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航空安全保卫概述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设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航空安全保卫》课件

本课件旨在介绍航空安全保卫的重要性,通过内容丰富和生动的讲解,帮助 大家提高对航空安全保卫的认识。
导入
航空安全保卫是确保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本课程的介绍,将深入了解 该领域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
航空安全基本概念
航空安全指的是保障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和保护,是航空运输中是一些相关的文献、书籍和网站等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
在本节中,我们将讨论这些措施,并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加深对航空安全保卫 实施的理解。
航空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法律
航空安全保卫涉及到一系列的相关法规法律,如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依据、警方和安检人员的协作。 本节中,我们将介绍这些法规法律,并强调其在航空安全保卫中的重要性。
总结
航空安全保卫对于航空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本课程,我们期望大家能够深刻认识到航空安全保卫的重要性,并为其 关注和支持。
在本节中,我们将探讨航空安全的定义以及其重要性,以增加对该概念的理 解。
航空安全保卫的职责
航空安全保卫的职责包括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执行安全检查、应对突发事 件等。
我们还将介绍航空安全保卫的基本职责以及工作流程,以加深对该领域的认 识。
航空安全保卫的实施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实施措施,例如加强安检、培训安保 人员等。
航空安全保卫概述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国际航空保安公约所禁止的非法干扰行为所共有的标准是: 1.非法的和故意的。
即行为人对航空活动的干扰无国家法律的授权或国际法的许可,而 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危害航空安全的结果但仍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2.危害或足以危害航空安全。
危害是指该行为直接对航空安全或航空秩序造成损害,如炸机、毁机 行为。足以危害是指客观上已具备使危险发生的充分条件,但客观损 害不一定达到严重程度,如航空器内打架斗殴;
场所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1)劫持民用航空器行为; (2)爆炸民用航空器行为; (3)危及飞行安全的舱内暴力行为; (4)危及飞行安全的破坏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行为; (5)危及飞行安全的破坏航行设施的行为; (6)危及航空安全的故意传播恐怖信息行为; (7)以危险方法危及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 (8)以危险方法在国际民用机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9)以危险方法妨碍民用机场营运的行为; (10)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的行为; (11)在航空器上或机场上扣留人质的行为。
第一节 航空保安演进路径 第二节 航空保安基本范畴 第三节 “911”与航空保安的缺陷及定位 第四节 后“911”时代的航空保安发展趋势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一节 航空保安演进路径 一、航空保安的缘起 1)自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开始并逐步发展; 2)是航空安全的主要构成; 3)重要性日益凸显;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非法干扰行为的特征: 1)刑事违法性; 2)行为故意性; 3)危害严重性;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国际民航组织将以下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 行为界定为非法干扰行为界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是指对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为目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措施、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对有可能对民用航空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害物质和现象的预防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维护机构,是指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机场管理单位、民航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设施管理单位,国家有关单位出台的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负责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军事飞行活动控制第四条飞机在飞行中,不得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军用飞行器不得进入民用航空管制空域、民用航空空域、其他特殊軌道空域以及民用航空区的领空。
第五条军用飞行器在该进入的特殊空域、特殊航路飞行以及飞越民航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飞行时,应当以尽可能不影响民用飞行运行方式举行;且应当提前十四个至少五天,向维护机构报告其详细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军用飞行器从未经批准进入民用航空空域、特殊空域、特殊航路以及民航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飞行的,由维护机构制定控制措施。
第三章民用航空运输及设施的安全保障第七条有关维护机构对本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安全设施和民用航空运输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维护机构应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设施,对可能对民航运输机构造成危害的危险气象、有害物质和现象的出现,应当及时向民航运输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接受指导与分析。
第九条维护机构应当加强有关民航设施管理的监管,确保这些设施及其外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有关维护机构应当监督对航空设备以及航空空中电子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其完好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有关维护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专家论坛,分析航空设备和航空空中电子设备使用情况,提出安全建议,逐年更新确保民航安全的标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为了保障人们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时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航空安全涉及较多的方面,包括恐怖袭击、机上冲突、机场安全等等。
下面是我对航空安全的一些理解和建议。
首先,恐怖袭击是航空安全的首要威胁之一、因此,在航班起飞之前和乘客登机之前都需要严格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包括对乘客和随身物品的检查,以防止危险物品携带上机。
