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查阅规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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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制度

工程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制度

工程档案查阅借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档案的查阅借阅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单位1. 工程档案管理单位指负责管理维护工程档案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工程档案的查阅、借阅进行管理。

2. 工程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和权限,健全档案管理流程,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工程档案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档案审核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齐全、准确、有序。

4. 工程档案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

三、档案查阅管理1. 档案查阅是指工程档案管理单位为满足法定需要或研究工作需要,允许相关人员查阅档案的活动。

2. 查阅档案需提前预约,提交查阅申请,接受档案管理单位审核,确定查阅时间和地点。

3. 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管理单位的规定,不得私自翻阅档案,不得随意更改档案内容。

4. 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归还档案管理单位,并签署查阅确认单。

5. 查阅档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拍照、复制档案内容,如有需求,需向档案管理单位申请。

四、档案借阅管理1. 档案借阅是指工程档案管理单位为开展具体工作需要,将档案移交给相关人员使用的活动。

2. 借阅档案需提前提交借阅申请,经过档案管理单位审核,确定借阅时间和条件。

3. 借阅档案时,应签署借阅协议,保证档案安全,不得私自转借、复制档案内容。

4. 借阅档案归还后,应经过档案管理单位验证,确认档案完好无损,并进行归档处理。

5. 借阅档案过程中,如有档案遗失或损坏,需按照规定赔偿,如有故意破坏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档案管理安全1. 工程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安全制度,采取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等措施,保护档案安全。

2. 档案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存储环境、设备等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

3. 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档案备份制度,定期对档案内容进行备份,防止档案丢失。

4. 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对档案火灾、水灾等意外情况进行应急处理,避免档案损失。

城市建设档案馆调阅指南

城市建设档案馆调阅指南
(五)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部门及市、区(县)人民政府调阅利用档案需出具所属区(县)级以上机关介绍信和调阅人工作证以及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六) 建设单位调阅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需出具城市建设档案移交接收单、单位介绍信及调阅人身份证。
(七) 因办理产权证明调阅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及调阅人身份证。
(八) 因动拆迁调阅利用档案的需出具拆迁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及调阅人身份证查阅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档案。
(九) 其他因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或者编篡著书等需要利用档案的,需提供市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证明文件,与市城建档案馆、档案利用受理点签定档案调阅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利用范围及利用方式,以确保档案安全。研究完成后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档案利用受理点提交一份研究成果归档。
第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调阅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受理点(简称档案利用受理点)的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市城建档案馆同意。
(三)建筑物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调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发生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和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代理人还应出具代理证明(如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四) 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查阅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
第五条 调阅利用档案须填写《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调阅利用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对房地产权属等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或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城建档案应当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社会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一)阅览。

档案利用者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引导下,在规定的地点阅读和浏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档案。

(二)摘录。

档案利用者在阅览基础上,对城建档案进行摘要和记录,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利用者摘录的内容不予出具证明。

(三)复制。

档案利用者需要以复印、打印、扫描、翻拍、扩印、拷贝等形式复制城建档案的,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提供档案复制件。

未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档案复制件。

未经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利用各种设备对城建档案进行摘录、复制。

第七条档案利用者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复制件出具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档案原件证明: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备案等需复制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复制,每一事项提供一式一份的档案原件证明。

原件证明必须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方可生效,必要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注明用途。

(二)档案证明:除上述用途外需复制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复制,并仅对一份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章"。

城建档案查询指南

城建档案查询指南

城建档案查询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城建档案查询二、办理部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2019年0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条第二款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办理地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管理科五、办理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六、查阅、利用所需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单位(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查阅建筑物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二)律师事务所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因诉讼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有效律师证原件;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委托书及立案证明的有效原件;法院调查令(注:查阅利用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三)科研专题研究机构查阅利用档案需出具: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书;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五)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查阅参与本单位工程形成的档案需出具:本单位和建设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六)建筑物所有权人查阅建筑物档案需出具:合法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七)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保密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七、办理流程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夏令时)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冬令时)。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事指南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事指南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事指南一、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制度及程序开发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是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宗旨。

