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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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方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生培养方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方案(级MPA-E)(12月28日公共管理学学位评估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培养目旳为各级政府和公共部门培养新时代、高素质中国公共领导人才。

该学位获得者应很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刻认知中国国情,切实理解和把握全球化发展旳趋势,具有爱国奉献、明德为公旳思想境界,熟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对现实公共管理问题既能进行专业而独到旳分析与研究,也能切实掌握详细旳运作、协调与沟通技巧,卓有成效地处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旳现实问题。

二、学分规定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期间,需获得基础课程18学分,应用能力与技巧课程15学分,现代公共管理前沿9学分,专业实践环节2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4学分。

三、学制及学习方式弹性学制(2~4年),采用学分制。

学习方式以分段集中形式为主。

修完课程后回工作单位做毕业论文。

四、课程设置1、公共管理基础课程(18学分,考试)●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70590113) 3学分(考试)●公共管理(70590103) 3学分(考试)●公共政策分析(70590193) 3学分(考试)●政治学(70590133) 3学分(考试)●公法学(80590453) 3学分(考试)●公共经济学(80590373) 3学分(考试)2、应用能力与技巧课程(15学分,考试)●英语(60640413) 3学分(考试)●政府、市场与社会(70590413)3学分(考试)●战略思维与决策(80590523)3学分(考试)●领导科学与艺术(80590213) 3学分(考试)●论文设计与写作(70590363)3学分(考试)3、现代公共管理前沿(9学分,考试))●公共管理前沿(70590403)3学分(考试)●公共政策专题(80590463)3学分(考试)●国际公共管理专题(80590543)3学分(考试)(国际公共管理专题学分获得方式:境外调研后交汇报或参与5次以上国际学者旳讲座、汇报或研讨,并提交有关分析汇报。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清华大学

(经学校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2015学年度第28次校务会议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2019学年度第27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请假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无故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2005年1月制订,2005年11月第一次修订)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委托单位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A类生,以组班形式进行课程学习;委托单位未与清华大学签订单独组班委托培养协议的B类生以及通过应届推荐免试方式进入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站的C类生,需在校进行课程学习。

现对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课程选修1.A类生的课程学习计划,应根据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和委托培养单位需求统一制订。

课程计划、教师聘任、课表安排、成绩管理等工作由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

B类生、C类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领域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及环节)学习计划。

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的选课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退选。

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工程硕士生,可以在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选和退选,逾期不予办理。

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每学期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选课、成绩、学分。

凡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或为A类生已经开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计入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成绩。

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选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成绩记为“零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者,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

若工程硕士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共五则)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共五则)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共五则)第一篇: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二00八年八月修订)校研发[2005]12号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选课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开课目录,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网上选课)。

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选课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2.补选与退选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研究生可以补选和退选(网上进行)。

3.成绩与学分凡已参加网上选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或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硕士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成绩和学分。

若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记“0”分。

4.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相应部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两年内可认定成绩和学分。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选课。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1、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分是研究生课程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

凡课程学习及其它各种教学环节完成时,均须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正式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是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专题研究”、“教学实践”为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

研究生课程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口试或笔试加口试。

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要求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清校发〔2005〕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请假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健康复查。

健康复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清华大学研究生三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细则

清华大学研究生三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细则

清华大学研究生三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细则清华大学研究生三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细则清华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管理细则,试行,第一部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自1990年起全面试行助教博士生制度,已取得显著成效。

为推进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改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清华大学关于研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制定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决定》和《本细则。

第二条助教(教学助理)、助研(研究助理和研究辅助)和助管(管理助理)统称为“三助”,研究生“三助”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统筹规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清华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助”办公室),“三助”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整体规划,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研院、实验室与设备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岗位进行宏观管理。

第四条各聘用单位成立“三助”岗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三助”岗位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设岗、招聘、培训、考评、解聘等。

第三章上岗要求和岗位职责第五条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三助”岗位,各聘用单位择优录取:1、正式注册并全时在校学习或拟入学的研究生新生;2、学业情况良好,学位论文工作进展顺利;3、未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 1 ,第六条“三助”岗位一般按1/3全时工作量即每周12,15小时安排工作内容。

博士生担任助教一般不超过3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博士生担任助管一般不超过4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

担任学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工作助理岗位的研究生(下简称德育助管),在岗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每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三助”岗位。

第七条各聘用单位制定本单位“三助”岗位的具体职责,上岗研究生应按照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XXXX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合作,加强对赴校外学习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校外学习课程所获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及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在境内外学习单位所修课程及经批准到校外选修的课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一)研究生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的专业应与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课程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二)所修课程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相同或相似,则直接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其学分按照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记录;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远,则不予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三)研究生校外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或我校对应的评分等级登录;若为与我校拟转换课程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登录;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课程认定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提出成绩意见。

