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改良路径——以伪造证据类虚假诉讼为背景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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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我 国的立法 已经确立 了诚 实信用原则为 民事诉讼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0 9 [ 作者简介 ] 吕娜娜 , 广西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民商法 系讲师( 广西南宁, 5 3 0 0 2 3 ) 。

7 9 ・
创新
2 ( ) 1 4 年第2 期 总第 5 O 期
近年来 , 民事 虚 假 诉 讼 频 发 , 这 些 严 重 违 背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滥 用诉 权 的虚假 诉 讼行 为严 重侵 害 了
( 二) 当事人 主 义诉讼 模式 的扩 张 在 我 国的 民事 诉讼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中 , 当事 人
案外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扰 乱 社 会 经济 秩 序 及 司法 主义 诉 讼 模 式 的倾 向十 分 明显 。 当事 人 主 义 的两 秩序 , 危 害极 大 。 因此 , 建 立 和 完 善 多 维 度 的虚 假 大 体 现 是辩 论 主义 和 处分 主 义 , 而 这些 都 是 我 国 民
心的道德 。 ” 而在现代 中国 , 很多人都丧失 了对对头
( 三) 法官 责任 心与 警惕 性不 足
顶星空的敬畏 , 不再追寻心中的道德法则 。诚实信 “ 案多人少 ” 的矛 盾 已经 成 为 我 国各 级 人 民法 用原 则 首 先是 道 德 的基 本 要 求 , 现 在 已经 成 为 民事 院处 理 民事 案件 的普 遍 情况 , 短 期 内 尚无 快 速 解 诉讼 法 、 民法 的一项 基本原则 , 它要求 民事 主体在 决这问题 的良方 。由于法官超负荷工作 , 其责任心 民事 活动 中诚 实 、 守信 、 以善 意 的态 度 行使 权 利 、 履 与 警 惕 性 必 然 会 受 到不 利 的影 响 。很 多 法 官 无 力 行 义务 , 维持 自己与对方 当事人 的利益 平衡 。 … 虽 然 去 深 究 、 洞察 诉 讼 过程 中 出现 的一些 不 太 正 常 的情 法律 已经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 , 但是现实 况 , 急 于 以调 解 等 方 式 快速 结 案 , 为 虚 假 诉 讼 的 顺 情况是 , 作为道德基本要求 的诚实信用 的缺失 , 导 利进行提供了条件。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当今社会,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日益突出,给司法机构造成严重的困扰,也对当事人、社会稳定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1. 虚假诉讼的一般情况虚假诉讼是指利用法律程序和司法机构,以虚假、伪造、篡改等手段提起的官司,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给司法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虚假诉讼者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恶意操作,致使他益受损。

2.2 司法机构处置不当一些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的办理方式比较简单粗暴,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判,导致错误的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虚假诉讼者逍遥法外,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3. 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方法针对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3.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从法律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漏洞。

3.2 提高司法机构的办案能力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力度,建立完善的办案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和审判。

3.3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营造社会舆论压力,使得虚假诉讼者无处遁形。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法律、司法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全面、深入地改革和完善,才能彻底从根源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机构能力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

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丁巧尔;刘海璇【摘要】False litigation, which causes serious damage to the judicial order, needs to be regulated by a special law. In 2012, 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clearly separated and regulated false litigation. In August 2015,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speciifcally added articles of the false litigation and made it a independent crime, which realiz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with the civil law, but many problems still lies in the provision and its application. The author researches on the connectionof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from the view of false litigation, analyzes the new articles of false litigation in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and put forward some practical suggestions on how to combin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to crack down on the false litigation.%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危害司法秩序,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2024年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2024年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并制约这种不法行为,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虚假诉讼的内涵、特点及危害,并就检察监督在虚假诉讼中的运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假诉讼的内涵与特点1. 虚假诉讼的内涵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的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虚假诉讼的特点(1)目的非法性: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出于非法目的提起诉讼。

