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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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徐金桂(2)

行政法—徐金桂(2)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一)概括性受案标准(图表三十八)(二)列举式受案标准(图表三十九)●重要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2、3、6、7、8条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图表四十)三、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图表四十一●重要法条§《复议法》第12条第1款、10、13、14、15条§《实施条例》第5、6、7、8、9、13、14、23、24、52条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图表四十二)●重要法条§《复议法》第9、17、18、20、22、31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15、16、21、26、29、31、33、38、39、42、48条第1款第(2)项、48条第2款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三条道路(图表四十三)2、两个附带(图表四十四)3、两个文书(图表四十五)§《复议法》第26、27、28、29条§《实施条例》第28第1款第(2)项、40、50、57、59条六、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图表四十六)七、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图表四十七)●重要法条§《复议法》第21、32、33条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图表四十八)●重要法条§《复议法》第5、14、16条第2款、19、30条第1款、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37、38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3、34、35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海关法》第64条§《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串讲班徐金桂行政法讲义

法条串讲班徐金桂行政法讲义

第一讲行政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三)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五)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九天考资(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2020年编辑)年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2020年编辑)年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用于互动交流、考点讲解、法条解读、答疑解惑)第一编行政法历年命题规律总结一、重者恒重,兼顾全面二、重视实务,兼顾理论三、比较思维,贯穿始终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真题回顾-1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

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

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

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

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第二编复习方略一、心态:不抛弃,不放弃。

二、时间:适合自己记忆规律的,就是最有效的安排。

三、方法:“三个三”:三种资料、三个集团、三个阶段(一)三种资料:真题、教材、法条(二)三个集团:第一集团(民、刑、行政)、第二集团(民诉、刑诉)、第三集团(卷一)(三)三个阶段:基础阶段(记笔记)、强化阶段(做真题)、冲刺阶段(查漏补缺)第三编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知识体系☆☆☆☆☆第二编 专题精讲专题一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类型化:1、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2、授权性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3、非行政主体:组建机构(假授权、真委托)、受委托组织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一)☆☆☆☆☆★总结: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2、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

2019年华旭系统强化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2019年华旭系统强化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 . -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第一局部行政法根底知识一、行政法知识体系〔图表一〕☆☆☆☆☆两个人,一件事官管民,民告官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第二局部专题精讲专题一根本原那么一、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图表二〕一、合法行政原那么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合法行政原那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1〕法律优先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展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存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根底,法无授权即制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存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那么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那么,其他根本原那么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那么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那么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附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畴。

真题回忆-1依法行政是法治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根本要求,而合法行政那么是依法行政的根本。

以下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某从轻处分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真题回忆-2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那么。

2018重点学科徐金桂行政诉讼法讲义

2018重点学科徐金桂行政诉讼法讲义

2018重点学科徐金桂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诉讼法专题精讲行政法知识体系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一)☆☆☆☆☆●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5、11、12、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2、3、4、5条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图表二)☆☆☆☆☆真题回顾-1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真题回顾-2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真题回顾-3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

2010中法网法条班-徐金桂-行政法讲义

2010中法网法条班-徐金桂-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体系专题一行政主体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被全面剖析和阐述:1、《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一、行政主体资格●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真题回顾-1(2008年卷二第82题)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二、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2、部管国家局1、信访局(国办管);2、粮食局(发改委管);3、能源局(发改委管);4、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6、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8、海洋局(国土部管);9、测绘局(国土部管);10、民航局(交通部管);11、邮政局(交通部管);12、文物局(文化部管);13、药监局(卫生部管);14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15、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6、煤监局(安监总局管)3、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调整后的部委名称合并或包含的原部委新增下级机构隶属关系调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部制不变)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重要法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14、19、20条真题回顾-2(2004年卷二第74题)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三、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2、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派出机构真题回顾-3(2002年卷二第79题)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由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四、行政机关、授权与委托的组织主体类型权力依据权力性质以何名义行为责任承担行政机关宪法、组织法先天、长期自己行政机关(自己)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后天、长期自己被授权组织(自己)被委托组织委托机关后天、临时委托者委托者专题二公务员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被全面剖析和阐述:1、《公务员法》2、08年大纲新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概念及范围●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06条二、公职的取得●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32、45、95、96、98条三、执行职务●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12(5)、53(4)、54条四、兼职禁止●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42、53(14)条五、回避●重要法条§《宪法》第114条§《公务员法》第68(1)、69、70、71、102条§《地方组织法》第56(3)条真题回顾-4(2007年卷二第85题)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六、交流●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64七、辞职、辞退、退休注:▲离职回避:1、回避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精品】行政法徐金桂

【精品】行政法徐金桂

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用于互动交流、考点讲解、法条解读、答疑解惑)专题一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一)☆☆☆☆☆★总结: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2、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

●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真题回顾-1(2008年卷二第82题)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二、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图表二)☆☆★提示:(一)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徐金桂讲行政》修订提示

《徐金桂讲行政》修订提示

P240-2443“告官要见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本条属于宣示性的原则条款,具有倡导意义:首先,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

其次,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注意培养依法应诉的能力,能够在法庭上直面作为原告的人民群众。

最后,最重要的是,通过真枪实弹的庭审活动,实现对行政官员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培育其敬畏法律尊重私权的法律意识。

诚如《易经》中所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在当下中国,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庭审中法院的专业审判活动来感化行政官员,用司法权监督和影响行政权,逐渐将其召唤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来。

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实施办法:根据最高院2015年4月20日通过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可见,a)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原则上应当出庭参加庭审。

b)“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行政机关分管该行政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c)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因为被告行政机关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此处的“委托”应当等同于委派。

d)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据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四)特有目的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相关立法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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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 状。
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 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 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的诉权行使。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 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 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 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 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 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 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对征收征用和补偿 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 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 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修改】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 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 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三:清除立案障碍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 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 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 体现和具体化。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 工作人员出庭。老百姓告官要见官。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 于案件的解决。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一 整体评价
行政诉讼法于 1989 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 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 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 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 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 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行政诉讼法作出重要的完善修改。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 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 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
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
考点八:增加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 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修改】本次修法,在审理程序中新增了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或满足一 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由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且 规定审理期限为 45 天。这不仅便利行政利害关系人行使诉权,也能够实现法院 及时裁判,解决行政争议。
考点四:便利原告起诉 (一)口头起诉: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 诉。 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二)修正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修改】确定行政诉讼的三重目的: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监督行政 权。
考点二:扩大受案范围 (一)增加肯定式列举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 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考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 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 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 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 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 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考点五:完善管辖制度 (一)跨区域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 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 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 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 (二)级别和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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