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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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外包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委托的外包施工队,包含但不限于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为确保施工队伍的安全,本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2.安全管理部门由专职安全经理负责,安全经理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从业经验和相关证书。

第四条安全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安全经理负责安全培训、检查、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的订立。

3.安全经理负责与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责任书,商定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条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职责1.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要具备相关施工经验和相关证书,负责组织和布置施工队伍的施工工作。

2.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当配备并合理布置各工种人员,保证施工作业的规范进行。

3.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当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安全培训1.外包施工队施工人员入职前,应接受本公司的安全培训,包含但不限于施工作业安全、不安全识别和应急处理等。

2.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确保施工人员定时参加安全培训。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合理划分,标示出安全区域、禁入区域和管制区域。

2.施工现场应定期清理,确保道路通畅和安全设备完好。

3.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

第八条施工设备使用1.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

2.施工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1.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外包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责任到人;(三)全面排查,综合治理;(四)加强培训,提高意识。

第二章外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四条我单位对拟外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外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五条外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规定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五)有足够的施工设备、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

第六条对外包单位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签订外包合同。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前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二)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安全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四)安全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五)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外包单位应按照我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对外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外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我单位内部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包施工队是指根据施工项目需要,承担特定工程或工程部分的施工任务的专业施工团队。

第三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组织的所有外包施工队,包括承包施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五条外包施工队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第六条外包施工队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三)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六)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施工工艺和安全技术要求、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处理和救援记录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并落实到位。

第十条外包施工队的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外包施工队的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作业,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三条外包施工队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实施。

使用民工劳务工外包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民工劳务工外包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民工劳务工外包工队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民工劳务工外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劳务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依法维护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用工企业有安全责任,应全面负责对民工劳务工外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2.外包工队负责安全责任,应建立健全民工劳务工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制度1.外包工队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流程和措施。

2.外包工队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用工企业做好安全工作。

3.外包工队应对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2.外包工队应责任人到施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外包工队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4.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如避雷设备、防护网等,确保施工安全。

五、劳务工员工安全保障1.外包工队应对劳务工进行健康体检,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务工进行监测和防护。

2.外包工队应保证劳务工的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3.外包工队应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4.外包工队应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应急管理1.外包工队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措施及责任人。

2.外包工队应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做好事故应急准备。

七、安全检查和报告1.用工企业有权对外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与外包工队共同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外包工队应定期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用工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八、违规处理1.外包工队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用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取消合同等。

2.外包工队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未尽到责任的,由用工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监督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外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包工程的安全主要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共同负责。

第四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设立具备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外包工程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九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安排、设备配置、安全设施等方面。

第十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报告制度,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人员安全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安全证书。

第十二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第十三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的身体检查制度,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的安全奖惩制度,对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五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设备。

第四章设备安全第十六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保证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保证施工设备的合理配置,不得滥用或者私自调动设备。

第十九条外包单位和劳务公司应当组织定期的设备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外包施工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维修、拆除等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施工现场的作业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外包施工队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制定本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5.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6. 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7. 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五条我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职责:1. 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2. 确保外包施工队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 与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4. 对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5.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6. 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外包施工队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2. 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3. 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4.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设备安全运行;5.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6.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作业。

第七条我单位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2.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3. 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4. 加强与外包施工队的沟通,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煤矿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障煤矿外包施工队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外包施工队在煤矿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措施。

第三条外包施工队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对存在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部门将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煤矿外包施工队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煤矿外包施工队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作岗位的责任。

第七条外包施工队应当明确工作班组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九条外包施工队在施工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条外包施工队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要求,合理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外包施工队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第十二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档案,并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

第十六条外包施工队应当加强与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巡查制度,加强对煤矿外包施工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应当主动配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检设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四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四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来施工队伍、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招用的外来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分公司、项目部及负责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

应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来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将劳务用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

要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来施工队伍及劳务用工,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分公司、项目部应与外来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

对于一个单位有多个劳务队的情况,要进行清理,原则上同类型作业只能使用一个外包队,且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对不服从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必须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来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

各分公司、项目部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外来施工队应提交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3、外来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4、外来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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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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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发包工程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用于规范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行为。

1.3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从事电力生产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外包(或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2 外包工程的适用范围2.1 必须严格控制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范围,仅限于施工资质证批准的作业范围。

