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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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知识《劳动法》《劳动教育法》《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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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层管理人员B.高级管理人员C.高级技术人员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C)。
A.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B.按照本单位平均工资支付C.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未缴交医疗保险费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C)支付。
A、10日B、15日C、30日
18、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C)时支付。
A、劳动合同解除B、劳动合同终止C、办理工作交接
19、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B)。
A、劳动合同B、集体合同C、专项集体合同
20、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B)的标准执行。
A、派遣单位所在地B、用工单位所在地C、两地都可以
第二部分《劳动法》题库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B)。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将(B)列为竞业限制人员。
A、计时工资总额B、计件工资总额
C、基本工资总额D、劳动报酬总额
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B)。
A、15天B、一年C、3个月D、二年
8、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C)。
A、正式职工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以及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
A、半个月B、一个月C、两个月
4、用人单位自(C)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执行,后经多次修订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展开阐述。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的原则,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三、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建立了合理的劳动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调动或解雇时的权益保护措施,防止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第三个立法宗旨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质量。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收取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有助于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劳动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及答案【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试题与答案】class=txt>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1、下列哪一项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a、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 、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c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口头协议b 、书面劳动合同c 、集体合同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4、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 、订立劳动合同 b、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c 、用工之日5、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试用期c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 、一个月b 、二个月c 、六个月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a 、60%b 、80%c、 100%8、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

a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b、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c 、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9、竟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那些人员()。

a、高级管理人员b、高级技工 c 、普通员工10、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a 、一年b、二年 c 、三年11、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十五日b 、三十日c 、六十日1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三日b 、五日 c、 10日13、劳动者有下列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14、用人单位有哪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简答题

劳动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1、《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答: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2、《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答: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合同法》具体包括哪几项内容?答: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项内容。

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6、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什么?答: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1、用人单位自何时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基本情况?答: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15、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什么合同?答: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6、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什么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起起建立?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劳动合同?答: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法新规2020年

最新劳动法新规2020年

【辞职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常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A、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 、庇护用人单元的合法权益C 、庇护双方的合法权益2、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口头协议B 、书面劳动合同C 、集体合同3、已成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半个月B、一个月C、两个月4、用人单元自〔〕起即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

A 、订立劳动合同B、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C 、用工之日5、以下哪项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B、试用期C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 、一个月B 、二个月C 、六个月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元不异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A 、60%B 、80% C、100%8、劳动者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

A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B、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掉 C 、劳动者违反效劳期约定的9、竟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元的那些人员〔〕。

A、高级打点人员B、高级技工 C 、普通员工10、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A 、一年B、二年 C 、三年11、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十五日B 、三十日C 、六十日1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三日B 、五日C、10日13、劳动者有以下哪种情形,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作,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工作的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14、用人单元有哪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B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5、经济抵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工资的尺度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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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倾斜保护/社会法内容提要:立法宗旨集中地体现了一部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准则。

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激烈争辩可以看出,立法宗旨问题关乎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定位以及对其根本性质的认识。

在承继劳动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倾斜保护的社会法思路应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作为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的立法宗旨,它的确立关乎我们对于一部法律的性质的基本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过程中激烈争辩的内容。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四易其稿,在表述上存在着某些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一些变化。

对4次审议稿中立法宗旨的演变过程进行回顾,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立法者的思维轨迹。

4部稿子4次审议中,没有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一直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直强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次审议中,发生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一审稿中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审稿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三审稿和最终稿提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二是,一审稿、二审稿都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三审稿、最终定稿中都没有再提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

三是,最终定稿与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中有显著变化的是增加“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配套。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争论及其质疑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宗旨,劳动法学界出现了所谓“双保护”和“单保护”之争。

所谓“单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谓“双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立法必须在“双保护”与“单保护”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1]。

更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立法发生了所谓从“双保护”到“单保护”,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2]。

“双保护”观点是学者对某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观点的一种概括。

例如,曾宪梓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的时候,认为“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

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

”倪岳峰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厉无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劳动合同法一是要保护劳动者,二是要保护企业。

保护了企业也就是保护了劳动者,企业的权益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最终权益也无法保障4]。

