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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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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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朝拜者一、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概念的哲学剖析一理论基础的概念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它是各种作用和活动的物质性的、实体性的前提。

一般而言,基础分为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

客观基础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本身存在的,包括了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方面。

理论基础,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理论,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观基础,是人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理论基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如是多个,它们则从不同角度提供依据,并且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中心,支撑这类法律或这门学科。

二性质的概念性质是一个事物在和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和本质不是等同的,性质表现在外,本质隐藏在内。

认识事物的性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一个层次,认识事物的本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二个层次。

三价值的概念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其存在基础在于一个事物对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

二、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在哲学上的关系对于任何事物而言,都会经历产生、成长、成熟、衰弱和消亡的发展过程。

基础决定了事物的产生,因此对事物的研究当然得从基础出发。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历史主义,对事物性质的研究,从来都应该从该事物产生的历史中去寻找。

而事物客观存在的固有属性即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事物具有不同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即价值的不同。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事物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是研究其性质的出发点,事物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事物的不同价值,但对事物理论基础的抽象和概括又必须借助价值层面进行推衍。

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而言,它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的理论,但对于理论基础究竟是何物这点学界却没有形成共识。

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站在经济法价值的层面进行,必须从价值的层面进行推衍。

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

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
个人产权所有者在利润的激励下,积极承担风险,推动产品、技 术等各个方面的创新。
稀缺资源的价值越大,资源使用的监督难度越高,生产的竞争性 越强,资源的用途越多,资源的不确定性越大,资源使用的时期 越长,个人产权的生产率越高。也就是说,社会的规模越大,个 人产权越有价值(德姆塞茨,1999)。
产权的类型(3): 共有产权(common property rights)
印第安人的反应是建立对海狸的排他性权利, 也就是私人狩猎领地。
与之相比,美洲西南部的印第安人并没有建立 类似的产权。在美洲西南部主要生活的是平原 动物,其商业价值很低。另外,平原动物的活 动范围很大,建立排他性权利的成本很高。
产权的变迁(2): 分配冲突对产权的影响
利贝卡普( Libecap,1989 )从分配冲突的角度分析了产权的形 成和变化。
产权的概念(2)
为了避免混淆,巴泽尔(Barzel, 1997)引入了 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区分,指出对于经济权 利而言,法律权利的存在既非必要条件,也非 充分条件。
类似地,波斯纳(Posner, 2002)区分了法理上 的(de jure)产权与事实上(de facto)的产权, 指出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子集。
产权的变迁(3): 利益集团与寻租
利益集团寻求再分配的努力也被称为“寻租” (Rent-Seeking)。
寻租就是“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取得特 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 收益的行为”(塔洛克,1999)。
寻租的思想最早由Tullock(1967)提出, Krueger(1974)正式提出了这一概念, Bhagwati(1980)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DUP) 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及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研究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及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研究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

属于交叉学科,正因为如此,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

由于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一、法经济学的兴起法经济学发展的真正起步是20世纪5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期刊》的创办,这是法经济学的里程碑。

50余年法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与重整。

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

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

法经济学也逐渐为经济学界所认同、接纳与肯定,最好的明证便是科斯由于对法经济学基础的研究而获得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贝克尔由于其涉及在法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荣膺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我们已没有理由怀疑法经济学存在的意义了。

二、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20世纪6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对法律问题的兴趣仅仅局限于几个狭窄的领域,如公司法、税法和竞争法,被称为旧法经济学。

科斯在其经典性论文中将权利分析和交易费用概念引人经济学关于资源配置效率分析框架之中,开创了新法经济学研究之先河。

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拓展的过程,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在法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目前新法经济学已形成了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发、竞争的理论系统,分别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经济学对于法律与司法的影响

经济学对于法律与司法的影响

经济学对于法律与司法的影响经济学是一门探讨资源分配和决策制定的学科,它与法律与司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学对于法律与司法的影响十分重要,不仅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提供了参考和指导,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学对法律的制定和对司法的决策制定两个方面论述其影响。

一、经济学对法律的制定影响经济学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

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原则,为政府和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比如,在市场竞争与垄断方面,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揭示了市场失灵和垄断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为反垄断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同时,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政策也为立法机构提供了应对通胀、经济周期等宏观经济问题的指导,为金融监管和稳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经济学对于法律的制定也影响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经济成本与效益的权衡。

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可以帮助立法机构对法律政策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估,并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提供指导。

此外,经济学对于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方面的研究,也影响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法律在规范市场行为和保护产权时,需要考虑到经济学理论的支持,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学对司法的决策制定影响经济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决策的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估方面。

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判决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导。

例如,在涉及赔偿额度的民事案件中,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评估受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给出合理的赔偿额度。

此外,经济学还可以根据效用最大化原理,为司法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比如在刑法中,经济学的理论可以帮助评估刑罚的效果、成本与效益,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经济学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还体现在发展经济法律和完善司法制度方面。

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可以为制定经济法律和法规提供依据,例如在金融领域制定适当的证券法律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及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研究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及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研究

