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江)
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及其实现路径

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及其实现路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国家治理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公平正义、法治有序的社会,通过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机构建设,提高法治能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构建法治文化。
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首先需要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
这需要不仅政府官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各级政府要加强法治宣传,鼓励公民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强法治公信力。
为了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完善法治体系。
这包括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要加强法治机构建设,优化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法律质量和适用效果,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要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监察。
为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提高法治能力。
这包括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提高政府官员和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要建立健全法律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对法律研究和创新的支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为了全面依法治国,要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这包括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推动社会公正和公平的法治价值观念的传播,鼓励公民依法行事,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
要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
为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构建法治文化。
这包括推动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和守法的社会氛围,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
要加强法律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和法律观念。
要弘扬法治精神,倡导诚实守法、公正公平、尊重法律和法治的社会道德风尚。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以宪法为核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总目标,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核心要义是发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确保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实现新的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包括:加强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文化,提高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等。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包括: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教育和法治研究,提高执法司法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维护人权的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加强党同法律、法治关系的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意义在于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水平,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全体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中体现。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需要加强党的领导,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增强执法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能力,使法律真正成为制约和规范各方行为的有力工具。
全面依法治国还需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宏大的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的决策部署,坚守法治制度的红线,努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建设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的目标。
具体目标包括:
1.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宪法的核心地位,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框架。
2. 健全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保障公民权益。
3. 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构和法官队伍,保障公民的司法权益。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氛围。
5. 健全法治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法治改革,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通过实现以上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旨在建立起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理解和认识

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理解和认识
全面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治理中,法律法规权威和规范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权力行使必须依法进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保国家根据法治的原则行使权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一、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力度。
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同时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维护。
二、建立完善的法治机制。
国家应建立健全法治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加强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国家应加强法治教育、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法治观念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意识。
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
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加强国际法律交流,增强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力。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和保障。
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落实法治理念,建设法治中国。
简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

简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法律制度完备、执行力有效、监督体系严密、人民群众信任的法治环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以民法典、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这是以审判为中心,以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为支撑的司法体系,旨在强化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公正裁判和司法公正性。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重视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法治理念,旨在推动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法治文化生根发芽,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这是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模式,旨在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公共服务创新、增强社会组织自治等方面的法治实践,不断提升治理效能和民生福祉。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现代性和人性化等特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随着中国国力不断增强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总体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推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公民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法制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依法治国的国家形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治理各个领域,广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政府决策合法化、公正化。
同时,也要求公民依法行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建立健全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实现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的一种方式。
建立健全法治体系,需要健全法律体系、法治机制和法治文化。
法律体系是指建立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为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法治机制是指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执行和司法审判机制,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法治文化是指培育和弘扬尊法守法、讲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
司法机关要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权,保障公民的诉权和权益。
全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特征,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个目标包含着两个重要方面的意义。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种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方式,它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使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在法治框架下有序进行。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到了新的阶段,迫切需要依法治国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种高度现代化方式,是充分发挥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的一种高效率和高效果的方式。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改革和发展更加有序、稳定地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宪法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国家的重要法规。
只有广泛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围。
其次,完善法律体系,保障法律的公正、稳定、全面实施。
要坚持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行为,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加强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建设,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
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加强监督和执法规范,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执法规范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依法治国的目标