主张所谓“单保护”观点的多见于劳动法学研究者,最主要的代表是王全兴。

他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有的作‘单保护’表述。

前者如《合同法》第1条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这意味着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即平等保护;后者是将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作明确表述,而将保护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他条款中,如《担保法》第1条中“保障债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第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并不意味着只保护某方当事人而不保护他方当事人。

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民法基于平等主体的假设,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双保护”表述5]。

涉及劳动法的宗旨,触及了劳动法学界最敏感的神经。

于是一些德高望重的前辈学者,以“义无反顾”的坚定姿态发表了支持“单保护”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范畴中的单项法,是《劳动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其立法宗旨应与《劳动法》相一致,应当明确提出“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条中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既然《劳动法》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当然作为劳动法法律体系的《劳动合同法》义无反顾地亦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

”6]但依笔者的看法,争议过程中一些学者的论述有站不住脚的地方。

首先,“单保护”论者将“单保护”与“双保护”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分类标准,这种分类欠妥。

按照这些论者的观点,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有的作‘单保护’表述。

7]然而,当代立法宗旨极其多样,恐怕很难将所有的法律统统归人“单保护”与“双保护”的分类中。

正是这种不恰当的分类,使论者自己陷入了逻辑混乱。

按照论者的论述,《刑法》也是属于“单保护”的。

“《刑法》第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8]。

《刑法》“偏重”的当事人是谁呢?回答是“人民”!这实在是一个太大的范围。

那么非偏重的当事人是谁呢?当然应当是“非人民”。

如何界定“非人民”呢?正是这种以“单保护”与“双保护”作为“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引入了一个“非黑即白”的境地。

其次,举出的一些“单保护”特点较为明显的法律,恰恰不能证明劳动合同法属于“单保护”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这是“单保护”论者举出的最有力的证据;然而,这一论据恰恰不能支持其观点。

作为消费行为,本身会受到两部法的调整,即《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按照“单保护”论者的分类,《合同法》是属于“双保护”范畴的。

《劳动合同法》应当更接近属于“单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还是属于“双保护”的《合同法》呢?郑功成对于这一点的批评是:“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以平等的立法理念,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程序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措施,来确保建立平等、健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它是平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10]按“单保护”论者的逻辑,劳动合同法似乎也是应当归入“双保护”范畴的。

最后,“单保护”论者最有力的论证就是,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

”11]对于这一论证,也有人反驳:“《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也不同于《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12]立法宗旨是一部法的生命线,有时一些学者也会将其视为划定自己势力范围的标志。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应该是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法律,经营者可以单独立法。

”13]这种过度敏感多少让人有些奇怪。

无论“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讲的总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要的是《劳动法》,经营者要的是《经营者保护法》。

两者签订合同时,用什么法呢?岂不是必然产生一部规范双方或保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吗?以一种极端的方式主张“单保护”观点,却导出一个完全的“双保护”结论,这点可能是“单保护”论者始料不及的。

二、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之我见依笔者看来,这场争论最值得争论的恐怕是“单保护”与“双保护”的提法。

劳动法学者似乎正在捍卫着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我们有必要搞清楚的是如何理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进而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现行劳动法是以合同化与基准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依据来确定其立法宗旨的,必然从“倾斜立法”的视角来概括“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第1条以显性的方式提出保护劳动者,同时通过强调“调整劳动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隐性的方式提出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将其概括为“倾斜立法”。

国家只是以基准法的方式为劳动关系确定底部,留出当事人的协商空间,并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

笔者早在1992年就率先将“保护劳动者”原则概括为“倾斜保护”14],并于1993年依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参加了《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在《劳动法》公布后的一系列著作中,笔者更有详尽论述15]。

“倾斜保护”也渐成劳动法界的通论。

很多劳动法学界的同仁,以为“倾斜保护”与“单保护”是一回事。

有人支持单保护原则,其理由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16]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确实是倾斜保护,但决不是什么“单保护”。

倾斜保护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方面构成。

一是保护弱者。

就保护弱者而言,劳动法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

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

表面看来,社会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其实这种“不平等”是针对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在社会法领域中,我们看到的满眼都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

保护弱者的原则正是通过倾斜对于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必要矫正,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

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质平等”。

二是倾斜立法。

倾斜立法将倾斜保护限定在立法上。

这里有三层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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