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论文

合集下载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定义、目的和原则,并就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为目标,以法律规则为手段的法律学科。

其内涵包括经济体制、市场规则、经济性质的法律适用与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等内容。

二、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的目的主要是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经济法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禁止垄断行为、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保障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保障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

经济法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创新竞争、提供有效的维权机制等手段,保护各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权益。

3. 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法权益、预防经济风险等措施,经济法能够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并推动其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所体现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它们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下面是经济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

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依靠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2. 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经济法应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开放透明、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

经济法要求各个市场主体需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经济活动,禁止垄断行为、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

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

法律经济学初探论文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论文。

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

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

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

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

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

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法学论文《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论文》。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

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

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最新经济法论文

最新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

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下面是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

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

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

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

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2000字法学论文:经济法_2000字法学论文:经济法

2000字法学论文:经济法_2000字法学论文:经济法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

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2000字法学论文。

经济法给市场带来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对市场的具体作用分为组织、调节、监督三方面的作用,基于以上作用其为一门特有的法律部门已经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

在我国当前存在的市场经济运行下,最为不利的因素是政府不能很好的把控市场以及市场的调节能力失效。

为了防范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产生,经济法必须做好制度上的准备,经济法既鼓励经济个体的积极性,又维护着公权的权威和利益。

民法自产生开始便具有自己的特定原则,它同经济法具有与生俱来的冲突,同时还会给政府行使法律权力造成严重干涉。

行政法则与民法截然不同,它不存在对经济法的否定或者干涉,从这一方面讲,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从经济法的产生到发展的过程中,诸多经济学家寻找其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联系,但是均无果而终,经过一代又一代经济学家的努力,最终确定了经济法的独特性,从而将其从其它法律之中分离出来,具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模式。

从体系方面来说,共识经济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划法。

从责任反面来说,共识经济法拥有着本身特定的处理事情的形式,通过发展可以为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进行补充和优化。

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并倾向于制定统一的法典,将成文法系统化、体系化,我国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是以此作为发展方向的。

但是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支撑,不可能具有亘古不变的模式,它是应市场的变化而相应的做出改变,从而更好的为市场经济进行服务,如此,在设立经济法时,它属于单一模式的设立,很难形成统一的经济法典。

这也决定了本文的论述逻辑。

由于上述原因,通过整体来谈经济法的作用和在生活中的体现或许较为空洞,笔者仅仅结合在商业银行工作的一些经历,试图从日常工作的逻辑中出发,找寻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并试图找寻其中存在的问题,而商业银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商业中的经济往来进行督查;可以促使银行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将客户所具有的合法权益扩大化,从而更好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法和经济学

法和经济学

法和经济学结业论文学院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子)二班姓名毕蓉荣学号3011202215 年级大一概论: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觉得法和经济学主要是以经济学观点解释法律中的问题,其中也运用了哲学中的较多观点,还援引了较多数学模型,如负指数增长等。

法和经济学这门交叉型综合学科,让我受益匪浅。

本论文,我选取书中四、五章财产经济学问题进行展开。

正文:首先,通过野螺出生,卫星占位以及不相容问题的引出,点名了财产法的四个基本问题:即1.财产权是如何建立的?2.什么可以被私有?3.所有者可以如何处置财产?4.有关财产权侵犯的赔偿是什么?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用、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犯。

财产法为资源的配置和财富的分配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

其主要线索为:1.财产是一束权利,所有者是自由行使其权利的,其他人是不能干涉所有者行使其权利的。

2.讨价还价博弈的经济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建立风险值,决定合作的剩余和就分配合作的问题达成条件。

3.市民社会基础:明确的产权制度;契约自由原则;责任自负制度。

4.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导致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样的情况。

当交易成本足够地高,从而阻止谈判的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

例如:畜牧饲养者与农夫的例子。

5.交易成本有三种形式: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执行成本。

6.规范的科斯定理和霍布斯定理分别是:构建法律以消除私人协商的阻碍;建构法律以使私人之间的协调失败所导致的损害最小。

7.通过洗衣店和电子公司的案例,向我们揭示了财产是如何被保护的。

赔偿金方式在交易成本较高时具有优越性,禁令方式在成本较低时具有优越性。

8.公共产品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应该由私人拥有。

9.法律的制定对于一个人应该如何处置其财产施加了许多限制。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2019-01-10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一)合理使用的特点合理使用拥有一些其他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所有不具备的特点。

1.合理使用范围法定。

合理使用的范围并非任何人主观决定的,而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包括12种情况,除此之外的使用均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3条增加了“其他情形”进入合理使用范围,但其他情形仍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抑或是法院裁判确定。

2.合理使用需基于正当目的。

正当目的的最主要表现是任何人使用作品都不得侵害作者之权利。

一般而言,商业化目的都是有损作者利益的,因此合理使用中不存在商业化使用。

然而出去商业化目的,非商业化目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是正当目的?若使用作品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必将有损于公共利益,显然也不属于正当目的。

