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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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公务员的纪律性、组织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 ,保障我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我所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原则;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提高驻*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无称呼或者其他称呼者统指我所行政编制公务员。

第五条加强考勤工作,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负全责, **处负责全所公务员的考勤管理。

第六条以科室、大队为单位,按照实际出勤情况认真填写《***所考勤表》,考勤表要整洁无涂改,不许弄虚作假。

每月迟到、早退达到 3 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考勤表考勤内容必须与请假登记、考勤机考勤结果一致。

不一致者, **处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月底将考勤表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所领导审核,于下月 3 日前报**处。

**处根据考勤结果,向财务科开处工资变动发放通知。

考勤表逾期不报的部门,政治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视为出勤。

第十条在歇息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歇息的,可由所在科室、大队自行安排调休,但月歇息时间不能超过当月正常歇息天数。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聘用人员。

第三条考勤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考勤时间与方式第四条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时。

第五条考勤采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或考勤机打卡等方式,确保考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

第三章考勤内容与要求第七条考勤内容包括:上班、下班、请假、出差、加班、值班等。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考勤要求:(一)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三)出差、加班等特殊情况,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四)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考勤登记与公示第九条各部门负责考勤登记,建立考勤档案,确保考勤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条考勤档案应定期向全体工作人员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考勤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考勤管理与处罚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对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迟到、早退:每次扣除当月工资的5%。

(二)擅自离岗:每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0%。

(三)旷工:每次扣除当月工资的20%。

(四)严重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机关人事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2篇)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2篇)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

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

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路程假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生育假(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篇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篇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篇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机关及委属各事业站所应实行考勤签到制度,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通知作相应调整)。

机关考勤由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事业站所考勤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人员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需直接外出,应提前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备案,说明外出事由和时间,并不得委托代签。

四、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学习当天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履行登记手续。

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

五、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中层副职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主任审批。

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者,由分管主任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者,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委人事科汇总备查。

六、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并严格执行扬人社发30号《关于落实扬中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业站所每月底及时将当月考勤情况报委监察室汇总,监察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工作人员的全年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簿、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

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行政人员打卡考勤管理制度

行政人员打卡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我单位行政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行政人员。

三、考勤打卡时间1. 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冬季作息时间)。

2. 下班时间:根据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下班。

四、打卡考勤方式1. 行政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指纹、人脸识别、IC卡等方式进行打卡。

2. 行政人员必须亲自进行打卡,不得代打卡。

五、考勤打卡要求1. 行政人员须按时打卡,不得迟到、早退。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迟到、早退,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3.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打卡,须在当日内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勤打卡记录1. 行政人员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每月底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

2. 行政人员如对考勤记录有异议,可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七、考勤打卡处理1. 迟到:迟到30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扣半天工资;迟到1小时,扣全天工资。

2. 早退: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 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罚2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 事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特殊情况处理1.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打卡的,须在事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因单位组织活动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打卡的,须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

九、监督与执行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人员的考勤打卡工作负总责。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行政人员的考勤打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考勤管理办法(9篇)

考勤管理办法(9篇)

考勤管理办法(9篇)关于考勤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四条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

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

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

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职工考勤管理,规范职工上下班及休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局全体人员。

第二章考勤规定第三条考勤时间界定:(一)全年为当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二)全月为当月的____日至月末最后一天;(三)迟到及早退以次为单位计算;(四)缺勤及休假以天为单位计算,最小单位为____天。

第四条上班时间和签到时间的界定:上班时间: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签到时间:上午8:50-9:00;下午13:00-13:10特殊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第五条迟到超过签到时间上班(补签到)的视为迟到。

第六条早退提前____分钟及以上时间下班的视为早退。

第七条病、事假(一)病、事假指职工因病须治疗或休养、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须请假的情况;(二)病、事假____天以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未报办公室备案的视为旷工处理;(三)病、事假____天以上者,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未报办公室备案的视为旷工处理。

(四)病假超过三天(含),需出具县(市)级医院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等方可请假,无证明或病假单过期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事假须提前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补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旷工。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一)未完善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二)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三)请霸王假的;(四)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未到岗的;(五)不服从工作调整和安排,经说服教育仍不到岗的。

第三章考勤制度第九条严格执行上班签到和去向报告制。

考勤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未签到人员要向分管领导说明事由,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处理;科室人员外出要向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告知去向,分管领导要向主要领导告知去向,若未告知去向经发现的,视为无故脱岗,按旷工处理。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一、目的为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

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务员的考勤管理要求,规范公务员的工作时间、请假、休假及迟到、旷工等行为,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公益性单位中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公务员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

2.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务员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全体公务员。

