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行政诉讼法讲授提纲

行政诉讼法讲授提纲一、行政诉讼概念、特点及与行政复议比较1、概念(控告,申辩、争辩即诉讼。
行政诉讼即由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般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2、意义:私权对公权之对抗,法律对公权之制约,公权行使权力(利)与责任(义务)之对等。
其实施目的为对合法私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3、特点(与行政复议的不同比较):⑴、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就救济途径而言);⑵、多级纠错与一次复议(就审查制度而言);⑶、合法性审查与合法性、合理性结合审查(就审查内容而言);⑷、司法终局与复议前置(就审查效果而言);⑸、程序严谨与灵活便民(就审查效率和救济成本而言)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同或相似之处(1)、权利救济目的相同;(2)、具体审理、审查形式基本相同或相近;(3)、裁决(判决)、复议决定形式相同或相近二、行政诉讼受理及排除事项(范围)1、行政诉讼受理范围:(1)、有关人身权的行政诉讼;(2)、有关财产权的行政诉讼;(3)、有关其他人格权的行政诉讼(4)、有关政府或政府机关、机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尚存争议)2、行政诉讼排除事项或范围:(1)、实施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战争、军事行为等)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2)、立法及法律实施(行为)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机构内部奖惩任免决定等)导致奖惩任免相对人权利损害或损失提起的行政诉讼;(4)、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起的行政诉讼;(5)、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终局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的管辖、证据1、管辖的一般概念(统辖、管理及处理权限)2、一般管辖中的特别规定(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涉及不动产权属等行政争议的管辖等)3、证据种类及其划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就证据渊源、性质等划分,又可划分为言证、物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等)4、证据的采信原则---------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四、行政案件审理及程序1、审理一般程序:起诉-----受理-----审理(一审----上诉-----二审)-----判决-----执行(对被告败诉的执行罚、强制执行)2、判决形式及判决原则(维持、撤销、判决履行或确认违法为原则,判决变更或变更判决为例外)3、审判时限(起诉时限,一审时限,上诉时限,二审时限等)4、再审(三审)进入限制及进入条件五、赔偿诉讼1、赔偿诉讼条件2、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节3、行政赔偿属国家责任,赔偿费用由国家承担4、赔偿费用的追偿六、涉外行政诉讼-------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七、其他规定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2、诉讼参加人与第三人3、诉讼代理人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5、证据保全6、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006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讲稿范文

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的是一篇有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讲稿。
随着现代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本次讲解,希望能够向大家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功能和作用,并基础上与大家一起探讨如何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概念介绍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
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的恶意侵害、违法行为等,为公民、法人提供了一种可以防范和消除权利的保障工具。
同时,在行政工作中,行政诉讼法也可以使行政机关更为规范、更为合法、更为透明,提升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举证、开庭、判决、上诉等详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行政诉讼法有助于行政机关自我规范,提升行政效率、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行政诉讼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促进大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介绍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了公民、法人可以依据何种情况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程序、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畅和公正;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取缔、再审和撤销等程序,为公民、法人走法律程序保障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质证、证据规则等相关要求,为案件验真提供了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公民、律师和法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如何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政府自我约束,引导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法规及行政管理行为中更加谨慎、合理。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讲稿(提纲)一、出台背景: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
直至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立法宗旨: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重要意义:(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一)行政诉讼法的性质。
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二)受案范围。
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纠纷,不在受案范围内)(三)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六)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法知识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某市行政学院举办了一场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
以下为讲座中涉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并要求市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三、案例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四、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本案中,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然而,在案例中,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合法权益,存在不合理之处。
因此,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
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后,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在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时,市政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市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合理原则:市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公平原则:市政府应当对同一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实行公平补偿。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PPT97页)(1)

n 立法目的:增加解决行政争议 n 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n 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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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监督不维护?
n 一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的侵害,为受到行政违 法行政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2.0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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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4年首次修改
n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n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
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n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
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 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n 2014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修改 45条,增加33条,删除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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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胜诉难之道 n 1.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n 2.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 n 3.完善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n 4.加大审查力度,实质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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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n 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 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 各方面干扰太多。
n 二是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人身权、 财产权”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 家救助权、社会保障权、从事科研和文学艺术 创作自由权。
n 三是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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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一增一删三改)
n 六是共同诉讼,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 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法讲稿1部分

(三)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 讼法》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 拘束力。行政诉讼法确定对人的效力标准, 是属地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 讼的当事人都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
(四)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 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 律适用力在特定形式下所能达到的界限。 (一)空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空 间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 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解决行政争议的有限性。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目的的双重性。 4.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 对象,都是法律为行政行政相对人提供的 救济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所谓立法宗旨,就是指立法的根本目的、立法 的指导思想。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行 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或者指导思想。 《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 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南京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相 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普通法 院; (2)行政诉讼的范围采用概括式的规定; (3)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 (4)在具体程序上,凡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有关事 项,准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共38页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讲座第一讲行政诉讼法(上)一、行政诉讼概述1、司法权的制度能力:被动性,专业性,判断性,中立性,程序性。
2、行政诉讼的概念、制度价值与特征(1)、概念: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所做的依法裁判的过程。
(2)、制度价值:理性促进争议解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社会活力。
3、特征:由专门的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遵循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有法定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
4、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简史:(1)、第一阶段,初创期(建国--1982年)54宪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
(2)、第二阶段,建立期(1982--198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3)、第三阶段,完善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做了解释,行政诉讼制度不断成熟。
5、行政诉讼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
6、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困局行政主导的体制格局,司法制度的能力现状,公民社会的成长规模。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的意义,又称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那些行为拥有审查权。
(注意这与受理审查范围概念不同)。
2、受案范围的制度价值;标志着司法审查权的可得性,标志着当事人的请求权范围,标志着起诉人资格的要件之一。
3、基本模式一般模式: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第二讲受案范围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进和划分标准(一)、制度演进:1、单行法确定阶段2、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司法解释适度扩大阶段,肯定概括式与否定列举式相结合。
4、行政诉讼的法定阶段(二)、划分标准:行为标准,人身财产权标准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1、正面可以受理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2、反面排除范围:国家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效力的反复适用性、效力的普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与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内部最终解决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30.2,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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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篇一: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定稿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XX年、XX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处于国家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公安局负责抓人,但是抓人之前,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并不是说他就犯罪了,这个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得由检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审,如果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基本原则不同、审理方式、证明标准、执行方式上都是不同的。
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通俗的理解就是民告官,不过这里的官,指的不是官员个人而专指政府机构,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机构告到法院。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与刑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同。
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六、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两类纠纷:第一,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第二,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纠纷。
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件。
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作用和适用的地域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
鉴于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时间效力与民事实体法不同,一般情况下它是溯及既往的。
即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若尚未审结,则应按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贰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一、民事诉讼的主管1.主管的概念所谓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所谓的主管问题就是判断有关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是不是管这个案件,而且要判断这个案件法院是不是通过民事程序,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来解决这个纠纷。
2.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主管强调有两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法院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1)主体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内容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其他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
换言之,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有关纠纷。
3.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二、民事诉讼管辖概述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是确定管辖篇二:党委中心学习组《民事诉讼法》讲座讲稿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繁阳司法所所长张立新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XX年、XX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处于国家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公安局负责抓人,但是抓人之前,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并不是说他就犯罪了,这个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得由检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审,如果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基本原则不同、审理方式、证明标准、执行方式上都是不同的。
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通俗的理解就是民告官,不过这里的官,指的不是官员个人而专指政府机构,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机构告到法院。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与刑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同。
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