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
招投标中的履约担保范本

招投标中的履约担保范本履约担保范本一、需求背景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履约担保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提供一份招投标中的履约担保范本,以供参考和使用。
二、担保主体1. 担保人担保人为具备资质和信誉的专业保证机构或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其责任为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对投标人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受益人受益人为招标人或招标项目的委托代理人,其权益受到本担保范本保障。
三、担保方式1. 保证金担保担保人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诺在投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将予以赔偿。
保证金金额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2. 保函担保担保人开具保函,明确承诺在投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将予以赔偿。
保函中应包括担保金额、有效期限、索赔方式等相关条款。
3. 其他担保方式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需求,担保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担保、信用保险等。
四、担保责任1. 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对投标人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保证金、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 招标人的责任招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的要求,并按照担保方式约定的程序与投标人签订履约担保文件。
五、索赔程序1. 招标人申请索赔一旦发生投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招标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担保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2. 担保人处理索赔担保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核实和评估,并根据相关协议和保证函的约定进行处理。
担保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违约责任1. 担保人违约责任若担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 投标人违约责任若投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5018575_提供投标保证保险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76提供投标保证保险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文/辛洁 余红霞案例介绍2018年12月7日,连发公司就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形式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须知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畅跃公司参加案涉工程施工的投标,并以连发公司为被保险人,向汇友保险社投保投标保证保险。
汇友保险社为畅跃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一份,约定汇友保险社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畅跃公司参加连发公司工程项目投标,向连发公司提供保证保险。
汇友保险社承诺在收到连发公司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不超过40万元的保险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2018年12月27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作出了评标报告,畅跃公司和信利公司的投标被否决,原因为计算机软件加密信息加密锁序列号相同,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
之后,连发公司要求畅跃公司、汇友保险社支付投标保证金。
2019年2月27日,汇友保险社作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连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畅跃公司立即向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并由汇友保险社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保险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投标)保险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投标:保险招标文件范本1. 项目背景1.1 项目概况在此部分简要介绍需要投标的保险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方,以及项目所属行业和背景信息等。
1.2 投标目的明确投标方参与投标的目的和意图,包括投标方希望获得的保险合同、合作的期望和目标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内容为了保持招标文件的清晰和透明,招标方需要完整列出本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章节:2.1 投标申请要求2.2 投标文件组成2.3 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和截止日期2.4 招标方的评审标准和程序2.5 招标方的权利和义务2.6 其他附加条款和规定3. 投标申请要求在此部分详细说明投标方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投标资格要求3.2 投标文件递交要求3.3 投标保证金要求4. 投标文件组成在此部分说明投标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4.1 封面和目录4.2 公司简介和资质证明4.3 保险产品介绍和方案4.4 价格和费用说明4.5 服务承诺和服务流程4.6 合同条款和保险责任4.7 其他附加文件(如相关合同范本、承诺书等)5. 投标文件递交要求在此部分清楚阐述投标方需要满足的递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1 送达地址和截止日期5.2 递交方式和格式要求5.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要求6. 招标方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在此部分详细介绍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6.1 评标标准和权重6.2 评标程序和时间安排6.3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责7. 招标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部分明确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7.1 废标和变更权利7.2 保密和公开信息的义务7.3 变更和解释权益8. 其他附加条款和规定在此部分列出其他需要说明的附加条款和规定,以确保投标方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有清晰的理解。
附件:- 保险合同范本- 合作承诺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投标 - 供应商为参与招标过程,向招标方提交书面建议以供考虑。
招投标中的国际贸易条款与支付方式

招投标中的国际贸易条款与支付方式招投标是国际贸易中一项关键的环节,它涉及到合同签订、供应商选择和支付方式等重要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了解和正确运用相关的国际贸易条款以及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参与招投标的各方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招投标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条款及其影响,以及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一、国际贸易条款及其影响1. CIF条款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招投标中常见的贸易术语,意即成本、保险和运费。
在CIF条款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口,并负责包括货物成本、保险和运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买方则需承担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口后的清关和交付费用。
CIF条款的优势是卖方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和费用,但买方在到达目的地后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
2. FOB条款FOB(Free On Board)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意为船上交货。
在FOB条款下,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至装运工具(通常是船上),之后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
FOB条款的优势是买方具有更多的控制权和灵活性,但买方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费用。
3. DDP条款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一种全权贸易术语,意为已付进口税的交货。
在DDP条款下,卖方承担了货物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运输、保险、关税和清关手续等。
买方只需支付货物的价款即可接收商品。
DDP条款的优势是买方无需承担额外的费用和风险,但卖方则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费用。
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1. 电汇电汇是招投标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通过银行系统将款项从买方账户直接转至卖方账户,无需使用实体现金。
电汇具有安全、迅速、便利的特点,适用于国际间的大额交易和远程支付。
2. 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通过银行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支付方式。
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向卖方支付款项。
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情况下,向银行索取款项。
(招标投标)保险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投标)保险招标文件范本保险招标文件范本一、招标公告1.1 项目概述本次招标项目为保险招标,旨在为公司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1.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涵盖以下保险类型:- 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险、工程一切险等;- 人身保险:包括员工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其他保险:根据需要进行具体招标。
1.3 招标要求- 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保险公司资质要求:具备合法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在国家保监会备案;- 投标保证金:XX万元,投标保证金将在评标结果发布后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保证金:中标人需提供中标保证金,具体数额为合同总保费的X%。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2.1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包括了招标文件的相关注意事项和要求,投标人必须子细阅读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2 投标函投标函应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保险产品报价、服务承诺等内容。
2.3 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包括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保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方案等。
2.4 商务条款商务条款应包括保险费支付方式、索赔流程、保密条款等具体内容。
2.5 法律条款法律条款需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要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3.1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包括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范围、保险服务等方面。
3.2 评标方法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每家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进行比较,得分最高者中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故意参预此次招标的供应商可向招标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后将获得招标文件。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投标函模板- 附件二:技术方案模板- 附件三:商务条款模板- 附件四:法律条款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保监会: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的保险管理机构;- 保险费: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招标保证金管理措施