此外,乘客登机时需要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无人假冒乘客进入机舱。
在飞机上,乘务员需要随时保持警惕,发现可疑行为和物品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同时对乘客进行密切观察。
其次,机上冲突是另一个航空安全必须关注的问题。
乘客之间的冲突可能影响整个航班的安全,所以机组人员需要具备处理冲突的能力,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冲突的发生和扩大。
此外,机组人员应该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以确保航班的顺利进行。
此外,机场安全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机场作为乘客乘坐航班的起点和终点,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
机场应加强对人员和物品的管控,严格执行登机手续,确保登机乘客的身份和行李安全。
机场安全还包括机场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机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总之,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对于保障航班安全,维护乘客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航空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人们才能更加放心地乘坐航空交通工具。
因此,各方面应共同努力,加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航空出行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类别】国家法规【编号】【下发日期】【施行日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控制区通行证考试参考资料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考试复习内容第一章空防安全知识一、基础知识航空安全保卫(空防安全)是指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非法干扰行为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办法》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节选培训内容)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五)强行登、占航空器;(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0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4月3日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运营人的安保要求第一节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第六条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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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课程属性:专业主干课程 课程目的: 系统控制、安全科学、重在预防 课程结构:共分九章 事前控制——事中处置——事后恢复 历史与逻辑严格统一
绪论
课程要求: 32课时 闭卷笔试(70/20/10) 重点:航空保安演进历史、组织结构、预警体 系、劫炸机处置、舱内攻击处置、应急救援、保 安审计
三、 我国航空保安的原则
1)安全第一 确保航空保安的战略地位; 正确处理国家、公共和个人安全的关系; 妥善处理飞行安全与航空保安的关系; 2)预防为主 预防是安全的前提; 适当排解安全疲劳; 坚持事前预防为主;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三、 我国航空保安的原则
3)系统协调 分工明确、衔接流畅、权变合理 4)依法处置 严格程序、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实施日益严格的安检措施。
强化机场控制区域安全管理。
增加或新设国家空中警察队伍。
成立和调整了国家航空安全保卫的组织结构和应对机制。 全球航空安全保卫审计体系。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四、航空保安的新思维与新定位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空安全保卫是航空运输界的战略目标而非职能;
2)航空安全保卫是一种全面的系统的安全工作;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三阶段 遏制机上普通攻击行为,始于20世纪60年代,鼎盛于20世 纪90年代。
酗酒、旅客间言语攻击、旅客斗殴、辱骂机组、肢体攻击 机组人员等机上暴力行为(Air Rage)《反机上暴力示范法》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四阶段 开展航空领域的国际反恐合作。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鼎盛于20世纪90年代。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一、“911”事件所带来的启示
1)既往航空安全保卫的组织结构、规章标准、应急行 动流程和资源支持等无法适应那些富有想象力的攻击手法 和攻击渠道,如果要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或更大的悲剧, 必须立刻改革目前的航空安全保卫体系; 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可能的威胁局限于既有的 犯罪手法和攻击记录。无论如何想象可能的攻击方法、渠 道和目的都是在思考航空安全保卫体系时应该和必须照料 到的; 3)跨国界的航空运输活动和恐怖袭击活动是任何一个 国家单独和孤立的保卫体系都难以应付的,即便是世界上 最为强大的国家也是如此。因此,必须改善和加强全球航 空界乃至国家层面的合作;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非法干扰行为的特征:
1)刑事违法性; 2)行为故意性; 3)危害严重性;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国际民航组织将以下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 行为界定为非法干扰行为界定为:
1.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2.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3.在航空器上或机场上扣留人质; 4.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5.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设臵或器材引入航空器或机场; 6.传递诸如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 施场所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国际航空保安公约所禁止的非法干扰行为所共有的标准是: 1.非法的和故意的。
即行为人对航空活动的干扰无国家法律的授权或国际法的许可,而 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危害航空安全的结果但仍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2.危害或足以危害航空安全。
危害是指该行为直接对航空安全或航空秩序造成损害,如炸机、毁 机行为。足以危害是指客观上已具备使危险发生的充分条件,但客观 损害不一定达到严重程度,如航空器内打架斗殴;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二、既有安全保卫体系的缺陷
● 航空安全保卫体系仍然被孤立于国家安全保卫体系之外。 ● 航空运输体系内部各机构之间缺乏统一行动的基础。 ● 对于航空安全保卫所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忽视。
●更偏向于事故后的应急处臵。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三、目前全球航空安全保卫主要措施
建立专职航空安全保卫机构。
