C、小企业会计制度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1、现行《会计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的修订。

A、1998年B、1999年C、2000年D、200112、我国《会计法》规定,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

A、委托收款B、代理记账C、委托纳税D、会计咨询13、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指的是()。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培训、办证流程简介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培训、办证流程简介

鉴于很多同学对于会计资格证、职称考试、办证都不太熟悉,现一一详细说明如下: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云南省财政厅直管(为无纸化考试)1、报考及考试时间:12月份报名,次年3月考试6月报名,9月考试——即一年进行两次资格证考试2、考试科目:《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共三科《会计电算化》成绩系永久制,《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两科必须一次通过即:第一种情况:如果三科考试中,电算化通过了考试,而另外两科未顺利通过或者其中一科未过,那么在下一次考试时,除了电算化成绩保留以外,另外两科就必须重新再一起考;第二种情况:如果《会计基础》、《财经法规》这两科都一起顺利通过了考试,而电算化没有通过,那么在下一次考试时就只需要考电算化这一科。

3、报名条件: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格。

相关链接: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需要提交的资料:半寸彩照两张,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无学历要求)4、会计证办证流程:(1)、办证地点:华山南路130号(2)、办证资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半寸彩照2张(3)、办证时间:每月1—10号(行政班)(4)、领证时间:次月20号以后职称考试为卷面考核二、初级会计职称1、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周末2、报考时间:具体考试报名时间以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一般为每年十月下旬正式报名,当年十二月上旬为二次补报名时间)3、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上午 9:00—11:30 经济法基础下午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4、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有关规定,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如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锁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于2012年12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7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中文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0日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通过会议财政部部务会议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3 政策解读▪修订《办法》的背景▪新《办法》调整内容▪新《办法》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2年12月6日[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

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云财会[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0〕63号)各州、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上市公司,各金融保险企业,中央驻滇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为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精神,现将我省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工作(一)范围对象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并符合云人专〔2005〕19号文件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为2010年9月5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3.考试地点在昆明市,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三)报名时间全省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15-6月28日。

(四)报名办法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报名简章(附件1),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身份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表(附件2)及近期同一底版小一寸免冠正面黑白照片3张。

昆明地区的报名地点设在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培训中心(护国路67号,盘龙区教师进修学校内,天恒大酒店后面,联系电话:************,3138488)。

财政局金融科工作总结

财政局金融科工作总结
篇二:财政局国库科工作总结
财政局国库科工作总结
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厅国库处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科室的鼎立协助和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我科全体同志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同心协力,负重奋进,科内各项工作在严竣的形势下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力以赴,千方百计实现收入任务全面完成
二、锱铢必较,千方百计实现“三个确保”
今年,我科在支出预算执行上始终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支出,实现了“三个确保”:一是优先保证工资性支出。一年来,始终把工资性支出的拨付作为财政支出首位目标,不断强化工资专户管理,同时加大对县市工资发放特别是有欠发工资现象的县的重点督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巩固了工资统发成果。XX年,全市继续做到了不拖欠全年工资,受到社会及上级部门一致好评。二是基本保证了政府运转和各项建设事业的资金需求。在保证工资支出的同时,还在保证维护社会稳定、不断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等重点支出上给予了充分保证。XX年,全市财政支出共完成240384万元,为预算的96.53%,比上年同期增长13.63%,三是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支出需要。如科学、医疗卫生、抚恤救济等支出分别同比增长23.38%、35.92%、89.64%.三、精心测算,千方百计实现资金合理调度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我科室深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了解基本情况,了解基金运行状况,分析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的有关工作
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问题暴光以来,区委政府视民众健康为已任,尽管财力有限,医疗设备落后、医务人员欠缺,但责任重于泰山,仍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开设绿色通道,预留足够数量的床位,竭尽全力,保障患儿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截止到11月12日,财政安排资金43万元,其中:用于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开展免费治疗经费16万元,已筛查6271名患儿,已确诊的有100例,已入院治疗14例,出院14例;用于支持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购买此次及今后婴幼儿医疗救治必需的医疗设备经费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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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按照财政部统一组建的题库组织实施。

考试用书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写。

考试合格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次考试结束后公布。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范本见附表1),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2),并持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州(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格式负责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两次考试,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全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七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申请、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出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再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附表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州(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后,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4),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新证书。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4),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新证书。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附表5),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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