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论文法律经济学论文:经济学与法学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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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和经济学是两个不同领域的学科,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的规范体系,而经济学研究的是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 法律框架的经济影响:法律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对经济活动有着重要影响。

法律确立了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维护了经济交易的信用和公平性,保护了产权和合同,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分析法律对经济的影响来评估和改进法律制度,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 经济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竞争法领域,经济学家经常运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效果等经济理论来评估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和垄断效果。

这些理论可以为法律裁判和立法提供科学的依据,使法律能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效率。

3. 经济分析对法律决策的影响: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对法律决策制定过程有着重要的影响。

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对成本效益分析、外部性、市场失灵等经济概念的研究,为法律决策提供经济学基础。

比如,在环境法领域,经济学家通过评估环境政策对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的权衡,为制定环境法提供决策参考。

综上所述,法学和经济学是相互关联的学科,它们在实践中相互交叉、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经济学为法律提供了科学的分析方法和经济基础,而法学规定了经济活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
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性。

法学和经济学的合作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

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

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论文。

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

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

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

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

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

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法学论文《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论文》。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

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

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经济法论文2000字

经济法论文2000字

经济法论文2000字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

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

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及机制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及机制

摘要以往学界研究和探讨马克思的经济与法关系的思想,主要集中在研究经济基础对于法律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或解读法律现象的经济条件。

这虽然从最核心和最基础的角度和层面解读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但是这一种线性的决定和被决定的思想模式往往会变化成为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僵化体。

这种分析模式容易造成了如同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法律似乎是经济作用的结果而不具有任何独立性”的片面理解。

对法的本体的研究,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根本,关系到“法从何处来”以及“法向何处去”。

在本文的导言和第一部分,我将详细论述经济基础与法的本体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广义、狭义以及动态、静态角度着重论述以往在法哲学研究所没有特别注重的领域,意在阐释经济基础对法其决定作用的“两种关系”以及“两种生产”的内容。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关于法的产生的论述中,我将从人类社会的本质要求、法的工具属性入手,结合私有制、分工发展的历史,阐述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扩大化、多样化为何会导致“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调整规则被要求、创制的机制。

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我将从法的历史演化和经济基础性质变化相契合的角度,来论证经济基础对法的要求以及法对经济基础的反映。

并在坚持法对经济基础的绝对依赖的基础上,涉及讨论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

在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中,我将论述人的主观活动从法的应然到实然的过程中的作用机制。

关键词:经济基础法和法律决定作用作用机制AbstractIn the past,the education specialist and the Marxism researcher often foucs on the simple relation between economic foudation and law. They pay their attention on how to confirm the relation which has been said in the Marxism classic article is real. Although it is very important in our study and reserch,but it also may to bring about a not good result. People easily believe that, comparing with economic foudation,the law always act a passive and negatived character waiting for the former pay the effect or impact on itself. So we must also pay attention on how the decisive process act and how to transform the growing trend of economy to the require of people,and to do my best to explainthe process the require lead to the law which is been immediately created by the ruler.In my essay, I will explain the topic in four parts. First, I elaborate the content and extensin of Right and law economic foudation from all kinds of perspective and view. Second, I will work on the concrete process of the appearance of the law. Third, I will explain the mechanism of action between economic foudation and law in the history of their growth. Last, I will emphasize the subjece take a great place in the history.Key words:Economic foudation, Right and law, Decisive function, Mechanism of action前言本文着眼于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即经济作为上层建筑的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核心——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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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篇一:《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

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

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硕⼠毕业论⽂范⽂3篇硕⼠学位论⽂毕业论⽂资源开发利⽤探析【内容提要】⽂章探讨了开发利⽤硕⼠研究⽣学位论⽂资源的有关问题,分析了学位论⽂的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的前景和可能,并提出初步的思考与设想。

《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12⽇中华⼈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来,我国的学位和研究⽣教育⼯作不断在改⾰中发展、完善,取得了世⼈瞩⽬的成就,对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化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

到2000年6⽉⽌,全国有权授予硕⼠学位的单位共655个,硕⼠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共8361个,学位点专业覆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学、历史学、理学、⼯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和管理学等12个学科门类。

截⾄1999年我国共培养硕⼟486558⼈。

另外全国还有388个单位开展了授于同等学⼒在职⼈员硕⼠学位⼯作,通过这条途径已有25599⼈获得硕⼠学位,特别是近两年来,研究⽣的招⽣⼈数更是连续以30%年增长率递增,使我国的研究⽣教育进⼊了⼀个⾼速发展的时期。

随着研究⽣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必将为我国的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输送⼤批专业⼈才,⽽合格⼈才培养的重要指标之⼀就是学位论⽂的⽔平。

1现状分析学位论⽂是⼀种特殊的⽂献类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是伴随着⾼等教育学位制的出现⽽产⽣、发展,经过导师的指导、论⽂答辩和学位委员会的评审等步骤,是研究⽣获得学位的主要依据,有较⾼的学术价值,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信息源;⼆是这种⽂献经过打印,数量有限,⼀般限于内部交流,属⾮卖品不易获得,由于极其分散,不利于科学信息的交流。

硕⼠研究⽣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所作的学位论⽂,不同于本科毕业⽣作的毕业论⽂,学位论⽂有专业研究⽅向,并有专业导师的指导,具有⼀定的理论⽔平。

也不同于博⼠研究⽣所作的学位论⽂,博⼠论⽂⼤多数已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社会可利⽤的资源。

