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
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
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党员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党组织。
党员临时或无固定地点外出,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七、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组织。
外出党员和临时党组织负责人应主动与所属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八、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及时到外出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外出党员返乡后,党组织要认真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等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载。
十、对流入党员,应及时接受其组织关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 并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流动党员管理的八项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的八项制度流动党员管理的八项制度一、双重管理制度1、对流动党员实行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负责的双重管理模式。
2、流出地党组织应督促流出党员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跟踪查访、实地看望,征求其对家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并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3、流入地党组织应主动接纳流入党员,将流入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支部,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和相关社会活动,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其现实表现情况。
二、报告登记制度1、党员不论流进还是流出,均应向党组织报告登记,未及时登记的,过后及时补报,有变化的应随时申报变化后的个人信息。
2、流出党员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流向、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后,流出地党组织应详细登记造册,并视具体情况为其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3、压滤机滤布厂家党员流入后应凭党员身份证明文件就近到流入地的党组织报到。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入党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后,要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对其基本情况、从业单位、暂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
4、流出地、流入地的组织、公安、计生、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为流动党员办理相关证照时,必须核实其党员身份,是党员的要注明政治面貌。
5、流动党员每年要将党员活动证送交流出地党支部审验一次。
三、目标管理制度1、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强化流动党员的责任。
2、流动党员目标管理方式以签订责任状为主,也可设立责任牌、示范岗等。
3、流动党员目标管理责任范围包括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爱科重教、移风易俗、帮穷解困、致富带富等方面。
4、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定期对流动党员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考评,作为奖惩兑现、评先评优、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四、定期汇报制度1、流动党员每季度向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汇报一次。
2、汇报以信函、电话、面谈、在线聊天等形式进行。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的有关组织制度和有关党员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明确流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和锻炼流动党员,激励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在校外临时流动的党员,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和教育,同时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三条校外流动党员与校内党员一样,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党员职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是团结统一、民主生活、严格管理。
第五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享有参加党员大会、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参加党的会议和其他党组织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党组织所批准的工作、学习活动,并享有指导、服务和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提议和批评的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党组织提出有关工作和学习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履行党员的义务,从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以先锋模范的作用带头支持工作和学习的安排。
第六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返校期间,校内党组织是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行使其组织处理和教育管理的职责。
(二)根据工作或学习临时流动的需要,校外流动党员可以暂时加入所在地的党组织,建立党员联系点关系。
(三)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不随其流动而解除,流动期间享受党员权益。
第七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应当符合党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维护党的形象,树立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党员的身份及名义从事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校外流动党员的接待和联系(一)流动党员来校期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学校党委共同落实接待和管理职责。
(二)学校党委设立专门的接待室,负责接待流动党员并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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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三、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局党组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4、教育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流动党员规章制度4篇

流动党员规章制度4篇流动党员登记制度一、党员流动前,要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外出时间、地点、从事的工作和联系的方式。
党组织要安排流动党员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一式二份)。
二、流出地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递一份《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便上级党委掌握流动党员的信息,建立流动党员台帐。
凡有流动党员的党组织也应建立流动党员台帐,实现流动党员的信息化管理。
三、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其在流入地党组织的工作、生活、学习及参加党的活动的情况,返回后再流动的,党组织应撤销其登记,并在台帐备注栏内说明。
四、接收外来党员的党组织要认真查验其有效证件后,将其登记并上报上级党委。
五、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并及时更 __员流入和流出台帐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党支部要确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本支部流动党员的联系员,每人可联系1-10名流动党员,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络与沟通。
流动党员要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坚持每季度向联系员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反馈所在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家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贡献。
联系员要适时将本支部的决议、工作、学习和活动情况等通报给外出务工党员,使他们能够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情况及家乡的建设情况,征求他们 __,激发他们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
海南省农垦商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到外地务工、经商、居住等,又不能回原所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流入到本单位党委管辖范围内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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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范文一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
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社区党委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
社区党委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四、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
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总支对党员的要求。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委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六、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七、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2-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制度:一、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
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而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3.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编入街道下属的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
4.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凡是具备建支条件的,街道应及时指导其建立党的组织。
5.对集体外出的党员,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于原所在党组织领导。
6.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要及时接纳他们,为其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或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流动党员。
7.负有流动党员管理责任的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量大的党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8.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通过信函、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了解党员在外地的情况,向其通报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寄发学习材料。
9.流动党员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对于已经出国(出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应停止其党籍,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区委组织部。
2-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和劳务派遣党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制度:一、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
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而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3.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编入街道下属的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
4.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凡是具备建支条件的,街道应及时指导其建立党的组织。
5.对集体外出的党员,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于原所在党组织领导。
6.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要及时接纳他们,为其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或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流动党员。
7.负有流动党员管理责任的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量大的党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8.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通过信函、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了解党员在外地的情况,向其通报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寄发学习材料。
9.流动党员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对于已经出国(出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应停止其党籍,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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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外出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三、党员外出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四、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街(镇)党(工)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正式党员 3 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六、外出党员和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七、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八、流动党员在流入地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