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范本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范本1一、指导思想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如期完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民生、促进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改造城市面貌,拉动房地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原则(一)统一领导,区域负责。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三)政府主导,多方筹资。
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四)以人为本,确保稳定。
充分尊重棚改居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任务目标xxxx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2个,征收9252户,征收面积713963平方米,回迁安置13121户,回迁安置面积1009047平方米。
其中:(一)河东新城管委会:改造项目1个,征收712户,征收面积49640平方米,回迁安置961户,回迁安置面积85792平方米。
(二)白塔区:改造项目11个,征收3908户,征收面积319072平方米,回迁安置5358户,回迁安置面积456127平方米。
(三)太子河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353户,回迁安置706户,回迁安置面积53000平方米。
(四)宏伟区:改造项目4个,征收2158户,征收面积124279平方米,回迁安置2224户,回迁安置面积174220平方米。
(五)弓长岭区:改造项目1个,征收527户,征收面积58000平方米,回迁安置1054户,回迁安置面积59000平方米。
(六)xx县:改造项目1个,征收49户,征收面积6971平方米,回迁安置49户,回迁安置面积3908平方米。
(七)灯塔市:改造项目3个,征收1545户,征收面积156000平方米,回迁安置2769户,回迁安置面积177000平方米。
国资发产权〔2012〕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我们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1/3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国家发改委 13篇文章

文章1:发挥好中央投资四两拨千斤引导带动作用2010年以来投资增长逐步放缓,今年上半年投资增速延续放缓态势,下行压力较大。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稳定投资增长,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一、今年以来稳定投资增长政策措施出台实施情况(一)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是落实国务院去年12月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切实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
今年上半年,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48.6%。
二是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查内容、加强自身约束、强化公开透明,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服务。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今年我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87亿元用于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中央投资计划已基本下达完毕。
同时,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增加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指标,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结合开发性金融政策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三)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抓紧出台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组建铁路发展基金公司,研究提出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同时,加快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
(四)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今明年和“十三五”期间分步建设纳入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推进重大农业节水、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和大型灌区建设工程。
我委、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紧推进各项重大水利工程的科学论证,深入细致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等前期工作。
对条件成熟的,抓紧安排资金,尽快开工建设。
(五)鼓励引导社会投资发展。
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商请全国工商联对民间投资36条配套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部署的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是什么国家为了加强棚户区改造⼯作,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针对棚户区改造,出台了相关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作。
下⾯店铺⼩编将为⼤家提供完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意见的红头⽂件,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国发〔2013〕2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的民⽣⼯程和发展⼯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城镇保障性安居⼯程,⼤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元⽭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
为进⼀步加⼤棚户区改造⼒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
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平不断提⾼。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和政府财政能⼒,结合城市规划、⼟地利⽤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标任务,量⼒⽽⾏、逐步推进,先改造成⽚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在政策和资⾦等⽅⾯给予积极⽀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量⼴泛参与。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洪府厅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2年9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扣打造“核心增长极”主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居住水平。
二、改造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科学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按照疏散人口、改善环境、完善配套的原则,合理确定每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在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的基础上,分步滚动实施。
(三)以人为本与依法征收相结合。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建法[1999]317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1999〕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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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组[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
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
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大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规定落实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
2014—2017年,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统一定规模的资金划转到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贷款偿还保障机制。
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安排一定资金,对所属困难子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对困难国有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设施建设,财政部、国资委要商有关部门,研究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支持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保障用地供应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的三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棚户区改造用地支持政策予以保障。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同时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
用地或变更土地利用性质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切实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国有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逦知》(财税[2013]65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强化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组织工作。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积极支持。
各有关都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衔接,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资委要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督导机制;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因棚户区改造对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在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要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