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小区区域规划户型建筑面积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小区区域规划户型建筑面积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 (2)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标题: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物业费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物业费管理可以确保物业运营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的权益。
本文将从物业费的收取、使用、监督、调整和公示等方面介绍物业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物业费的收取1.1 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业主共有部份面积等因素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
1.2 制定物业费收取方式:可以选择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收取方式,并明确收费时间和方式。
1.3 设立专门账户:将物业费专门存放在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二、物业费的使用2.1 制定物业费使用计划:根据物业维护、保洁、安保等具体需求,制定详细的物业费使用计划。
2.2 审批物业费使用申请:对物业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2.3 定期发布物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三、物业费的监督3.1 设立监督机制: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监督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3.2 定期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3 接受业主监督: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管理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和建议。
四、物业费的调整4.1 制定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制定物业费调整机制。
4.2 公开调整原因:对物业费调整原因进行公开说明,接受业主监督和评议。
4.3 商议调整方案:与业主商议调整方案,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五、物业费的公示5.1 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和评议。
5.2 公示管理规定:公示物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透明度和规范性。
5.3 接受业主意见:接受业主对物业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结语: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物业费管理工作,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希翼各物业管理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物业费管理工作。
海安县县城规划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

海安县县城规划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物业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物业都要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鼓励组建行业协会。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监管以及使用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资质审核;(四)外来(本地)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备案;(五)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备案及前期物业管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批准;(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指导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及时纠正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八)履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城市管理局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县城规划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海安镇、城东镇(开发区)及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住宅区(含单幢、零散物业、拆迁安置房等所有物业)属地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二)会同有关方面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三)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管理,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四)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矛盾,及时化解因物业服务等方面引发的纠纷,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区违法建设拆除、环境污染治理、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等执法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综合性问题。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精选3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精选3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篇1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据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放,并可派驻专人负责。
物管公司根据收费项目专人领取、保管收款收据,并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回登记。
2、收据保管人员对收据须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由此造成集团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3、收款人员收到现金,须在当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或将现金缴存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并须于次日上午上班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结账。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财务结账的,必须征得物业公司及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4、收费的同时须向业主开具集团统一的收款收据,杜绝出现收款不开票以及违规擅用白条代票的行为发生。
一经发现,均视为贪污处理,除须追回相关款项外,将对当事人处以违规收款金额5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5、严禁出现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
一经发现,除相关款项外,集团将对当事人处以未交款项或挪用公款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收取租金物管费须做到“一人开票,一人收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物管人员须告知经营户缴纳租金、物管费时,可直接到银行转账或者存现金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经营户凭银行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物管部开票,物管人员再凭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财务结账,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钞和收缴双方的现金在途风险。
7、收款人员在日常收款过程中要认真鉴别钱币的真伪,收到伪钞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8、物管公司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到的款项坐支有关开支(退装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征得物业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须对住户(商家)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应收物管费的情况,并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月度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台账。
10、物管公司按时登记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情况时,列明应收、已收、欠收、减免、优惠金额,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对账,牵涉到相关费用减免的,除集团另有规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免。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托管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XX〕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交存凡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非单一产权的非公有住房和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物业购买人按照规定标准交存。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一)交存标准1。
不带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40元标准交存,非住宅、带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65元标准交存。
2。
出售、附赠、出租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4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65元标准交存。
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
- 1 - / 113。
住宅项目内的公共配套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参照住宅的标准交存。
4。
农民集中安置房维修资金管理按《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XX〕180号)文件执行,交存标准参照本通知。
5。
土地出让证于20XX年5月1日后领取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M15元的标准另行交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6。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按每平方M30元标准补交或建立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7。
维修资金应按最终测绘报告的面积为基数交存。
8。
预销售许可证于20XX年4月10日后领取的按以上标准交存,之前已领取预销售许可证的仍按原标准交存。
(二)交存程序商品房销售单位办理小区综合验收手续、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物业建筑面积,设分户账名册及相关资料,将维修资金全部结清交存到指定银行专户,凭《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办理小区验收手续、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闽价[2000]房字4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2000年2月2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
由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水电周转金。
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表),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省物委申报,省物委对其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并批准其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上述标准表,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委批准。
2、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省物委申报收费标准,省物委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时间,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在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前,向省物委申报,并按省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4、由物业管理单位自主定价的特约专项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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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县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海安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执行。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上浮,允许下浮。
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
凡《海安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
招标或议标前15天须将选择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证明。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或议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和所承诺服务项目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5、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6、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7、其他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载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的经报备的公共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普通住宅应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确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设施设备不齐全、规模小、单独分散的老小区,委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可由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等单位或组织,依据所能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在征求部分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核准基本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支出。
第十五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管理服务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法定税费组成。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基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阁楼减半);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八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具体范围、比例可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不作约定的一律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低于规定标准的30%执行。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海安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二)。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核准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标准,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停车服务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有偿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的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车主对车辆有看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车辆类型、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海安县物价局监制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直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原有高层住宅须一户一表改造后)、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元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