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浅析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购买的限制性因素

赵 慧云
(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0 8 ) 10 3
摘 要 :推行政府购买社 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 可以有效促进 医疗卫生服 务体制机制 的转变, 应对福利危机 、 是 财政危机 , 高服务 提 质量的必须选择。 目前, 国社 区卫生服务政府购买还 处于试点阶段 , 我 还存在诸 多问题 , 政府 角色定位、 运行机 制、 绩效评价等方面还存在局 限性 , 此 , 们 应 该 寻 求公 共 机 制 与 市 场 机 制 的 有机 结合 , 过 制 度 安排 来 解 决政 府 购 买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为 我 通
关 键 词 :社 区卫 生服 务 ; 府 购 买 ; 府 角 色 政 政
中 图分 类 号 :4 8 2 G 7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0 6 2 1 )2一O 9 10 2 X( 0 1 O 18—0 2
社 区卫生服务是融预防、 医疗 、 保健 、 复、 康教育 、 康 健 计划 生育技术 服务 等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 。传统 意义上 , 区卫生服务项 目被认 为 社 是政府的责任 , 政府应该全力投 入以满足社会需 求。但是 随着公共事业 管理体制改革 , 公共物品并不一定只能 由政府来提供 , 政府也不具有垄 断 某项公用事业的合理性, 因此 , 政府在某些公共 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提供领 域逐 渐 “ 出 ”, 倡 “ 共 服 务 经 济 的多 中心 ” ’于 是 , 进 一 种 新 的供 退 提 公 ”, 引 给方 式 “ 府 购 买 ” 政 。所 谓 “ 买 服 务 ” 指 政 府 基 于 某 种 考 虑 , 社 会 福 购 , 在 利 的预 算 中拿 出 经 费 , 原来 由政 府 直 接 提 供 的 服 务 , 过 公 开 招 标 等 竞 将 通 争 的 方式 , 向所 有 符 合 资 质 的 、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营 企 业 或 提 私 其他 社 会 机 构 进 行 服务 支 付 和购 买 。这 种 方 式 最 初是 发 达 国家 为 应 对 福 利国家的危机而开展的政府改革运动 , 尤其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作是一 种创新 , 是推进 我 国行政 管理体制变 革的积极探索 , 是适应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 革的必须途径 , 但是 , 在我 国 目前还处于借鉴和试点阶段 , 仍然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 亦存在一些 问题 亟待解决 。 社 区卫 生 服 务 的 政 府 购 买 中 的政 府 角 色 的 定 位 问题 传统上 , 公共物品是由政府 内部生产 、 直接提供 , 实行包办服务 , 府 政 承担直接提供者的职能 ; 政府 购买” 区卫 生服务则要求 政府“ 而“ 社 应该 集中精力做好决策工作( 即掌好舵 ) 而把具体的服务性工作 ( , 划桨 ) 承包 给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去做 ’政府 只需做好决策 , , 用政 策吸引竞争 性的服务提供者 , 然后“ 用公共资金收购 物品和服务 , 政府 充当质量控 制 者, 而不是生产者” 。这样一种以市场交换方式为基 础的合作 , 把政 府 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 为服务的购买 者 , 这种公共 服务“ 提供 ” “ 和 生 产” 的分离 , 意昧着政府必须重新进行 角色定 位与责任 界定 , 必须正确 处 理 其 与 市场 的关 系 , 种 “ 这 非生 产 供 给模 式 ” 不仅 仅 是 政府 将 服务 推 向 决 市场 而已 , 相反需要其更好的发挥作为决 策者 、 购买者 和监督者 的功能。 这一角色的转变要求政府转变其在购买 中的职能 、 责任 、 观念 、 操作规 程 和相关的制 度建设等等 , 对善于“ 墨守 陈规” 喜欢求稳的政府来说 , 一 , 是 项不小的挑 战。政府应该扮演怎样 的角色 , 是根本性的需要 二、 政府 购 买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 的 运行 机 制 问题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战略 , 并不仅仅是将 服务通过合 同等方式外包 给 非营利组织或私营企业 , 政府的责任 、 角色就可 以弱 化。运行这一 战略 , 涉及一系列基础性 的、 急需解 决的问题 。首先 , 购买的前提是进行 服务 的 市场需求测定 。由于社 区卫生服务除特需 医疗外 , 都属 于公共物 品或准 公共物品 , 因此一直 由政府进行提供 , 使用者无需或只需付低 于或略等于 成本 的费用 , 可能导致“ 便 需求无限制 ” 因为 “ 务基本是 免费的”, 有 , 服 “ 理性的 、 寻求 自我利益 的个人 _ 有可能会无 限期 的放大 自己的需 求 , I ’ 政 府该如何抵制这些 “ 需求泡沫” 怎样测算 出真实需求仍是一 大难题。其 , 次, 以何种标准 、 何种形式购买 , 以什 么为基础确定购买价格 , 以何 种形式 进行支付 , 也需要进行规划。 目前国外很多 已经有很多 经验值得我们 借 鉴, 但是具体地方应该有 自己有特色的一套操作流程 。第三 , 政府的购买 力, 即政府愿 意为服务 的购买投入的资金 , 存有 可变性。“ 政府服务 通常 成本高而质量低 ’造成 了财政效益不高 , , 但我们不 能忽视政府财政 投 入不足的问题, 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关于各国卫生 系统所取 得的绩效 进行调查发 现, 中国在“ 财务负担 公平性 ” 方面 , 居尼泊 尔、 位 越南 之后 , 排名 18位 , 8 倒数第四 , 与巴西 、 缅甸和塞拉利昂等国一起排 在最 后 , 被列 为卫生系统“ 财务负担” 最不公平 的国家 , 而在有 限的卫生投 入 中, 生 卫 行政部门热 点还在办 大医 院上 , 对社 区卫生 服务重要 性 、 迫切性 认识 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6日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扶贫救灾救济基金【发文字号】黑财际金[2016]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16〕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2月5日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黑龙江省为例