配 置 的最 优 是 可 以 达 到 的
2 规


想核心 的 回归与重 整

正 是这 场思 想 理 论 和 技术 的革 新


范 的 霍布 斯 定 理

国 家通 过 建 立 法 律 结 构 使 私 人

为法 律 实 施 法 律 效 果 法 律 效 率 宪 法 理 论 等 问题 提 出 了


协议 难 以 达 成所 造 成 的损失最 小

因此 就需 要 组 建



个用 于 承 认

每 定


个领域

法 经 济学 也 逐 渐 为经 济学 界 所 认 同 接 纳 与肯
和 履 行 各 方产权 的政 府进 行谈 判
并达成
社会 契约



最 好 的 明证 便 是 科 斯 由于 对 法 经 济 学 基 础 的研 究 而 获
为 消除合作 障碍 而 进 行谈 判 的
法 经 济学 是 运 用 有 关经 济学 的理 论 和 方 法 来 研 究 法 学
理 论 和 分 析各 种 法 律 现 象 的 学 说
, , 。
和 经 济学 提供 了若 干 创造 性 的思 想 源 泉



这 包括芝 加哥学
属 于 交叉 学科 正 因为如
, “
派 法 律规 制 经 济学 派 法 经 济学 的制度 分析 学 派 以 及 法 经
、 、
及 到有 关法 律价 值等具 有法 哲学 意 义 上 的法 学 理 论 问题 而 且 涉 及 到 具 体 的 法 律 问 题 和 几 乎 所 有 的 部 门法 领 域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揭示法律与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内在逻辑。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效果,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核心理论、研究方法、应用领域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全面展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框架。

本文将回顾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阐述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法律经济学应运而生,成为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研究热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律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包括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法律供求理论等。

这些理论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和研究工具,有助于深入剖析法律制度的经济属性和运行规律。

接着,本文将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这些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应用,有助于揭示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介绍法律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包括法律政策评估、法律市场研究、法律风险管理等。

这些领域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也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和阐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系统的法律经济学知识体系。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经济学的学科特点、研究方法和应用领域,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致力于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

它强调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经济效果的统一。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几个基本概念对于理解其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至关重要。

首先是“效率”。

在法律经济学中,效率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资源分配的最优化状态,即在给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愿望。

浅谈法律经济学

浅谈法律经济学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1,2010175浅谈法律经济学□黄涛(上海财经大学08级经济法硕士上海200000)作为实用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在其《法律的道路》这篇演讲中预言道:"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人是属于现在的,而将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的人。

"而正如他所预言的那样,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经济学逐渐成长起来,被许多法律工作者们乃至经济学家所接受,尤其是对当今法学界的影响越来越深入。

对于法律经济学,存在着诸多的争论,但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一直以来都是不争的事实,其在理论上是以法学和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为基础的。

在近代,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原来混同在一起的社会科学逐渐分化,产生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独立的学科。

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各自存在的缺陷和现实的发展却越来越要求将二者联系起来。

诚如哈耶克指出,"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哪个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

"理论的困境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在各自独立发展之后,走向融合,解决单靠一门学科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内在矛盾。

①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逐渐发展起来,并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实践中。

然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的边界,也就是其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呢?谈到法律经济学,首先不得不提的是波斯纳和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他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几乎涉及法学所有领域,为法学家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效地融合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一条途径,创造了让人信服的研究范式,被人称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教科书意义的著作"。

经济法学与法律经济学

经济法学与法律经济学

经济法学与法律经济学经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是研究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学科,两者在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以及学科目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就经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内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原理以及法律规则等方面的问题。

经济法学旨在研究、总结和发展经济法律规范,保障经济秩序的合理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这包括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则、经济犯罪的法律制裁等等。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制度与规则,与经济活动息息相关。

二、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是一个交叉学科,它旨在研究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

法律经济学主要通过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该学科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运用到法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经济理论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应用。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的经济效果分析、法律规制与经济理论的协同作用、法律制度设计与经济激励的关系等等。

通过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法律经济学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则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提出更合理的法律政策建议。

三、经济法学与法律经济学的联系与差异尽管经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都涉及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但两门学科在研究的角度、方法和目标上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经济法学更加注重对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它主要关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通过研究法律规范的内涵和适用,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而法律经济学更注重对经济活动中法律效果的研究和评估,重点在于分析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以及法律制度对经济激励机制的塑造。

其次,经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学倾向于运用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研究、立法意图解释等。

而法律经济学更侧重于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行为经济学等,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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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讨论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西方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速度也逐渐加快。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法律经济学问题不仅涉及法律知识,同时也涉及经济学的研究,它的学科交叉性和相互渗透性较强,需要研究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这样才能够达到研究目标,提升自身的研究质量。

当前法律经济学逐渐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使其变得更加制度化,能够得到法律保障,从而提升其强制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而制度经济学也成为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科斯和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基础。

一、制度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地位
无论是在老制度经济学还是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都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出现。

它支撑着整个理论发展的基础。

众所周知,制度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它能够有效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人类发展历程中,人类都对自己施加了一些制约,因这样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结构才能更好的给出。