(2)手段欺骗性:虚假诉讼往往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来达到目的。

(3)后果严重性:虚假诉讼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能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三、虚假诉讼的危害1. 破坏司法秩序:虚假诉讼通过欺骗手段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损害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的存在使人们对司法产生不信任,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3. 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诉讼的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检察监督在打击虚假诉讼中的作用1. 检察监督的定位与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在打击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2. 检察监督的主要措施(1)加强对诉讼活动的审查: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诉讼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线索。

(2)调查核实证据: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

(3)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检察监督在打击虚假诉讼中的实践与挑战1. 实践中的成功案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功查办了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浅析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

浅析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型查垒金三!!堕!!里型誊j笾■圈盛毽啊浅新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张齐爱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为了提高结案效率,实现案结事了的审判目标,都纷纷建立大调解机制,然而,民事调解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表现在一些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第三人或被诉一方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对这类问题的监督和查处难度也较大。

本文从虚假诉讼的特点出发,对查处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事调解结案效率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7-02一、虚假诉讼的一般特点(一)从立案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较短虚假调解案件多发生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

上述案件在原审中适用了简易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只有十天,结案时间较短。

从结案到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几天的时间,这在正常的调解案件中是不可能发生的。

(二)当事人在立案后即主动要求和解由于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是调解的本质特征,法院在审理调解案件时一般不用当事人都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程序。

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正当性就不容置疑,这样当事人就容易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第三人或被诉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立案后马上要求和解,双方在法庭对证据互认,导致法院很难发现它的“虚假”,最后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可能带有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和解协议。

(三)以虚假诉讼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虚假诉讼多以欠款、房屋权属等涉及财产纠纷为案由,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虚构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之后,通过在诉讼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予以自认,导致法院错误地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纠纷予以调解,从而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

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

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法庭、法律、法官等元素共同构筑了诉讼这一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方式。

然近年来,诉讼这种承载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制度载体却被不法分子利用作“智者的法律游戏”,即通过构筑虚假的诉讼,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谋取非法的利益。

据浙江高院做过的一项调查,基层法院近九成法官称: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认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面对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之势,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回应,即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现、制裁措施。

然而解读这一法条,不难发现,其规定尚过于原则和抽象,面对司法实践中形态多样的虚假诉讼,法律适用仍是摆在司法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一、问题审视:虚假诉讼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行为人试图假借法官之手实现自己的非法意图,不仅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的认识并不一致。

下面以几则案例加以阐释。

案例一:2003年,汪某与杭州某建设工程公司商议成立了衢州分公司,汪某任总经理。

后该公司因年检逾期于2004年8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6年初,汪某为偿还其个人对陈某的160万元欠款,与陈某虚构“衢州分公司在2003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向陈某借款16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衢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杭州某建设公司及衢州分公司向陈某归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遂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汪某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并出具了虚假内容的情况说明,导致二审法院作出陈某胜诉判决。

后该公司及时报案,汪某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衢州市某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案例二:2008年2月郑某夫妇向朱某借款30万元、利息1分、期限3个月,到期后因郑某夫妇负债数额巨大无力偿还。

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

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

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
虚假诉讼案例,指的是当事人在起诉或被起诉时,基于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故意欺骗法院,达到自己的不当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诚信度,也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剖析一下虚假诉讼案例应如何应对。

一、加强诉讼程序管理
在各级法院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管理,着重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

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依据法律事实,真实、清晰的阐述其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无法实现的要求,不予立案或直接驳回。

同时加强证据的审查,特别是一些明显虚假或隐瞒的证据,不仅要拒绝采纳,更要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遏制虚假诉讼的出现。

二、加强律师管理
对于律师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坚决制止其“为钱而赌”,“依法尽职”的职业道德,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行业在管理层面加强自律,同时也是防范虚假诉讼的有效措施。

三、加强司法人员制度建设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提升司法机关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和标准,杜绝懈怠和违纪行为。

对于发现虚假诉讼的,坚决把其归于人类的行为随之拒绝,加强对其打击力度,有利于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尊重度的提升。

