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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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承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誓言

承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誓言

承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誓言承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声明一、背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特此声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承诺内容我们承诺,我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形象。

在此基础上,我们郑重声明,我司未被列入任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法律依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示企业信息。

我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了相关信息公示,以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四、企业自律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我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合作伙伴等社会各界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责任声明若因我司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同时,我们将认真整改,尽快消除不良影响,重塑企业形象。

六、声明有效期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我司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完善声明内容。

七、联系方式若您对我司的声明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电话: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特此声明!(企业名称)(签名)(日期)。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5日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一)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二)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50%以上的;3.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正>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总页数】6页(P72-7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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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3号 [J], ;
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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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属于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取得护照,办理出境手续的。

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如果您的公司进入了“黑名单”,那么就会影响的您的信誉、公司的经营。

工商黑名单有两种,一种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有一种是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这两种情况时完全不同的。

(一)经营异常名录这是“涉黑”的初级版,一般是年报忘了报,或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或是公司出现变更事项却没有公示即时信息,这就进了“经营异常名录”。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既“违法”又“失信”,该名词出自2015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第83号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指那些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如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3年还未改正,就会自动“升级”,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成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合安监管〔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安监管〔2018〕16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32”,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3日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等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

第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栏内,设置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专栏,公开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失信行为及惩戒信息,并按规定向政务公开网站、信用管理部门报送。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按程序纳入合肥市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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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
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
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
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
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
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
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
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
(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
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
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
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
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
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
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
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
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
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
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
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
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
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
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
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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