合理使用的正当目的含义应当更广阔。

3.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

合理使用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保障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触作品,使用作品。

避免因许可而造成的谈判成本。

4.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

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这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不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行为完全免费以便于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使用作品,也激励了文艺创作。

(二)合理使用的性质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对于合理使用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分别是:权利限制论、侵权阻却论和使用者权利论。

赞同“权利限制论”的学者从行为对象主体的角度来阐述,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享有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来自版权的特许,是一种独占的权利。

法律不仅限制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更需要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此来达到利益平衡,既增加创作的热情,促进作品传播,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国内多数学者都赞同这个观点。

赞同“侵权阻却论”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使用者的一种保护,让他们在使用别人作品时有法律的依据,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侵害他人著作权时的侵权阻却事由。

法和经济学论文

法和经济学论文

法和经济学案例分析——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我就来分析一下财产权限制经济外部性。

由于市场资源配置的缺陷经济会产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经济主体(国家、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另一个相应的经济主体,却没有给予相应支付或得到相应补偿,就出现了外部性。

外部性可能是负面的,也可能是正面的。

若只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促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无法解决外部性,则需要法律干预与限制、政府应该适度的干预。

一般情况下,外部性可通过私人谈判解决。

若私人无法解决(例如:公害),就需要法律的手段。

法律解决外部性一方面可以采用责任规则,要求损害者进行赔偿;另一种方式是法律禁止。

案例1:邬某等七人承包了宁海县西店镇庆丰塘73亩养殖塘进行水产养殖。

同乡邬甲和邬乙分别经营宁海县西店毅力木雕工艺品厂和宁海县西店佳隆真空镀膜厂,两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流经邬某等七人养殖塘的河流。

2008年5月,七位养殖户的养殖塘从进水港打水后,塘内养殖的水产品陆续死亡,最后全部死亡。

宁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邬宗军和邬孟军开办企业的排污流经河流及入海口等处水质进行监测后的结论为,PH值、COD和色度超标。

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曾对此事进行协调未果。

七位养殖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邬甲和邬乙赔偿其水产品的损失。

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宁波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排放的COD、色度超标的污水会造成七原告塘内养殖的水产品死亡;七原告养殖的水产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7140元。

据此,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经营企业的排污行为与七原告养殖塘内的水产品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对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体现了法律通过强制赔偿的方式纠正外部性的功能,赔偿限制了产权人的财产使用,因此填补了市场缺陷。

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中,环境污染属于侵权类型。

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需要确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经济学期末论文 LEGAL ECONOMICS THE TERM PAPER

医患纠纷的法经济学分析 THE LEGAL ECONOMIC ANALYSIS OF MEDICAL DIS PUTES

学 院 (系): 经济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 专 业 班 级: 行政管理专业092班 学 生 姓 名: 吴海东 学 号: 2007064222 摘要 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医生带着钢盔上班,患者带着DV机看病。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用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试图重建医患关系。