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基本方略,是指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裁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依法治国的目标是确保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依法治国可以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依法治国可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法治也可以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加快经济社会进步的步伐。
第三,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和保障,依法治国可以维护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使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平等权利和机会。
第四,依法治国的目标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道德建设。
法治是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追求,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引导人们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维护社会公德心和道德规范。
第五,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促进国家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
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和国家形象紧密相关,依法治国可以提升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信任,为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对外交往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繁荣稳定、公民权益保障、道德文明建设以及国际地位提升等多方面因素的统一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的持久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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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内容提要:当代的中国提出了法治的口号,但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化的程度还是有一段很漫长和艰辛的路要走的。
如何才能走好这段法治化过程的路呢?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又到底是什么呢?本文便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入手,分析中国现阶段特殊的时代背景,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目标,是以尊重民主、尊重人权为核心内容的,以法治国的目标。
着重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而确认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
关键性的词:法治、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法治国家的目标1997年9月12~18日在北京成功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
江泽民总书记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
报告着重阐述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随后在199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宪将“以法治国”的内容写入了《宪法》。
自此,“以法治国”成为在舆论界讨论最多的议题之一,同时也为许多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分析研究的重要课题,法治的口号也在大江南北被叫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四千多年历史的古文明国家,其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历史已经使人们习惯了人治,至少是对人治已经是熟视无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后,建立了新中国,提出了法制的口号,希望以此来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度。
建国近半个世纪来,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确实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建立起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基本达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
虽然到目前为至,这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目标还相距甚远。
如,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上仍然存在有一些长期形成的,如能导致右倾错误的机械论和左倾错误的空想论等传统思想不能被抛弃;而在司法领域,则某些个别地区时常会发生以权势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使公民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对法制的信赖。
但是,与我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的人治相比,已经前进了不小的一步。
在世界将步入二十一世纪,全球将形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将一体化,世界法治也将逐渐趋入和谐化的的今天,我党提出以法治国的新目标,是具有时代意义的。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宣称法治,则自然为法治国家了。
这还是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建设过程的。
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国家的标准,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的,需要我们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共同为之奋斗。
那么,中国为什么要走法治化的道路呢?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法律大于一切权力,即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社会中各阶级,包括统治阶级,都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也都必须在法律所制定的规范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论该成员肩负有多大的公共权力,也不论该成员有多么高的社会地位。
如果相对于法制而言,则是一个执行和服从的标准,表明政府各机关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而公民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引用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国教授在《法理学教科书》第二十二章对“法治”一词的定义,则是“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最普遍的服从”。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以法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法治,主要是现代的法治,因为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在君主专制之下的法治。
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尽管相对于儒家的“人治”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她毕竟是在主张“君主专制”之下的“法治”,仍有其历史的局限性。
而现代中国提出的法治,是完全的、彻底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与民主紧密联系的法治。
是基于人民普遍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法治。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国家权力机构由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力,选举出的人民代表组成,这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而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构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宪法,再依据宪法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进而要求一切国家机构及全体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事,逐步确立起法律的权威,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力。
同时能有效避免“人大于法”的现象,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
中国的历史经验告诫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下,实行法治。
建国后的40多年里,对是否实行法治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和政界,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也发生过一些争论,也因此酿成了历史性悲剧。
如“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里,宪法和法律遭到史无前例的破坏和践踏,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失出了最低保障。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在个别人手中,且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加之其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个人权威,促使法律虚无化。
痛定思痛,在打倒“四人邦”之后,我党认真总结了十年的经验教训,通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扬社会主义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的根本方针。
随后在通过的1982年《宪法》中还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的民主制度也要求实行法治。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我国政体的规定,可知我国政体是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为已任民主制国家,政体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与专制政体对立的。
她强调人民要当家,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委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符合并不得违背人民的整体意志,就必须以体现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为根据。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不遵照甚至违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如果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置体现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于不顾且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废法,那么,人民民主非但不能实现,反而可能造成权力的专断,对人民民主进行粗暴的践踏。
因此,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之上,必须实行法治,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及时纠正和制裁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这既是人民民主的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保障。
为保障国家及其机构正常运转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也需要实行法治。
实行法治,可以避免国家领导人的变化或注意力的改变而引起的国家不稳定,因为国家领导人,也必须严格依法治国。
实行法治,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供了行使职权的标准和尺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制裁各种越权和非法行为。
实行法治,能较好地解决领导人与法的关系,国家领导人应保持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普遍效力。
使国家和社会保持长治久安。
实行法治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仍要坚持党的领导,但绝对不能由此而理解为由党包办或代行国家的政务,不能以党代政,以党的政策代替国家的法律。
以往的教训在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不符合法治、宪法原则的。
不仅如此,还会削弱了党的领导,又使法律不能在国家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也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使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重视法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在中国应该也有必要实法治,必须走法治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我国的法治国家的目标应该是怎样的呢?首先,建立党的领导之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目标。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民主制度,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要让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由人民掌握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
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也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
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
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干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并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和加强。
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民主。
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只有共产党领导之下建立起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其广泛性、普遍性和社会性。
其二,要依托民主制度立法,为法治国家奠定制度基础。
建立民主制度并依照民主制度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是法治的基础。
它要求国家的立法目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都必须充分体现民主。
我国的立法程序要求,有权参与立法的机构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更多地体现人民的意愿,由人民在更大的范围上自主地选择国家和社会管理者。
其次,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是民主的。
这里的民主应是“多数人决定”的意思,其过程应能让其成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民主的结果是通过民主的过程做出的。
立法民主是民主的主要内容。
在法治国家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它是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
民主的立法被良好地实现了,这样的国家才可能是法治国家。
民主的立法无法实现,法治国家就成为泡影;如果没有民主的立法,法治国家就毫无希望与可能。
一个专制、集权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是绝无民主可言的。
无论这个法律的名称、形式多么民主,其结果必然是反民主的。
有了目的的民主,立法的民主才可能成为现实。
立法内容的民主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内容。
立法民主根本上还是就内容而言的。
立法内容的民主是在民主的立法目的的指导之下实现的。
没有内容的民主,立法的民主就会成为空谈。
同时立法内容的民主是以立法程序的民主作为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