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应核查外包施工队的作业资质,并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招投标形式发包有关工程。

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严禁参加本**中心范围内的工程竞标。

2.1.1 外包施工队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外包施工队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事先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

2.1.2 严禁将主体工程分包:配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配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2.2 电力生产的零星劳务、正常操作、日常维护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均不属于工程合同的承发包范围。

2.3 生产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3 外包施工队管理3.1 外包施工队必须具备的下列安全资质和条件:3.1.1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

3.1.2 持有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证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期限一般为一年)。

3.1.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1.4.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3.1.4.2外包施工队工作负责人必须是技术工人,经考试合格并发文确认,不合格人员或未取得个人合格身份证明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4.3 施工人员均必须取得有效的紧急救护证。

3.1.5 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逐一登记核对。

3.1.6 配备能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合格的足够的施工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1.7 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包施工队,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满3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3.1.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健全。

3.2 工程管理部门招用外包施工队时,除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从安全资质审查合格有效的外包施工队中选取。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3 如属单项大工程(外包部分预算50万元及以上)施工队伍招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开标时应对投标队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4 如确属单项工程需要临时增补外包施工队的,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专项报请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发布单项工程外包施工队资质审查意见书。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6 签订的工程合同、安全协议以及上述外包施工队应具备的资质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3.7 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补办。

3.8 严格执行“亮牌预警、末位淘汰”机制,对外包施工队实行动态考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满足施工能力要求,不能达到质量工艺要求的施工队坚决清退。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月度考核扣分达3分及以上)或上月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轻伤1人及以上或设备烧损的外包施工队,亮“黄牌”一次。

若连续2个月度亮“黄牌”,则立即清退,6个月内不得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上月度考核扣分达6分及以上)或上年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1人及以上的外包施工队,亮“红牌”并一次清退,三年内允许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4 外包施工队临时用工4.1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4.2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4.3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佩戴合格身份证明标志上岗,并应在外包施工队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4.4 外包施工队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5 安全管理责任5.1 工程管理部门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部门,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瑞华分公司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对承建项目的外包施工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

5.2 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必要时另附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 工程管理部门在签订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领导审核后,方可签约。

5.4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实行过程控制和量化管理,加强考核,按照有关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对违章的施工队伍,除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可同时处以停工5天至30天的处理。

5.5 实行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经审查批准施工的外包施工队,必须在文件公布之后10日内,向公司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按2万元/年,交财务部门专项管理)。

若未按规定交纳或中途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无违章记录),则取消承接工程施工资格。

风险抵押金扣完即暂时中止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资格,直至重新交纳足额抵押金才能恢复施工资格。

当年风险抵押金于次年3月根据外包施工队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考核后进行退还。

如属单项工程(第3.3条规定)中标的施工队伍仅按本规定第5.6条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制度执行,不再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工程管理部门开具《工程安全质量处罚通知书》对风险抵押金进行扣除,扣除风险抵押金份额为:5.5.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5.5.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10000元/人扣除抵押金;5.5.3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按5000元/人(次)扣除抵押金;5.5.4 发生设备和电网重大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5.5.5 发生设备和电网一般事故,按10000元/次扣除抵押金;5.5.6 发生严重违章,按2000元/起扣除抵押金;5.5.7 发生一般违章,按500元/起扣除抵押金;5.5.8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

其中,事故和违章的定义依据已颁布的《黄冈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相关条文界定。

5.6 实行单项工程风险抵押金制度。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部分施工费作为风险抵押金。

通常预留比例如下: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预留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预留2.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发包方按分项(或单项)和本期工程的造价,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份额为:5.6.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5.6.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5.6.3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5.6.4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5%保证金;5.6.5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5.7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5.7.1 发包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资质。

严禁未经审批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3.1条所列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单位。

5.7.2 开工前由发包方对外包施工队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5.7.3 发包方应对外包施工队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5.7.4 认真执行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事宜。

5.7.5 为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外包施工队停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5.7.6 发包方应组织外包施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施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8 承包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责任:5.8.1 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完整的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并负完整的法律责任。

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还要经发包方工程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和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监督实施。

5.8.2 承包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5.8.3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或发包方委派的监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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