招标保证金管理措施
1. 背景介绍
招标保证金是招标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投标人
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为招标项目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招标保证
金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不合格投标人的参与,保证招标程
序的公正和公平。
2. 招标保证金管理的目的
3. 招标保证金管理的措施
3.1 保证金金额确定
招标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保证金金额应该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以确保投标人的投标诚意,并能
够承担一定的风险。
同时,保证金金额也应考虑投标人的经济实力和
投标项目的风险程度。
3.2 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招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
到指定账户。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会明确规定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并
提供相应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时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后,需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缴纳凭证。
3.3 保证金退还条件
3.4 保证金管理责任
招标保证金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保证金缴纳的相关信息应得到妥善保存。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符合相关规定。
4. 招标保证金管理的注意事项
5. 结论
招标保证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于保障招标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招标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证金金额,并建立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招标保证金的有效运作。
同时,投标人也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保证金缴纳义务,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投标保函范本

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指在投标过程中必须提供的一种担保工具,它是由保险公司或银行以书面形式表示对标的物项下投标人的承诺,若在定标后与中标造成损失,则委托方可以向保证金账户中将其使用的损失额度赔付。
投标保函是一种履约保函,与履约保函具有相同的核心功能。
不同的是,投标保函在招标过程中的使用,用于保证投标人身份的合法性和经济实力的强大性。
它是为保护招标人利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工具,可以确保投标者的履约能力,防止投标者缺乏责任心和体现透明度。
投标保函特点:1. 投标保函是一种有限担保工具,只会在招标过程中使用。
2. 它是一个承诺,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的。
3. 投标保函的时限通常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时限相同。
4. 保函金额通常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一部分。
5. 如果中标,合同签定时,投标保函可被解除。
6.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投标保函会被取消。
7. 投标保函不可能被招标人用来支付奖金。
投标保函分类:1. 无条件投标保函:无条件投标保函是一种最常用的保函,它是指保证人不需要任何担保条件,就愿意依赖信用向投标者提供投标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
2. 有条件的投标保函:有条件投标保函与无条件投标保函相反,是指保证人为其保险责任设置了一些额外的要求或限制。
投标保函的作用:1. 确保投标人对投标提案的准确和诚实,抵制招标文件的不透明性。
2. 确保投标人的忠诚和诚实,以防止恶意竞标或其他欺诈行为。
3. 帮助招标方有效控制替代权,以避免击败中标者缺乏履行能力。
4. 确保招标方在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竞标者时,都有足够的保证,以满足他的要求和期望。
投标保函的流程:1. 投标人需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书,并提供投标保函。
2. 单位向银行提交申请。
3. 银行审核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资信和能力。
4. 银行签发投标保函文件和收取一定的保函费用。
5. 投标人将投标保函和投标书一同提交招标方。
6. 如果中标了,则保函失效,并归还之前缴纳的保证金;如果未中标,则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银行将保证金退款。
投标保证保险要求(责任要求)

投标保证保险要求(责任要求)投标人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承保投标人投标违约行为的赔偿。
投标人须将保单原件,递交给招标人,保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或约定:一、保险险种:投标保证保险二、被保险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三、保险金额: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四、绝对免赔额:0元五、保险期间:保险起期不得晚于开标当日零时,保险期间须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如购买年度投标保证保险,保险期间须与被保险人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六、特别约定:(一)投标保证保险单承保范围包含单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保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撤销其投标文件、或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2.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3.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4.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保人有弄虚作假或其他投标违法行为的;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及规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6.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二)保险起保日前,投保人可自行办理批改或退保;保险起保日后,投保人须提交经被保险人书面盖章同意的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方能办理批改或退保,如保险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批改或退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责任。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索赔材料,保险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的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当年发生的索赔案件,保险人须在本自然年度内赔付至被保险人并结案。
注: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保险单不满足上述内容的,则投标保证保险无效被做否决投标处理。
七、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仅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书》;(三)招标文件(仅需提供与保险索赔相关的部分);(四)投标文件(仅需提供与保险索赔相关的部分);(五)被保险人出具的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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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合法的招标投标竞争中,因下列行为致违反招标、投标文件约定,造成招标方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及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其投标函所述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方订立合同的;(三)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被保险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四)其他经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违反招标、投保文件约定致招标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与招标方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招标方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文件,或另行订立背离原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违反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以招标、投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但最高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金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一致,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对于联合体投标的,投保人应当将联合体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交保险人处备案。
当招标方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后,投保人不得对联合体成员进行增减或更换,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保险人备案。
若投保时无法提交投标文件的,经保险人同意可于保险期间内提交保险人备案。
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变化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取得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形,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垫付,并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将保险费全额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释义第三十条【招标方】本保险合同所指招标方包括:(一)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凡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等;(2)军事行为,如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暴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等,(4)恐怖活动,即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以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