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如何认定棚户区

一、如何认定棚户区认定棚户区标准: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如何认定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一)性质不同:1、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2、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补偿标准规定不同: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
(1)产权置换包括1:1.5的面积置换;(2)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2、房屋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包括:(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3)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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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改造、统筹兼顾,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以人为本、和谐改造的原则,努力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三、改造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2.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背街小巷及集中居住区。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3•【文号】银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住建部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住建部: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本刊记者凤鸣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出席发布会并向公众阐述了《通知》和《意见》的相关精神,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齐骥说,2008年四季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房地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支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
各地区按照中央调控政策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也出台了一些配套的政策措施。
一年来,在上述政策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回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快。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城镇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商品住房市场交易日益活跃,大量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改善了居住条件。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7年起,各地加快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但是,目前一些群众的住房仍然比较困难,特别是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很差,房屋破旧,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这些家庭均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他们渴望改善住房条件,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迫切要求对棚户区进行改造。
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市场供需矛盾加剧,房价持续上涨,部分城市投资投机性购房大幅上升,进一步推动了房价过快上涨,普通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国务院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
去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出了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
五部委联合下发推进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

可优先列入政府有关科技及产品开发计划 ,优先给 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
予产业 化融资支 持 ,享受 国家关 于鼓 励使用首 台 展为 目标 ,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为共识 ,以法律法 ( ) 套 政策 ; 产品开发成功后 , 经认定为国家 自主创新 规为依据 ,制定实施明确的产业政策 ,对不同行业 产 品的, 优先纳入《 政府采购 自主创新产品 目录》享 分类指 导、规 范并注 重地区差异 。抓住资源 、环 , 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入选《 目录》 的产品包括清洁 境、质量、安全、技术 以及土地、资金、信贷等要 高效发电设备 、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等 1 个领域 素,遏制重复建设盲 目投资,淘汰落后产能 ,鼓励 8 的产品。入选条件为 :重大工程和国民经济建设急 兼并重组 ;加快技术构造、技术创新 ,促进 内涵发 需 、进 口量大 、出口创汇额高 或出 口潜力大 ,节 展 ;推进信息化 、工业化融 合 ,促 进产业优化升 能 、节材潜力大 ,环保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显 级 ;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培育新增长点 ;立 着 。入选产品需具备 2 1 年前可以完成研制工作 足 国内需求 ,扩展 国外市场 。为 战胜国际金融危 02 的技术基础。 机、应对危机后挑战,实现工业 、通信业平稳较快
部委 日前发布 《 重大技术装备 自主创新 指导 目录 这次会议专门做 了批示。 部党组成员 、 总工程师朱宏 (0 9} 以下 简称《 20 )( 目录》 , )共有 1 个领域 、4 8 20项 任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 装备产品人选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称 , 凡列入该《 目录》 的产 品 , 李毅 中在批示 中指 出,产业政策是国家实施宏
时提出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 《 意见》 指出多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好棚户区改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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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1月0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
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六)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十)落实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