主题词:医患纠纷;信任危机;双轨制;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as in the same trench and fight the disease both doctors more to the opposition, medical disputes emerge in endlessly, the doctor with a helmet to work, patients with DV machine a doctor.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at present the national court in a trial of medical accident case over 10000 pieces,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cases over 40000 pieces; Beijing's a district court in 1999, deals only with a 9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2008 has risen to 200. The number of medical disputes is rising year by year, the urgent need to legally reasonable definition medical liability, July 1, 2010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chapter 7 in 11 an article, which specified the" medical liability ", the patient of the complex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ifficult solu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laws, trying to rebuild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Keywords: medical disputes; Trust crisis; Double track; Medical accident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的两种情况,医疗事故,因为代夫看病看的不对,把病情耽误了,或者治疗手段错误,把好人治成不健康的人,把不健康的治疗死亡。非医疗故障,医院用药不对,可能是假药或者器械是假的不合格的器械,代夫不具备行医资格,非法行医。吃错药了是医疗事故,吃假药了事非医疗事故,司法行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法律评判,效果是不一样的,分门别类不一样,鉴定部门不一样,一个是医学部门组织权威专家进行鉴定,一个是司法部门法医鉴定,一个叫医疗鉴定,一个叫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出现了双轨制,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结果截然不同,而事情基本上差不多,都是到医院看病,医院没有处理好,出现问题了,所以在司法法理上就解释不通了。现如今的《侵权责任法.》不在搞双轨制,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统一叫做医疗侵权,不管什么原因,病人在医院出事了,叫医疗侵权,一旦构成医疗侵权就要赔偿,支付受害人赔偿金,并且额度基本是恒定的,把原来的两个轨道并到了一个轨道,解决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但是《侵权责任法》留下了尾巴,医疗侵权如何界定,谁来裁定,医学会鉴定还是法医鉴定,《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来裁定,没有确定医疗纠纷过程当中的鉴定机构权威机构应该是哪个部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举证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防卫性医疗,代夫为了防止自己可能出现的责任,所有的项目都要检查一遍,患者便成了受害者,有时一项简单的病状,会因为大夫”负责”的治疗手段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有一个赵本山的小品正真实的反应了这一现象。一项肚子疼生理现象,做了心电图、磁共振、做完毕超又化验粪,张大夫怀疑肝儿,李大夫怀疑肾,医科怀疑是宫外孕,后来专家经过一番讨论鉴定得出个结论:患者岔气儿了。有得时候说医院黑心,想多赚患者钱,并不排除这种可能,可是更多的时候是,大夫怕给患者断定了病状,开了药方或者诊疗方式,患者没有看好,回来找大夫,出现了意外,同时有可能是别的原因引发了肚子疼的病状,这样医生就不敢贸然做出诊疗判定,接下来,一项简单的肚子疼,为了确保不能误诊,就开始验血、验尿、CT等都来一遍,出事也不能找医生或者医院,医生已经履行了职责,对患者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这就叫做防卫性医疗。患者就倒了霉了,患者得了一个肚子疼得病,开几片药就能看好的病,结果花了几百甚至是上千上万,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所以《侵权责任法》想从这个方面扭转,不要搞完全举证倒置。举证倒置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形成了新的不平衡。新的《侵权责任法》给出了三条:(一)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也就是进行举证倒置,除了这三种情况,患者自己举证。 新三条初看起来似乎对患者很有利,但是仔细分析一看,三个条件的内容私有雷同。首先看第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诊疗规范的出处是那个部门,医院还是卫生协会,或者是国家定制的呢?行医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过错都可以归结到违背诊疗规范中来,医院犯有的所有过错都可以说是违背诊疗规范,还得到医院一方举证,所以第一条等于没有规定,没有意义。第二三两条规定的内容又不能涵盖所有的侵权规定,比如说医院为了躲避责任对病例进行涂改;做手术腿里夹了钢板,结果钢板是伪劣产品,取出来之后断了,医院取出之后进行了处理,藏起来了,并没有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范围之内,只是涉及到了病例;再例如,医生给患者开一种药,本来不对症,患者喝下去之后,都消化掉了,吸收了,而医院剩余的药品不允许病人带走,医院收起了;有的时候患者去世了,尸检医院没有告知家属等等都没有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范围之内。因此,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到底是由医院举证还是患者举证,还是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的三种情形还带来了另一个后果,加重医患关系的信任危机。 在患者了解了在诊疗过程中对自己产生的不利结果之后,会采取极端行为就诊,即带着视频音频设备,在医生行医过程中进行现场录取证据,以备万一。医患关系本来紧张的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互相不信任,如此一来有可能会使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紧张。所以说《侵权责任法》在举证方面显得非常模糊,在鉴定方面留下了尾巴。在举证方面的模糊,《侵权责任法》反映了对于医患关系纠纷有些过于理想主义。首先,《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实体法,它和程序的问题没有关系,真到时候启动司法程序的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以前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然可以运行,法官既可以用《侵权责任法》解释也可以用《规定》解释,自由裁量权很大。新法中63条有规定说,医生不能未被患者的意愿,给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不能过度医疗。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才是不必要的检查?比如前面所说的肚子痛,检查血液,是必要还是不必要?假如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大夫可以断定,但是一个年轻的大夫吃不准,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让患者多进行几项检查,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这个侯肚子疼验血,做CT事必要还是不必要的检查呢?搞不清楚了,很难界定。在这一方面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容易流于空泛,带来的是一笔糊涂账,所以在现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医疗卫生体制没有做大幅度改革,医院没有大幅度地变化情况下想靠《侵权责任法》把医患关系给缝合,这是种理想状态,是不可能做到的。同时也反映了医患关系比较紧张,政府觉得这方面的压力很大,法律上应该与时俱进,但是体制改革没有进行的时候,光靠一部法律想把它扳回来很难,即使给患者高额赔偿,暂时平息了这个社会矛盾,那么相反给医院医生带来的压力大,医院医生必然要采取防卫性的治疗方式,所有的证据都由医院掌握,尽可能的多给患者看,反而更加增添了患者的负担,最后吃亏的还是患者,医患关系的基本问题还没有解决了。 所以现在问题的根本是在于医疗体制的改革,在于医院的问题,公立医院怎么处理,现在公立医院官办不分,造成了没有监督;医药不分,造成了医生靠大处方这一类东西以药养医,给老百姓多开药来赚钱。这些现象再加上医药资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不同的医院治疗效果完全不一样,好的医院人满为患。这类情况都需要医疗体制解决管办分离的问题,医药分离的问题和均衡配置医疗资源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都推给医院去,又会引发新的信任危机。所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着眼于现在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比如说有得老百姓肯能会想到,缺德的大夫多,给我开这么多的药纯粹是琢磨我的钱。而医生一方同样有难言之隐,每月微薄的工资如何等。其实我们本身也是这么觉得,现在一些没有医疗道德的医生乱开药,多收费,但系分析来看却存在另一个现象。比如以前我自己住院的时候发现一个现象,在所花费的项目中,大夫的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