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外出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三、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四、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街(镇)党(工)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六、外出党员和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七、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八、流动党员在流入地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机制,提高流动党员的整体素质,促使流动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2024年最新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三、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局党组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4、教育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州、市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单位(包括下岗)或居住地,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条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开展行前教育。
(一)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党员,必须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二)要求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期缴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要求流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电话、书信或专程回来等,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四)要求党员外出返回原单位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五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登记制度,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联系教育情况必须负责地记录在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联系卡》上。
第六条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
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
第八条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以及其他未持证外出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最新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4.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流动党员外出前要主动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6.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制度:一、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
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而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3.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编入街道下属的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
4.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凡是具备建支条件的,街道应及时指导其建立党的组织。
5.对集体外出的党员,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于原所在党组织领导。
6.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要及时接纳他们,为其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或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流动党员。
7.负有流动党员管理责任的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量大的党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8.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通过信函、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了解党员在外地的情况,向其通报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寄发学习材料。
9.流动党员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对于已经出国(出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应停止其党籍,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区委组织部。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
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改为在居住地继续履行党员职责的党员。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保证其积极参与党的各项活动,促进党员队伍的活跃和凝聚力的提高,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应该坚决按照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党忠诚,为党的事业不懈奋斗。
第三条流动党员应当自觉向组织和党员之间建立联系,参加党组织组织的活动,接受党性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党纪党规,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四条组织流动党员,应当根据党员的性质、工作性质和流动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组织管理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迁移,应当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及时办理组织迁移手续。
第六条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向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的有关材料,确保流动党员了解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履行组织转接手续的流动党员,所在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向其发送组织关系迁移函,并安排党费交纳情况。
第八条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当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进行动态管理,了解其流动情况,并按照要求与流动党员及时联系。
第九条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当每年对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参加党组织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合理调整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十条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和居住地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由双方党组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申请协调。
第三章活动参与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应当及时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组织的集体学习、组织活动等,积极参与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居住地党组织应当为流动党员提供充分的学习、交流和参与活动的机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他们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应当按照组织要求,参加党的各类组织生活,如支部会议、党员大会、民主评议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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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的实际,现将《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摸清各级党组织流动党员的底数,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可采取摸底数、建制度、抓具体等措施,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做到“三查四访一结合”,清查流动党员底数。
“三查”,即查档案、查小组资料、查登记;“四访”,即访家人、访亲戚、访朋友、访邻居;“一结合”,即把流动党员清理与行政管理归口结合起来。
二是建立“五项制度”,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①外出报告制度。
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时间、地点、从业情况及联系方式等,经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外出。
②登记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薄》和《外来党员登记薄》,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
③双向联系制度。
流出地党组织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了解党员在外的工作、生活情况。
④定期汇报制度。
流出党员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在本市工作的流动党员每半年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在本市外的流动党员每年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
⑤交纳党费制度。
流出党员要及时按标准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并要求在流动党员证上做好登记;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流入地缴纳党费的,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补交党费。
三是实行“三定一跟踪”,为流动党员服务好。
“定人”,就是基层党组织确定专人对流动党员采取“一包一”的方式,随时掌握和了解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责”,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职责,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党员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定时”,就是要求流动党员每半年或每年至少一次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党组织也要及时通报近期大事要事;“一跟踪”,就是责任人对所结对子进行跟踪教育,随时向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一些活动信息。
各基层党组织在5月28日前将流动党员情况书面报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科。
附: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八师石河子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师市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流动的数量、范围、频率日趋频繁。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兵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师市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师市直属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因就业或居住地变化,以及长期外出但没有转移或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都应作为流动党员。
第二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共同搞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党员、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不能正常参加所在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作为流动党员管理。
第六条异地居住的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原则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无法转移的,可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作为流动党员管理。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出党员的组织管理。
(一)在党员流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对其外出的事由、去向、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二)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
(三)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八条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入党员的组织管理。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应及时受理登记,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接收流动党员档案。
各级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按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党组织创造接收条件,并对其接收流动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二)对表明党员身份,但又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应督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四)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党员要高度重视、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主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支部查验。
(二)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反馈。
(三)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章教育管理第十一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表》,记录流出党员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流入地党组织要建立《流入党员登记表》,负责对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现从业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作好登记,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流动党员活动证》经直属机关党工委编号盖章后,由各基层党组织申请领取,经审核后登记发放。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向所在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流出地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活动证》审核一次,用完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应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流出地党组织应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书面征询对流动党员的意见。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和流入地党组织鉴定材料进行评议。
流出地党组织在评议后应将评议结果告知本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流入地党组织。
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
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在外务工、经商、非公企业员工等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
要积极接收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四章权利保障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流出地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五章作用发挥第二十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