3. 公务员应当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4.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公务员需每日进行签到,以记录出勤情况。

签到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纸质签到表,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签到时应本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签、漏签。

2、签到次数和时间每日签到分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共计两次。

具体签到时间为:- 上班签到:上午8:30前完成签到;- 下班签到:下午5:30后进行签到。

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需要调整签到时间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公务员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告外出事由及预计返回时间,并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考勤管理人员。

返回单位后,需及时补签,并注明外出原因。

4、忘记签到处理公务员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的,应在发现未签到情况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无误后,由考勤管理人员进行补签。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考勤管理人员:负责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统计、异常情况处理等工作,并对考勤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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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公务员的纪律性、组织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我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我所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原则;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提高驻*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无称呼或其他称呼者统指我所行政编制公务员。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五条加强考勤工作,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负全责,**处负责全所公务员的考勤管理。

第六条以科室、大队为单位,按照实际出勤情况认真填写《***所考勤表》,考勤表要整洁无涂改,不准弄虚作假。

每月迟到、早退达到3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考勤表考勤内容必须与请假登记、考勤机考勤结果一致。

不一致者,**处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月底将考勤表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所领导审核,于下月3日前报**处。

**处根据考勤结果,向财务科开处工资变动发放通知。

考勤表逾期不报的部门,政治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视为出勤。

第三章请假制度及程序第十条在休息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息的,可由所在科室、大队自行安排调休,但月休息时间不能超过当月正常休息天数。

第十一条公务员请假要在****系统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按批准权限,经领导批准发送**处备案。

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15天及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所领导审核,报政委批准。

请假15天以上的以及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的,一律报请所长批准。

请假人员履行完请假审批手续,收到**处备案通知后方可离所。

确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需续假时,应在假满前回所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无紧急情况的不准捎假或口头、电话、书信请假和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请假期满后,上班第一天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参加正常考勤,否则按旷工论处。

假期未休完即上班者,须持所在部门书面证明到**处更改休假备案,否则按原假期考勤。

第十四条所有假种,均遵循本章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及程序。

第四章年休假第十五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完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因私脱产或半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

已休完当年年休假,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每年年初由各科室、大队自行安排本科室、大队的年休假,除特殊原因由上级部门书面通知暂时停止年休假休假外,各部门严禁擅自停止公务员年休假休假,否则由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产假第十九条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出勤时间。

第二十条持准生证等计生部门生育证明,享受产假98天,其中可以产假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持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婚晚育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持结婚证、准生证等证明材料可增加产假3个月,其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1个月。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及产假护理假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保胎假,怀孕期间确需保胎的,可以根据医务证明,给予保胎假,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病假执行。

第二十二条怀孕流产的,持计生部门生育证明,根据我所指定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划外怀孕流产的,按病假论处。

第二十三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应在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上班时间。

第二十四条在哺乳期内的,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五条详细禁忌劳动范围,参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第六章婚丧假第二十六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天。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晚婚假18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21天的晚婚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七条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1至3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丧假。

第二十八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至3天,途中的车船费用等由本人自理。

享受晚婚假期的,不再给予路程假。

第七章公伤假第二十九条在公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第八章事假第三十条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申请事假。

第三十一条全年事假连续或累计在3至15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职务补贴和生活性津贴,执勤补助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十二条全年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全年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的当月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津补贴等工资项目均不再发放。

从恢复出勤的下月起执行正常工资。

全年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的当月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所有工资福利和当年年终奖金。

从恢复出勤的下月起执行正常工资。

第三十三条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够的再按本章事假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五条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才可申请事假,各部门要严格事假的报批。

第九章病假第三十六条因病请假,须根据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所领导审核,报所长(政委)批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时间(一般单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我所病假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省人民医院和**市中心医院。

无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的,按事假论处。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七条最长病休期限应参照以下医疗期:连续医疗期为: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不超过3个月;5年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不超过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不超过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不超过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不超过18个月;20年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

对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累计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八条累计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发给原职务津贴和生活补贴,警察执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十九条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发给原职务津贴和生活补贴,执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不满10年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的90%,发给原职务津贴和生活补贴,执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参加当年各类评先评优,不享受各项奖金及按规定自筹发放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原生活性补贴,执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原生活性补贴,执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原生活性补贴,执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发给原生活性补贴,执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本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再参加当年各类评先评优,不享受各项奖金及按规定自筹发放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试用期公务员以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作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即停发所有工资福利项目。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如不能在相应参照医疗期内痊愈的,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予以辞退。

病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论处。

第四十五条凡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探亲假第四十六条工作满一年的且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是指配偶、父亲、母亲任何一方在**省以外的省份定居),可以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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