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关于国家公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采用如下标准:
一、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政府互换协议派出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规定在国内先预发三个月的生活费,剩余资助的生活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发放。
对于英国、美国等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一律按照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最低生活费资助标准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国外管理单位补足。
二、对于所赴国家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见附表),实行按留学期限划分,生活费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补发规定如下:回国补发剩余资助的生活费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1)护照原件;(2)留学资格证书、报到证复印件、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由驻外使馆开具);(3)每季度的学习报告首页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出
具的回国鉴定意见(其中注明留学人员基本信息、留学单位所属管区、生活费发放情况-发放标准、已发数额和未发放数额等信息);(5)出入境记录。
补发时,一般以规定标准的外币形式发放。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
2012年12月12日
附表:《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2.28•【文号】教财[1995]87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1995〕87号1995年1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计划单列市教委,委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现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国教师的级别按照在国内工作单位的任教、任职职称确定。
出国教师在领取国外工资和补贴及其休假期间的档案工资时,应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教委外事部门出具的其在国内任教、任职的职称、级别证明,以确定其工资及其有关生活待遇。
第三条出国教师的任教国家未在《规定》第五条地区类别中包含的,其他地区类别的确定由国家教委商财政部后另定。
第四条出国教师赴、离驻在国如需中转,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4天。
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其在国外时间超过规定任期期限,国外工资和补贴的发放,仍按任期期限计算。
第五条出国教师出国前一般按规定于国内领取半年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视情况也可在到达所赴国家后,由国家教委将美元汇至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转出国教师。
当地使馆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馆支取驻在国货币转出国教师,供其日常费用开支,其国外工资和补贴,持使馆出具的证明回国后结算。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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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津理工国交[2005]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公派出境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派出境的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境学术交流、研修及留学人员。
第三条公派出境学习按派出主体分为: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及单位公派;按派出性质分为:攻读学位、访问学者(研修人员)和短期培训(六个月以内)。
(一)国家公派系指: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二)地方公派系指:经学校同意,由市政府所属委、局、办选派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人员。
(三)单位公派系指:本校因工作需要而选派的人员。
自费公派人员也按单位公派管理。
1.按学校计划派出的人员。
特指按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出国进修培养计划选派的人员,其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含由学校从校外筹集)。
2.按校际交流协议派出的人员。
特指其资助经费及标准按校际之间协议办理的,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3.按我校国际合作项目派出的人员。
特指因实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需要,其经费由外方或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4.自费公派人员。
特指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资助者,或与学校签署了有关协议自费出境学习,经学校批准后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第四条公派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短期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境学习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六条公派出境学习(一)国家公派凡属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人员,其校外申报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申报办法办理。
其公派申请获准后,国际交流处方可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通知人事处履行校内相关程序。
(二)地方公派相关程序按天津市有关派出政策和规定执行。
凡需由学校确定人选的,其派出人员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推荐,推荐人名单送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公派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教职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增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立,需要对公派人员做好相应的!下面就随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国家公派人员第一条国家公派是指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资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二条申请国家公派的根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安康。
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立事业效劳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根底和开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外语条件的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来校工作三年以上,聘期合格以上。
(四)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入选者、校级以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成员优先考虑。
(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选拔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派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那么进行选派。
(二)申请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工程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提出申请。
(三)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师资队伍建立的需要,对申请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的留学候选人员。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支持重点开展学科和领域;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拟定留学候选人员并将申请材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专家评审,公布录取人员。
(七)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人员派出,派出前须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有关手续。
(八)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国家公派协议书》,出guo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九)除纳入政府间交流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收单位的公派人员外,其他公派人员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guo期限内,自行联系国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出guo 者,公派资格自动失效。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津理工国交[2005]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公派出境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派出境的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境学术交流、研修及留学人员。
第三条公派出境学习按派出主体分为: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及单位公派;按派出性质分为:攻读学位、访问学者(研修人员)和短期培训(六个月以内)。
(一)国家公派系指: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二)地方公派系指:经学校同意,由市政府所属委、局、办选派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人员。
(三)单位公派系指:本校因工作需要而选派的人员。
自费公派人员也按单位公派管理。
1.按学校计划派出的人员。
特指按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出国进修培养计划选派的人员,其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含由学校从校外筹集)。
2.按校际交流协议派出的人员。
特指其资助经费及标准按校际之间协议办理的,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3.按我校国际合作项目派出的人员。
特指因实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需要,其经费由外方或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4.自费公派人员。
特指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资助者,或与学校签署了有关协议自费出境学习,经学校批准后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第四条公派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短期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境学习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六条公派出境学习(一)国家公派凡属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人员,其校外申报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申报办法办理。
其公派申请获准后,国际交流处方可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通知人事处履行校内相关程序。
(二)地方公派相关程序按天津市有关派出政策和规定执行。
凡需由学校确定人选的,其派出人员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推荐,推荐人名单送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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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
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200美元。
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
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
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第十七条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国教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办法和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