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1.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x》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
根据《联合国宪x》,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29题)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答案:C提示:本题考点是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特定的民主解放组织。
本题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里面有6大机构)——秘书长的选举这条线串下来。
另外注意,什么是安理会的程序性事项,什么是实质性事项,各自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去决定,以及所举的例子,还有大会中有一部分重要问题要求出席的会员国的2/3进行表决。
解析: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程序《联合国宪x》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其产生办法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联合国宪x》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问题一定属于程序性事项。
哪些问题属于程序性事项基本上是由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说了算的,当一项决议提交安理会时,安理会首先会投票表决其为程序性事项或实质性事项,此时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否认该事项为程序性事项,则该事项就应属于实质性事项。
另外,根据宪x规定,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即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2.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
律。
3.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
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4.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
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
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5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
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6.司法协助: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
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一定的司法行为。
7.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
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8.域外取证:是指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被请求国协助请求国调查案情,获得或收集证据的活动。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领土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擅自飞入;民航。
(2)国内航行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答案
2.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采取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属一国内河,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舶开放,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3.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注意】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不得飞入;擅自飞入有权迫降;民航情况不明确不能擅自击落。
(2)国内航行专营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5.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注意】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1.领土的构成和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拥有。外国船舶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属一国,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
多国河流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法概述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特点:强制力的依据不同,立法方式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能够是成文法也不过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使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十一)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十一)11国际法第十一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主讲教师:周建海第十一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一、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它不仅调整和平时期的国际关系,也调整国家之间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的国际关系。
作为完整体系的国际法,包括和平法和战争法两大部分。
和平法亦称平时国际法;战争法亦称战时国际法。
有国际法上的战争,就有战时中立问题,所以传统的战争法还包括中立法。
近代第一部具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即以战争法为重点,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今天,世界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但是,战争的威胁依然存在,武装冲突时有发生,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也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着。
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研究战争法问题仍有其重要意义。
(一)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冲突事实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
这一定义表明:1、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行为。
2、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敌对行为,即有武装冲突发生的事实。
3、战争是因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武装冲突指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对立,其往往表现为局部的,有时是偶然发生的、暂短时间的、未经宣布战争状态的的武装斗争形式。
在国际法上,战争与武装冲突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两者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
一般而言,战争由武装冲突发展而来,但武装冲突不一定都发展为战争。
武装冲突只有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和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由“交战国的意向”(animus belligerence)表示战争状态开始时才发展为战争。
区分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标准取决于“交战意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被禁止,被宣布为国际罪行,因而,一些国家在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时往往避开“战争”的字眼,但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来看,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的基本原则,而不论从事战争还是发生武装冲突,都有使用武力的事实,除非有法律依据,否则便不能推卸国际法上的责任。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版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私法考研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民通意见178)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2、广泛性;3、冲突性:管辖权的冲突、法律冲突、间接管辖权冲突——被执行人在国外或被执行财产在国外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对象的范围1、法律冲突问题;2、解决法律冲突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简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五、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理解)1、间接调整。
所谓间接调整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因而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特方法。
(1)当事人很难预见到法律行为的后果,而预见性正是一个法律规范应当具备的要素;(2)国际私法的其他一些制度如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大大限制了这一调整方式的效力;(3)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导致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国家诉讼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2、直接调整。
2023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辅导

2023国家____国际法知识点辅导2023国家____国际法知识点辅导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条件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当国际法上义务才能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
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可以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才能。
国际法主体必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当国际法上义务的才能。
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才能、履行条约的才能、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才能等。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根本主体。
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根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当代国际法是以标准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承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
它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才能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将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承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并且,随着全球非殖民化的根本完成,如今这样的实体已为数极少。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国际法第五章海洋法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五章海洋法本章首先应区分各种海域的概念以及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这里要注意沿海国及外国在各种不同海域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我国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概述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有:一、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不同时期的海洋法对海洋有不同的划分。
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划分,海域种类包括: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依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各类海域分为: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
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
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
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各种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活动。
四、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作了规定;并对如何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界限以及有关海洋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换句话说,邻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的特征有: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这就决定了拥有领海的只能是沿海国,内陆国不具有领海;还决定了领海不能远离海岸或内水,而应与海岸、内水相邻,从而确定了领海的内侧位置。
如系群岛国,则可邻接群岛水域。
2.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这说明领海并非辽阔无际,其宽度受到限制。
公约将领海宽度限制在12海里以内。
3.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就是确定领海从海岸何处起始的起算线。
《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1.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公约规定:“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最早规定从低潮线起算领海的是1839年的英法捕鱼条约。
目前多数国家采用正常基线法。
正常基线多适用于海岸较平缓、无明显凸凹、无更多的岸岛屿和低潮高地的情况。
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其划法为: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
1951年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的判决中确认了直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主要适用于海岸极为曲折并且在近岸有一系列岛屿、三角洲、礁滩,而不适用正常基线的情况,以及群岛国的情况。
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基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就是领海宽度。
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主工作量其不应超过12海里。
我国于1958年就宣布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确认。
领海的外部界限,简称领海外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根据各国实践,划定领海外限的方法主要有: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3.平行线法。
在确定领海外部界限时,有时会遇到相向相邻国家重叠的情况。
从国际实践看,通常以等距离中间线来划界,当然也可以协议确定,协议时应注意考虑历史性权利和其他特殊情况。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②领海上空的领有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③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
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以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④有关制度的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⑤司法管辖权(详见下文);⑥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⑦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地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①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②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
为保障本国利益、安全和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其领海,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法律、规章,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予以严格遵守。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有的主张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有的则主张实行须经事先许可或事先通知才能通过的制度。
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
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正如我国代表在海洋法会议上的主张:“本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有权按照本国法律和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事先经该国批准或通知该国”。
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
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各国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刑、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沿海国不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但在遇有下列情况时,沿海国便得行使管辖:①罪行后果涉及沿海国;②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和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④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沿海国通常对于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采取不干涉态度。
在实践中,沿海国在民事方面的管辖也是很有限的,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二、我国的领海制度我国海岸线很长,领海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经济和国防意义。
但在旧中国,清政府没有关于领海的法律;国民党政府在1931年沿袭了英美领海宽度为3海里的习惯做法,确定基线采用正常基线;未建立起严格的领海制度,领海主权遭到严重的破坏,外国军舰和船只在我国领海乃至内水中享有自由航行的特权。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并捍卫了领海主权。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领海的法令。
1992年我国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
我国现行的领海制度可归纳为:1.我国的领海为领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的基点我国将分批宣布。
我国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领海界限,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
2.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我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任何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1996 年5 月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中重申:《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的权利。
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4.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性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我国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
5.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海上空须根据协议、协定或经我国政府批准。
6.外国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勘探、开发和利用活动及海洋作业,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规章。
另外,在我国领海内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经我主管机关批准,并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
7.对于通过我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行为,我们一般不行使管辖。
但遇到罪行涉及我国或公民或者罪行扰乱了我国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或者非法贩运毒品等罪行时,经船旗国请求协助,我国便得行使刑事管辖权。
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一般按国际惯例办理,通常采取不干涉的态度。
8.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关主管机关可以行使紧追权。
三、内海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法公约》称为内水,依通常理解内海应为内水的一部分。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当然,外国非军用船舶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其开放的内海海域。
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