(四)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如因两校校历差异,研究生返校后我校仍在学期期间,亦不得参加我校的课程考试。

(五)研究生在校外选修课程产生的费用(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二、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一)赴校外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填写《XXXX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

(二)研究生应于返校后当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三)申请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研究生,需填写《XXXX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附对方单位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已批准的《XXXX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导师审核,培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院备案。

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业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专业应以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及成绩管理考核可根据不同的课程情况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必须在规定考核时间内交卷)、口试(必须有明确的试题)、论文等多种形式。

任何考核方式都应围绕教学大纲的内容进行。

学位课程考核必须采取闭卷的方式,不能完全由学期论文代替考试,但学期论文可以作为课程考试成绩的一部分。

学位课考试要逐步过渡到试题库。

所有笔试的试卷及口试的记录都应予以保留备查。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填写好成绩考核单(学位课程考试应附试题及考卷)交学院(室、所、中心)教学干事,教学干事将有关专业课成绩登入《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表》和《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将上学期研究生专业课成绩报送研究生学院汇总。

公共课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送研究生学院。

三、成绩评定标准实用文档课程考核成绩主要根据课程教学结束时的考试结果来评定,必要时可参考平时成绩。

成绩的评定采取五级分制或百分制。

其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四、课程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

如因特殊原因要求免修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参加由学院(室、所、中心)和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

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经导师同意,学院(室、所、中心)审核,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

但免修课程不能免试,免修研究生必须参加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免修”字样。

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课程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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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
1.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选修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正式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和退选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规定补选和退选研究生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研究生课程的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需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选课、成绩与学分
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对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若研究生未正式在规定时限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
若研究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
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须征得导师或所在院(系、所)有关负责教师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若该门研究生课程需要被确
认为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经所在院(系、所)核实后,方可认定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生的学分重复计算。

外校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学分。

6.补修课程
研究生选修的本学科专业的大学本科课程一般只作为补修课程,记非学位要求学分。

7.免修课程(或环节)
凡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环节),可免修,直接获得学分。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
1.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

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

学科专业基础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2.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

公共课首先安排考试日期,由注册中心和开课单位协商确定,通知各系。

随后,各系再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日期,与课表室协商教室后,尽早通知研究生。

(1)公共课程
政治理论课:按课程要求参加考核。

博士生的课程论文按有关规定完成。

外语课:见研究生外语课程的有关规定。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
按各院(系、所)确定的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进行。

(3)必修环节
学术活动、论文选题与文献综述、博士生资格考试和社会实践等环
节必须由有关教师给出考核成绩或写出评语,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社会实践要求写出思想小结和技术报告。

3.重修、重考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重修”或“重考”一次。

“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重考”的研究生不需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只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

“重修”或“重考”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但必须在成绩后注以“重修”或“重考”字样。

原成绩已及格但未达到所在院系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要求的,经院系审批,在注册中心办理“重修”或“重考”手续,成绩后不注以“重修”或“重考”字样。

办理“重修”或“重考”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在下一次开学学期初,到校注册中心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相应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重修”或“重考”费,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申请“重考”的研究生须经任课教师签字批准。

研究生在全学程内一般只允许“重考”或“重修”一次,研究生在全学程内出现两门次学位要求课程不及格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缓考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届时,应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同时必须有清华大学校医院出据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申请缓考,经主管主任批准后,申请书和医院证明原件留管理部门保存,以复印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校注册中心。

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不作单独安排,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5.考试冲突时的处置
研究生在两门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本人姚尽快向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通报,以便协调安排。

6.研究生必须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环节,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课程和环节(包括学位要求课程和非学位要求课程)须考核通过后,
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课程成绩及试题和试卷的管理
1.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录入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录入学生成绩,打印成绩单,经核实并签字后,交所在单位研究生业务办公室。

2.成绩更改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

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按注册中心的有关规定作修改。

3.试题与试卷管理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保存试题和试卷两年,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

4.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评估以平均学分绩作为参照标准。

四、课程编号与学分计算
1.课程编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
第一位:课程级别;0-5号为本科生课程,6-9号为研究生课程(其中6号为全校研究生公共课;7号为学科专业基础类课程;8号为专业课;9
号为博士生课程)
第二~四位:开课系代码
第五~七位:开课系同类课程顺序号(其中第五位为8号表示工程硕士课程)第八位:课程学分数
2.每学期按16周授课(另加2周考试),每周的课内学时数为课程的学分数。

对不满一学期教学的课程,其学分由该课程课内总学时数除以16来计算。

五、研究生课程评估
每学期课程学习期间,将对课程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与建议反馈给有关任课教师与院(系、所),加强师生交流,促进课程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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