总之,虚假诉讼案例的剖析,告诉我们应该杜绝虚假诉讼这种不良行为,实行从诉讼程序、法律尊重等多个方面加强管理,纠正不良行为,争取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司法环境。

最终达到法治有力、人民安心、社会和谐、创新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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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改良路径——以伪造证据类虚假诉讼为背景的思索权利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当行使,会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相反,如果不当行使,将会成为诱发侵权,乃至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

民事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消除争议、解决争端的一项合法权利。

孟德斯鸠指出,“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利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而虚假诉讼的产生正是根源于当事人滥用这种诉权谋取非法利益的企图。

一、虚假诉讼基本问题透视研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改良,离不开对虚假诉讼本质含义的理解与把握,离不开对虚假诉讼现状及危害的全面了解与清醒认识。

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为我们打开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窗口”。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比较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两者的概念内涵,对于准确理解虚假诉讼的含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明楷教授认为:诉讼诈骗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诉讼诈骗,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采取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不具有实质争议的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以达到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目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上述概念判断,虚假诉讼可以理解为狭义的诉讼诈骗。

首先,两者的行为均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其次,两者行为人目的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权益;再次,两者均采取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非法手段;最后,两者客观上均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

因此,虚假诉讼与狭义的诉讼诈骗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依据对虚假诉讼的含义考察,我们大致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虚拟诉讼主体、虚构法律事实、伪造诉讼证据三种基本的行为类刑[这三种行为类型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并不意味着只有三种类型。

由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较高,并且认定的难度较大,因此本文将伪造证据类虚假诉讼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立足点,试图通过研究探寻完善虚假诉讼刑事应对措施的有效方法。

(二)虚假诉讼的现状及危害随着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主渠道的地位逐步确立,虚假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并有日趋猖獗之势。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法院2005年审结民事再审案件43件,其中6件可以确认为虚假诉讼,比例达14%。

而在全国范围内,2006年、2007年在上海、天津、浙江、重庆、江苏、河南等地法院均受理了不少虚假诉讼案件。

虚假诉讼所带来的危害日益为相关学者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

虚假诉讼的存在,一方面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利益,阻碍了交易秩序、破坏了经济环境;另一方面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形象受损。

丁海玉为牟利,人为制造官司,几乎把每一家和他做过生意的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丁海玉案件引发出多起法官受贿枉法裁判案件,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有38人,包括12名厅级干部,26名处级干部,其中法官有25名。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关系到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关系到反腐倡廉工作的大局。

二、行为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心理归因从心理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助于洞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便于有针对性地构建刑事防范措施及惩戒手段。

依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由于行为人的心理倾向诱发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侵占财产的动机、证据串谋的便宜、逃脱制裁的侥幸、违法成本的低廉四个方面。

(一)侵占财产的动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和债权、侵占他人财产、规避法律等为诉讼目的。

因此,侵占财产,获得非法财产利益是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主要心理动机。

正是因为这样,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房屋权属纠纷、以及企业破产案件中较为常见。

以离婚财产分割为例,行为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主观心理就是企图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多分到财产。

而行为人意图多分到的财产在财产分割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分割之后则应属于对方当事人。

这表明,行为人具有侵犯离婚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直接故意,从主观上讲,具备了刑罚的当罚性。

(二)证据串谋的便宜在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中,债权债务纠纷往往是诉讼的案由。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伪造债权债务证据的方法不仅非常简单,而且不易察觉。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即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对于这种证据,只要当事人之间互相认可,一般不需要其它证据辅助证明即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因此,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当事人认为只要在诉讼之前达成共识、实施串谋,司法机关很难从借据本身找出问题,也很难对借据背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串谋可以轻而易举地得逞。

当事人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进一步强化了虚假诉讼的犯意。

(三)逃脱制裁的侥幸一般来讲,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比如,亲戚、同学、朋友等等。

这种身份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很容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守口如瓶”,也便于他们相互之间建立“攻守同盟”。