⽽硕⼠研究⽣毕业以后,有相当⼀部分就业与原学习的⽅向不⼀致,或攻读博⼠改变了研究⽅向,所以使该部分研究成果在完成学位答辩之后成为只⽣产⽽很少传播的知识信息,使资源封闭甚⾄遗弃并造成极⼤的浪费。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一、引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是一篇探讨法律领域中某一特定主题的学术文章。

它是法学专业学生学术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法律知识深入研究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探讨如何撰写一篇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并分析论文的结构、方法和技巧。

二、论文结构1、封面: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学校名称、专业、日期等基本信息。

2、中英文摘要:简要概括论文的主题、目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3、关键词:列出论文中涉及的主要概念或术语。

4、目录:列出论文的各个部分及其页码。

5、正文: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分析、结论等部分。

6、一、引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是一篇探讨法律领域中某一特定主题的学术文章。

它是法学专业学生学术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法律知识深入研究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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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英文摘要:简要概括论文的主题、目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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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文: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分析、结论等部分。

6、毕业论文法学论文一、引言毕业论文是每名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它不仅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检验,更是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的考察。

本文将以“毕业论文法学论文”为题,探讨如何选题、研究方法、资料收集、论文撰写等环节,以期为同学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选题选题是毕业论文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个好的选题能够使论文更加具有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

在选择题目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兴趣与热情: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或话题,能够使研究更加深入和持久。

2、实际应用:选择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题目,能够使研究更具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第一篇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

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

从专业分布看,不但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很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

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能够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能够与之相“媲美”。

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但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很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

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相关的法”。

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点,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有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

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

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

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

它们是实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水准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

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

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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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论文法律经济学论文:经济学与法学关系的思考摘要:本文从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范围和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常识性的探讨。

笔者认为法学必然要与经济学发生联系,经济学成为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不学经济学决不可能学好法学;法学家不仅应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必须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学者。

关键词: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经济学
在法学界有一个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

特别是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他们试图完全不考虑法律的实质内容,仅从形式上建立一个完美的法学体系。

不可否认这个学派对法学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法学的体系化和形式化上。

但这一学派也遭到几乎所有其他学派的批评。

这是由于没有内容只有形式,法学就形同虚设难以具体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我国法学界的许多人实际上是坚持法学形式主义的观点的,按照这种观点法学是一个能够自我满足的学科,它与确实难以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法学不是真空中的学问,也不是儿童玩具,它必须实实在在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并且,,还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

因此,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研究内容上、调整范围
上,以及司法实践上就必然要与经济学发生联系,使经济学成为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

但在此同时,法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科学也与经济学有着重要的区别。

一、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的关系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节约的学问,其核心研究目标是如何以最大效益为目标配置稀缺的经济资源,或称如何是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它又可以分为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实证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现象,以对经济现象的实证分析为主,就此而言经济学也称为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学则主要是研究应如何按照对经济现象的分析结果,实现对某经济现象的调节和管理,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目的。

法学是研究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目标上既具有一致性,同时也有明显的区别。

在一致性方面,经济学的研究目标主要是效率,法学也以效率作为其基本价值之一。

在这一点上法学与经济学是一致的。

其中规范经济学实际上同法学在研究目标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发展起来的制度经济学以及法经济学,我们很难说清它们是法学还是经济学,它实际上就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综合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与经济学的溶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目标上还
是有明显区别的。

法学的研究目标不仅包括经济学的目标,也包括其他非经济学的目标,如社会学的目标、政治学的目标等。

法学不仅追求效率还追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福利等价值。

并且,经济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提高企业效益,实现经济的正常运行和高速、稳定、协调增长,法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

二、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的关系
法学在研究内容上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与经济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其中的各法律规范还是各种违法责任都必须考虑立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执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违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多数法律规范的制订都必须进行经济学研究。

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上来看,法律所调整的无非是各种形式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中,财产关系本身最终必然要表现为各种经济关系;并且,即使是人身关系也与经济关系具有许多联系,许多人身权利本身也会形成经济关系。

因此,在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内容上,离开了经济学大部分法学内容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当然,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也有明显的区别,许多法律关系及经济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特别是在程序法的研究内容上。

无论是司法体系的建立,还是公安机关、法院、
检察机关的关系;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它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裁判体系,还是民间裁判体系;无论是司法机关的管辖,还是其裁判程序等,都与经济学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们是法学中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体系。

三、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在调整范围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学中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都是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也都属于经济学调整的范围;在非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学也对其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通常,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立法研究主要是经济学研究;需要以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相关法律的制订;需要利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结论。

其中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各种经济规律的总结。

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也有许多不同。

首先,从调整的广度上来讲,法学的广度要宽于经济学,有许多经济学不涉及的领域法学必须波及。

另外,就调整的深度来讲,经济学在其调整范围内要比法学更加深入。

许多经济学的内容是研究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如何实现最高效率的经济活动,这些具体经济活动的实施是法律所不研究的,法律允许社会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行为。

四、经济学与法学在司法实践上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基本的经济学知
识,才可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这是由于,法律是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的抽象性、普遍性的统一规范,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不可能穷及所有的社会现象,否则法律规范也就不可能在事实上存在。

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就必须通过经济学来还原法律规范,以对具体的纠纷作出具体的判断和裁决。

离开了具体的经济学知识,要准确地实现这种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然,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上的判断和决定。

一般来讲,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是形式优先于实质,它只能是大体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而经济学上的判断和决定则往往是实质优先于形式,经济学更强调实现效果,而不是更强调判断和决定的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学经济学可以学会法学,但不学经济学决不可能学好法学;法学家不仅应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必须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学者。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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