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情况说明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用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行政处罚也容易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规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该机关制定了一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本文将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处罚对象、处罚方式、处罚程度等问题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可以使行政处罚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过大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任意性、不确定性,损害行政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
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制定背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内容1. 处罚对象的确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包括违法主体、相关责任人等。
同时,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的确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处罚方式的选择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特殊性,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处罚方式也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处罚程度的确定在行政处罚中,处罚程度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一套具体的处罚程度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故意性、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确定了相应的处罚程度。
4. 处罚程序的规定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处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违法行为查处、听证程序、处罚决定的制定和公告等环节的流程和要求。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在林木资源开发利用中,以采伐林木为主要手段,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四川省丰富的森林资源,制定和实施了《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管理目标1. 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和维护森林资源。
通过合理的林木采伐管理,提高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确保森林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 促进林木产业的发展该办法将促进林木产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保证林木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林木产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明确了采伐林木的合规要求,即采伐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到采伐量的管理,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可持续性原则合理利用和管理林木资源是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该办法着重强调采伐活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周期和采伐量,保证采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够最小化。
3. 公众参与原则林木采伐管理涉及到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从采伐计划的制定到采伐活动的实施,都要充分听取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四、管理措施1. 采伐许可证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对于林木采伐活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
申请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并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受到限制,不得擅自延长或者违规使用。
2. 采伐计划制定采伐计划是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了采伐计划的制定要求,包括采伐区域的划定、采伐种类的确定、采伐数量的控制等。
采伐计划需要经过审核批准,才能进行实施。
3. 采伐量管理采伐量的管理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
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林业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
裁量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处罚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侧重于情节认定和处罚决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行为主体的情况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在裁量标准中,应当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标准和处罚决定的依据,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程序规范和权利保障。
在裁量标准中,应当规定执法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明确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申诉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裁量标准应当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处罚决定的程序和依据,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
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建立健全的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分析执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调整裁量标准。
同时,应当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裁量标准,杜绝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总之,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工作,关系到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川林发[2007]1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07]131号)各市、州林业局: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正地调处我省在林业生产实践中出现的林权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四川省林业厅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 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整合林业执法队伍,理顺林业行政执 法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 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5〕1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 意见》(川府发〔2015〕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 号)等文件要 求,结合我省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的 实际,制定本方案。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力度的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了具体的裁量标准,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保障了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2.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应该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确保罚款的适当性。
3.公正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在执行执法的时候公正客观处理案件。
4.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必须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5.限制性原则:行政处罚应该按照种类、范围和力度加以限制。
三、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一般不需要罚款。
2.罚款: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一般在几百元至上万元之间。
3.暂扣工具、设备和资金:适用于非法采伐、运输、储存、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4.召回、没收或者查封违法产品、工具、设备、资金等。
5.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证明文件等,限制违法当事人的从事涉林业经营活动的范围。
6.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的力度标准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标准,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追溯判罚: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开始追溯,对其进行罚款,增加处罚的力度。
2.罚款数额:一般来说,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如果违法情节严重,罚款数额应该相应增加,保证处罚的威信和力度。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根据不同的情节,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力度。
五、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力度。
1.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是指违法行为在林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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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过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为适应行政执法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而在行政立法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人情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提出的依法、合理行政要求,省政府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并于去年7月27日发出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于去年8月1日起启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并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
之后,又先后几次开会和发文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厅自去年8月以来,及时启动了该项工作。
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执法处(局、站、办)参加,按照“谁管理、谁规范”的原则,先由各执法处(局、站、办)于今年3月15日前提出初稿,然后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审查,并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在参考吸收江西、福建等省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实施标准》。
之后反馈各执法处(局、站、办)征求了意见并再次作了修改和完善,经厅领导组织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共涉及3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93项违法行为。
二、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在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即: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关于遵循的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在《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确立了6项原则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二是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四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原则;五是程序正当原则;六是综合裁量原则。
(三)关于分档细化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设置处罚条款时,一般分为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几种情况,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我们在制定《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 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对应分为3档,即:较轻、一般、较重;但对一些处罚幅度较大的条款则增加一档“轻微”,共4档。
轻微和较轻部分,对应处罚幅度的下限;较重部分,对应处罚幅度的上限;一般则对应处罚幅度的中间。
(四)关于没有处罚幅度条款的处理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设置处罚幅度的条款,因不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故在制定《实施标准》时没有纳入,直接按其规定执行即可。
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处罚条款几乎均没有处罚幅度;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这些处罚就没有设置处罚幅度。
(五)关于已过时规章的处理
对已过时但至今未修改的规章,如《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因其罚则部分引用《森林法实施细则》,而《森林法实施条例》早已废止,故在《实施标准》中未采用。
(六)关于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设置
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并参考借鉴江西、福建等省的规定而来。
(七)关于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并参考借鉴江西、福建等省的办法而来。
先后在《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十八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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