这种现实情况,助长了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比如,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审理的永康市外贸压铸厂诉被告孙维贤返还2283.6万元借款纠纷一案,被告孙维贤与原告永康市外贸压铸厂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勇为父子关系,另外两起以孙维贤为被告的借款案件,其原告均与孙维贤有亲属或朋友等特殊关系。

究其原因,无非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魏新璋,张军斌,李燕山.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浙江法院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09:164.]本案中,行为人之所以敢于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巨额虚假诉讼标的,主要是基于他们彼此对身份关系的信赖。

亲戚或朋友的关系,使他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互相之间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秘而不宣或失口否认,法院将无可奈何。

正是这种心理在作祟,致使他们对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恃无恐。

(四)违法成本的低廉目前,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多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为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寥寥无几。

这种现状折射出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预期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成本相比存在严重失衡。

虚假诉讼低廉的违法成本,助长了行为人以身试法的嚣张气焰。

违法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

如果违法成本足够高,达到或者超过违法行为所获得非法利益的程度,行为人必定会进行利弊权衡,从而敬畏于法律的威慑力。

那么如何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呢?费尔巴哈认为,犯罪的原因是感性的冲动,而为了防止、抑制这种感情冲动,必须依据感性本身,刑罚就是在感性上给予害恶(指强制),加以威吓,使之抑制犯罪的意念。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4—135.]这一观点表明,刑罚是预防、遏制虚假诉讼,提高虚假诉讼违法成本最为有效的方法。

因此,完善刑事防范和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规制作用势在必行。

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症结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行政防范措施相比,目前我国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事对策的理论研究及立法规定相对滞后。

实践中,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刑事立法规制范围过窄、惩戒力度较弱、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具体规定适用性不强等问题,进一步暴露了虚假诉讼刑事应对措施的力不从心。

具体来讲,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事对策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刑事实体和刑事程序两个角度分析。

(一)实体对策的薄弱1、定罪入刑不清。

《刑法》缺乏虚假诉讼犯罪方面的专门规定。

《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仅能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且仅针对特定对象,并不包括案件当事人,因此,无法起到有效规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的作用;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虽然可以运用到民事诉讼领域,但妨害作证罪规制的对象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人,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制的对象也是当事人以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因此立法缺乏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机制。

2、相关标准模糊。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一般依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妨害作证罪法定刑升格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而目前我国刑事立法欠缺对“情节严重”的准确界定,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区分妨害作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线,加大了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在这种现实因素的影响下,司法机关若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存有疑问,势必会依据“存疑不起诉”原则或“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念放弃对行为人的刑事追究,代之以民事、行政制裁。

3、财产刑罚缺失。

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并未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财产刑作出规定。

但从实践需求的角度来讲,明确规定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财产刑非常必要。

因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主要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财产,贪财心理是促使其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强烈诱因。

鉴于此,《刑法》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经济性惩罚,可以提高行为人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充分展示刑罚的威慑力,进一步加大对行为人的心理强制。

(二)程序手段的缺失1、追讼模式单一。

目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追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方式,这种单一的追诉方式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不便。

首先,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如若法官在民事审判中不能准确识别,一般检察机关很难获悉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确切证据,并依职权主动追诉;其次,既便出现了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违法情节、对受害人的权益侵害也有轻重之分。

对于不同性质的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一律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失偏颇,也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

因此,对伪造虚假诉讼行为,根据不同的性质,除依法提起公诉之外,有必要赋予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2、证据审查偏颇。

笔者认为,在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案件中,行为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方式一般包括形式伪造和实质伪造两种。

所谓形式伪造,是指某一证据仅从表面而言就缺乏真实性,即证据本身虚假。

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伪造当事人的签名或印章等等;所谓实质伪造,是指虽然某一证据从形式而言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真实、有效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证据在实质上所反映的内容是虚假的。

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当事人之间所出具的借条、签名或印章从形式而言是真实的,但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或是借贷数额虚假,因此,导致证据本质上的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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