人们为了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正是根据这些规则来,以便形成更为合算的合理预期。

社会政治、法律及经济行的都与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

它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对不同环境下的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约束,从而能够有效保证社会的稳定,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

它是尽量靠个人的自觉来进行约束,其次在个人依旧不能按照行为规范行事的时候将由权威部门强行执行,进行约束。

在一方面,制度是多个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的集合;在另一方面,制度是经过交易多次重复形成的。

因此说制度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它是一种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所有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一种均衡行为,可以达到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的运行目标。

二、老制度经济学
凡勃伦传统和康芒斯的交易概念。

美国制度主义传统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延续至今和20世纪后半叶可以看作是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经济学中制度主义因素的再现和重要扩展的传统是经济学中有两大制度主义传统。

经济学中还有两大制度主义传统分别是被称为老制度经济学oie,和通常被叫做新制度经济学nie。

这两个学术传统分别做为经济学中的比较正统(nie)和不大正统(oie)的两大制度主义的思想传统都有着很重要的学术意义。

过时、垂死或没有生命力对于术语老传统来说不能成立,它的老只能说明它的生命力持久和意义的重大,是集中关注制度问题的较为悠久的能持续下来的传统。

法律制度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历史因素,它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矛盾纠纷。

因此说良好的制度能够有效解决相关矛盾,从而提升社会发展水平。

经济法律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上的纠纷,从而提升经济市场的运行效率,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随着制度经济学的产生,人们认识到经济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市场发展活动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但是制度经济学又不同于传统经济学,它能够将政治结构、制度以及态度等非经济因素联系起来,从而分析社会中的一些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强调经济制度的法律性。

针对这一点,以康芒斯为代表的社会法律派和康芒斯传统表现更加的突出。

凡勃伦传统与之相比,其老制度经济学oie的康芒斯传统与新制度经济学nie的联系相对甚为紧密,这是因为康芒斯传统强比较调和关注法律、组织和产权。

习惯性规则及未预期过程是凡勃伦对社会和法律规则的讨论所强调、关注的。

而对于康芒斯,他主要强调司法和立法过程。

康芒斯研究的最主要的内容的媒介是法院系统,而他所研究的却是个人和组织习俗、惯例的演化。

法院合理性标准包括意识形态成分,也要考虑到经济效率,除此还要受到判例及法官习惯性假定的约束。

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需要科学的设计和紧密的互动来实现,这样才能够达到制度发展目标,发挥制度约束的作用。

习俗的形成于制度不同,它的主要是在社会发展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约束力,但是该种约束强制力较低。

成文法作为制度的
表现形式之一,它属于制度设计的一部分。

而习惯法法院介于习俗和制度之间,它可以有效解决问题争端,同时也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

在判定时一般会按照相应的规则或者惯例来进行,但是有时候也会包括社会目的标准,从而提升判决质量。

因此说,芒斯的体系可以实现演进与设计相互作用,它既是众人的意志表现,同时也是政府以及法院的集体意志表现,它能够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升法律的应用性。

三、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它的主要代表人物为科斯。

作为研究经济理论的基础,其研究的核心就是交易成本,从而更准确的分析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制度的科学性,同时科斯还强调合理制度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有很多人将交易成本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相联系。

若能够将市场经济和制度领域相结合,并且能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科斯提出新的交易成本概念,他认为交易成本具有一般性的意义,可以运用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经济现象以及与其相关的因素。

例如在进行市场交换时存在的各种风险、垄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现象,都可以作为一种交易成本,从而提升了人们对制度经济学的认识,为经济学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科斯通过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有效解决了经济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拓展了经济学领域的视野,为其注入新的发展动力,促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

nie 也叫做理论制度经济学、数理制度经济学、现代制度经济学、以及新型制度经济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制度学上逐渐形成两个学派:一方面是以卡拉布雷西、缪尔达尔等人为代表的派别,他们继承了老经济制度的理论,认为当前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判,同时他们还对现有的经济制度进行抨击。

但是该派别一般被正统学派的经济学家排挤,认为他们的结构相对松散,理论相对薄弱。

另一方面是以科斯、诺思、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从西方经济学角度出发,并利用它的一般静态和比较静态两种均衡理论来对经济制度进行分析,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实中的经济制度问题,拓展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应用范围,在世界经济学中都产生重大影响。

科斯定理在法律经济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指导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方向,为当代法律经济学的制定奠定良好基础。

正如波斯纳斯所说:科斯定理是它研究法律经济的主旋律。

所以相关人员在学习法律经济时,应该要把握好科斯定理,这样才能够达到学习的要求,更全面的认识法律经济领域,从而提升自身的学习水平。

四、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世界经济与法律体系中都产生重大的影响,指导各国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从而维护本国市场经济的稳定。

同时法律经济学也为拓展了法学的研究领域,为其注入新的血液,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经济法律研究中来,提升人们对两者的认识,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

尽管目前法律经济学在中国还未能够呈现向美国那样活跃的态势,但也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可以预测,法律经济学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会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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