1968年12月在利比亚境内发生袭击以色列民用航空器事件和在黎 巴嫩境内发生袭击黎巴嫩民用航空器事件 1969年2月18日慕尼黑机场的阿拉伯游击队袭击以色列民航班机事 件 1973年8月,希腊雅典国际机场遭到2名恐怖分子袭击,酿成无辜 旅客5死55伤的惨剧。 1985年12月27日,“阿布〃达尼尔”游击队分别袭击了维也纳国 际机场和罗马达芬奇国际机场,造成以色列游客和美国航空公司工作 人员等18人死亡、100多人受伤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扰乱型行为
定义:扰乱型行为是指除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可能危及飞行 安全的行为和扰乱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 特征:1)治安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并存; 2)行为过失性与行为故意性并存;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扰乱型行为包括两大类: 一是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戏言劫机、炸机;(2)未经许可企图进入驾驶舱; (3)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4)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 人;(5)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6)违规使用电子设 备;(7)盗窃或故意损坏救生设备;(8)违规开启机上 应急设备;(9)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是扰乱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寻衅滋事、殴打旅客;(2)酗酒滋事;(3)性骚扰; (4)破坏公共设施;(5)盗窃机上物品;(6)在禁烟区 吸烟;(7)冲击机场;(8)强占航空器;(9)其他扰乱 民用航空器秩序的行为。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航空保安演进路径 航空保安基本范畴
第三节 “911”与航空保安的缺陷及定位
第四节 后“911”时代的航空保安发展趋势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一节 航空保安演进路径 一、航空保安的缘起 1)自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开始并逐步发展; 2)是航空安全的主要构成; 3)重要性日益凸显;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
(1)劫持民用航空器行为; (2)爆炸民用航空器行为; (3)危及飞行安全的舱内暴力行为; (4)危及飞行安全的破坏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行为; (5)危及飞行安全的破坏航行设施的行为; (6)危及航空安全的故意传播恐怖信息行为; (7)以危险方法危及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 (8)以危险方法在国际民用机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9)以危险方法妨碍民用机场营运的行为; (10)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的行为; (11)在航空器上或机场上扣留人质的行为。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二、后“9· 11”时代的航空保安发展方向
1.航空保安社会化 主体多元、责任分担、权利平等 2.航空保安国际化 完善合作机制、扩大信息交流、加强全球审计 3.航空保安专业化 人员选拔、勤务操作、管理体制 4.航空保安科技化 安全检查、区域监控、安全防护、飞机保全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二、航空保安的发展 第一阶段——确定航空犯罪活动的国际司法管辖权。 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初,鼎盛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
(三大公约)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二阶段 防止与控制劫炸机等袭击破坏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设施事件, 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鼎盛于20世纪70年代。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三、航空保安事故
定义:指危害空防安全行为导致的由航空运输异常所引发的 相关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亦或者是人身、财 产等权益所处的危险状态。
特点: 1)意外性; 2)灾害性; 3)紧迫性;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四、危害空防安全行为
定义:是危害空防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性行为的总称。 1.非法干扰行为 非法干扰作为一个专门指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专用 名词,它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但作为专用术语始于20世 纪70年代中期。
3)预测和预防事故是未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4)从提高航空运输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入手,把航空安
全保卫同航空运输生产运营的稳定发展统一起来; 5)系统化科层化的航空安全保卫管理体系; 6)开展系统性的航空保安研究。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第四节 后“911”时代的航空保安
一、航空保安新形势概述 恐怖威胁持续且呈现新型危害态势 传统的劫炸机威胁短期内难以根治 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行为呈恶化趋势 航空犯罪手法日益复杂隐蔽 航空保安安全管理很难匹配航空犯罪趋势
3.直接侵害对象是航空器和民用航空机场内的人、财、物; 4.侵害的客体是国际和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界定非法干扰的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需排除危害航空安全的责任事故; 如机场鸟击事件,航空人员酿致的机场营运责任事故或 者飞行责任事故等不属于非法干扰行为; 二是排除扰乱航空运输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 如强占航空器、舱内性骚扰等行为不属于非法干扰行为; 三是需排除与航空安全无关的却发生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上或使用中的机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候机楼盗窃旅客财物的行为,盗窃机上旅客的财物的 行为不属于非法干扰行为。
1963《东京公约》在第14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行为时使用了“非法” 一词,1970《海牙公约》在题名、序言和第1条3处使用了“非法”一 词,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不仅在题名、序言和第1条3次使用了 “非法”一词,而且首次使用了“非法行为”一词。将“非法”与 “干扰行为”两个词连在一起使用,首次出现于1974年3月22日通过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 为的安全保卫》之中。
及其物免于航空非法行为导致的威胁或损害的文化观念、
组织制度、管理活动和安全技术。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航空保安的特点
1)复杂性(由人以及活动界面所决定) 2)重要性(经济、社会、政治影响巨大) 3)系统性(制度、技术、管理、组织和文化)
第一章 航空保安概述
二、空防安全
1)空防安全是航空保安的目的和保护对象; 2)空防安全包括四个层次: 一、国家安全; 二、公共安全; 三、社会管理秩序; 四、地区及国际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