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是开发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基本方式。

十多年来,我馆通过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服务方式,收集社会需求信息、接收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为桂林市城市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查阅利用制度1.到本馆利用城建档案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件。

利用本单位的工程档案,须持单位证明或城建档案移交书;利用外单位的工程档案,须出示该单位的证明。

个人利用住房档案,须提交本人的产权证和身份证原件,如查阅他人房产的档案,须提交产权人的委托书(签名及加盖手印)、房产证及身份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要出示单位证明,说明利用的目的,并经馆领导审核批准。

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利用有关项目档案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并经馆领导批准。

因诉讼活动需要利用档案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明和法院的立案证明。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城建档案,须经相关单位介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档案的查阅须在本馆阅档室进行,利用档案过程中严禁丢失、损毁、圈点、勾划、注记、涂改、抽页、拍摄和伪造档案。

3.需复制档案文件时,由本馆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4.机密以上等级的档案不得复制,要摘录文件内容时,须经馆领导批准。

5.对违反规定,利用城建档案进行欺诈造假,给国家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查阅利用程序二、要求:1、档案接收整理移交工作,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如果哪一个环节手续不完备,出问题在那个环节的,当事人(责任人)负责任。

2、接收档案后,业务员要及时审查资料,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报送单位补交资料,经多次催交仍不补报的,在规定期限内有多少资料就整理多少,缺少部分在移交时备考说明。

3、档案从接收到移交入库,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编审,六个月内整理完毕并办理移交入库手续。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拟稿人:时间: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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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查阅规定(须知)
一、查阅、利用城建档案人员须持有效证件:
、城建档案形成者查阅本单位的城建档案,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以及本人身份证明;查阅非本单位的城建档案,须持有城建档案形成者的委托书、介绍信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建设单位同意查阅的授权书。

以上查阅者必须经城建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港、澳、台胞应凭护照及市侨办或台办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
、外国人应持市安全局介绍信或证明及护照,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单位批准。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律师查阅城建档案,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公函及查阅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参照上述款)。

二、本馆保存的全部档案,不准外借出馆。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前,必须填写并加盖公章《拉萨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借阅申请表》、《建设档案利用保密承诺表》(下载),写明联系单位、联系电话、所携证件名称,并注明利用目的、利用方式。

城建档案馆管理人员对其所持证件及上述“两表”进行审核、登记,符合本馆规定的(特殊情况要经市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单位及馆领导批准),根据查阅者提出的要求进行检索,调阅档案。

三、查阅档案一律在阅览室,查阅档案者应对档案的安全、保密负责。

严禁在档案上圈点、划线、注字、涂改、裁剪、折叠、污损、拆页及拍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描绘、复制档案资料或私自将档案携带出馆,违者按情节轻重取消阅档资格和赔偿损失或提交档案执法部门处理。

查阅档案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物品,保持肃静,严禁吸
烟,如发现档案损坏和丢失现象,要追究其责任,并以档案价值大小数量多少进行罚款。

四、利用者查到档案后,对于需要复印、复制、提供证明等的内容和尺寸数量向城建档案馆说明,(对于非国家投资或非集体经济类的建设档案,利用方应按市场价格向复印公司协商支付复印费和档案拆装费等;利用国家资金或集体经济资金类的建设档案,原建设单位原则上可免费复印一次),并在三个月内将利用情况及效果及时反馈本馆,利用效果尚不可知的,待明确利用效果,邮寄或送交本馆,供我们利用分析使用。

【注:档案复印收费依据《档案馆工作通则》(国档发[]号文)第二十一条款,费用由中介服务公司按市场价收取,档案馆不收费】
五、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本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利用档案原件只能在本馆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馆外,更不容许外借。

特殊情况要经馆领导研究同意,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档案馆对外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后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人已详细阅知以上《须知》并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须知》的要求和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处分或处罚。

(请将以上下划线文字抄录在下方空白处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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