方式外 , 其余均采取合 同购买 的方式进行 。 () 3 明确服务提供 机构 , 订服 务合 同 , 同签订 后 服务 签 合
提供机构 开始按照合同 内容提供服务 , 服务开展前期 由机构 自
己垫付 资金。
些 活( 共卫生 ) 公 国家 不给钱 你也 得干 , 在给钱 了肯 定更愿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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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管理率 比较高 , 次是 6 岁以上老年体检率 , 民健康档 案 其 5 居 规范建 档率 以及 慢性病规 范管理 率情 况较差 。各 类服 务项 目
提 供并 不均衡 , 服务 的数 量 和质 量还有 待进 一步 提高 , 如慢病 规范管 理与健康 档案的规范管理 。总体来讲 , 基本公共卫生 服 务项 目的实施对 农村卫生服 务机构 及工作 人员产 生 了积极 的 影响, 如对重 医轻 防传 统观念 的转变 、 生服务人 员对 提供公 卫
据确定的公共卫 生服务种类 , 行服务成 本 匡算 , 进 也就是根 据 资金 总额通 过倒 推法将其 按 比例分配到每个服务项 目上 , 并非
奖励或制裁合 同承包商 … 。早 在 WH O提 出政 府 战略性 购买
公共服务后 , 很多西方 国家便 已开始购买 卫生服 务的改 革 J ,
这些改革 主要应 用于社 区卫生 服务 、 初级卫 生保 健 、 I H V项 目 等 。此外 , 还包 括一些 中低 收入 的发展 中国家 针对 贫困人 口和 弱势人群所开展 的购买 服务项 目L 。2 0 3 0 8年世行 出版 的《 ] 发 展 中国家如何实行基 于绩效的购 买卫生 服务》 书中提 到 , 一 在 购买服务时应考 虑公 平与质 量 、 明确受 益人群 、 合 同承包商 将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09〕76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备案。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的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地理区位、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
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区域卫生规划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适时修订,并在执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既可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政府和省、市、县(区)政府都要增加卫生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一、幼有所育L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贫困和城镇低保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出责任。
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15 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可以分2-3档。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财综〔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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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黑财社[2008]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黑财社〔2008〕8号)
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
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各市(地)、县级市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的规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服务的主体和试点范围
(一)购买服务的主体。
全省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和县级市(以下统一称为“区”)政府是购买服务的主体。
(二)购买服务的试点范围。
区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逐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方式和办法,在2009年6月底前在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功能。
二、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
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
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财政承受能力的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
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建立健康档案、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等),可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
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项目补助定额。
除此之外,也可将所有公共卫生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项目补助定额。
还可以按照服务中心或站的服务功能和项目,分别核定补助标准。
确定的补助标准应能合理弥补开展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