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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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来源: 2009-08-28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5个层面。

(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

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分为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3个层面,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共分为4个类别9个层面。

(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6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是扶贫安居工程;四是易地扶贫搬迁;五是工程移民搬迁;六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建保10年56号文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10年56号文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

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湘政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目标任务。

2013年至2017年,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00万户,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各类棚户区70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林业和垦区棚户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既要满足群众需求,又要与政府财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优化户型功能设计,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提升建筑品位。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模板(2篇)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模板(2篇)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模板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棚户区问题愈发突出。

棚户区存在着住房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2024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如下:1. 建设目标: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建成安全、环保、宜居的住宅区,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2.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保障先行”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点任务1. 棚户区调查摸底:全面开展棚户区调查工作,了解其规模、户数、居住条件等情况,为后续改造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 资金筹措:制定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筹措方案,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资、金融支持等方式确保改造资金的到位。

3. 改造方案设计:根据不同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包括住房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卫生提升等内容。

4. 政策扶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出相关政策,包括改造补贴、税费减免、购房优惠等,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5. 市场化推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改造效率和质量,推动整体项目进展。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工作组,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促进改造工作的推进。

3. 引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PPP 模式等方式,提高改造的效率和质量。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改造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改造工作的监管,确保改造工作的实施效果。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居民的政策宣传,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季度: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改造方案,并展开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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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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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案人:李钺锋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投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工矿棚户区是指重大工矿企业因建设或发展初期,在工矿的开挖与施工过程中,由于前期硬件设施跟不上,从而临时在工矿施工区搭建简易窝棚,并随着劳动力不断增多而聚集成片,在不断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区。

工矿棚户区内的房屋多用石棉瓦、烂瓦片、木板搭建而成,年代久远、破旧不堪,加上缺乏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极大。

另外工矿棚户区内公共设施不配套,环境恶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要求各地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快推进。

200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快了城市、国有工矿、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

初步统计,到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近1000万户,使一大批居民告别了世代居住的棚户区,喜迁新居。

统计显示,2008年以来,中央投入棚户区改造资金共计1300多亿元。

在中央资金带动下,地方政府也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

虽然,通过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极大的改善了部分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改造资金压力极大。

目前,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中央补助安置房小区基础配套建设50%的费用,约为200元/平方米。

而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剩余建设资金,约1400元/平方米,其中大部分均是通过银行融资筹集,高额的补助标准和还贷压力,给地方的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有的省市为此已经投入超过100亿元的资金,其中大部分还是通过借贷解决的。

其次,政策前后不统一,影响进度。

目前,各地在实施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除了中央补助资金外,地方政府均有资金补助,一般群众只需要缴纳200元/平方米,即可入住新建安置房。

但是地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实施过程中,仅有中央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由于在上一轮工矿棚户区改造中承担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便无相应的资金补助,需要群众自行缴纳剩余部分资金,估算在1600元/平方米。

第三,群众期望值高,维稳压力大。

从破败的棚户区搬进舒适的安置房小区,群众期盼了几十年,很多群众在搬进新的住房时都流下了激动的泪水,翘首称赞党和政府的政策好。

正是由于这样的期盼,棚户区居民对安置房的要求颇高,希望争取更多的安置空间、争取更好的安置房位置,所以信访
稳定工作贯穿棚改始终,并出现过拆迁受阻、建设受阻等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我们建议:
一、统一政策,将全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改造
针对现存国有工矿棚户区群众,建议纳入棚户区改造,并要求各地按照2008年中央下放地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执行相应的补偿标准,相关省市、企业主体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配套资金补助,并根据资金的到位情况,合理确定改造进度、科学规划改造方式。

二、加大力度,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鉴于国有棚户区改造的巨大资金缺口和地方财政的巨大负担,建议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这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是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的预算安排,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资金补助。

二是国有企业主体,应当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编制相关预算,按照专项经费专项应用,按进度及时拨付相关的改造资金。

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按照一定比例设立相应的改造基金,形成改善矿区群众生活条件的长效机制。

三是建议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项目打包的形式,由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支持,地方财政担保,发行相关的集合债券,缓解资金压力。

四是中央财政可以拨付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由相关国企运作,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放大融资,地方政府作为偿债主体,切实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三、科学管理,加快推进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分配
首先,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压缩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流程。

对于工期较紧,边建设边审批的项目,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务必确保工程竣工前手续的齐全,保障百姓顺利入住。

其次,加快安置房建设。

一是在保证质量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施工进度,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

二是推进安置房小区周边道路等通行设施建设,同时同步进行水、电、气、雨、污水等综合管网施工,加快人行道板等的铺装。

三是加快安置房小区规划中中、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和医疗服务中心的建设进度。

第三,提前做好分房方案和维稳预案。

按照安置房建设的进度,保障分房阶段的整体稳定,提前做好准备,编制完善安置房分房方案和维稳的预案。

第四,水、电、气等部门针对棚户区改造小区,要加快配套主管的施工进度,保证管道能及时到达棚户区安置房小区规划红线内。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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