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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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竞赛题库(选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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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竞赛题库答案(信用监管)一、选择题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与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A)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B.2014年1月1日C.2015年10月1日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 A ) 的信息。

A. 企业状况B.法人状况C.股东状况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C )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A.30B.7C.204、企业应当于每年( B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A. 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 1月1日至12月30日5、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 C )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A.四B.五C.七6、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 B ) 、及时性负责。

A.完整性B.真实性C.合法性7、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5日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一)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二)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50%以上的;3.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我局起草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意见征集”字样。

3.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cn,并在邮件主题上注明“部门规章意见征集”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

国家统计局2022年1月28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促进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新需要和市场监管部门改革大背景,紧密结合信用监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工商总局于2015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促使失信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实现“利剑高悬、强化惩戒”,对于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办法》是建立规范统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见于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客观存在法律层级、标准、程序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统一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建立规范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实现列入标准、程序、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

(三)修订《办法》是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随着监管理念更新和职能转变新要求,原《办法》显现出不相适应的问题。

如,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标准不尽科学、送达告知程序不完备、过罚不当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

通过审慎调整列入情形、科学规范列入标准、完善送达和听证程序、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8]3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07
【实施日期】2018.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8】31号2018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针对当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推进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
市场秩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长期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力度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重点针对长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清理吊销力度。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关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

关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

关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本证明用于说明我司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X(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人代表:张三
二、企业信用状况
我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我司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证明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司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特此证明。

四、证明效力
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若需续期,请重新申请。

五、申请流程
1. 企业向我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我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证明。

3. 将证明发送至企业指定的邮箱或邮寄至企业注册地址。

六、联系方式
电话:021-xxxxxxx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七、附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企业信用报告
特此证明。

XX(中国)有限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证明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

企业工商名录

企业工商名录

企业工商名录企业工商名录工商企业名录是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包括企业的法人,企业的名称,地址,等。

很多的非法经营者利用网络以及一些非法手段对工商企业名录进行兜售。

企业进行工商需要预先进行名称核准申请,工商企业名录的是从企业完成工商之日起的,由工商部门审核及登记。

并不是企业在网络上发布之日.基于工商企业名录和领先的企业名录搜索技术,透过独有的匹配、聚类、清洗、空号检测、时间序列、活跃度等多种数据挖掘方法,并经人工核对、甄选出逾高准确率及字段格式规范的企业名录数据库,所有名录均经由呼叫中心逐一核实,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名录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这是比较精确的企业名录数据库。

工商企业名录交易为非法性质,因为工商企业名录为内部登记,其中包括企业法人的名称、身份证号、资产等个人信息。

因此倒卖工商企业名录是违法行为.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工商企业名录提供者提供的并不是来自工商,而是来自网络,然后修改。

部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正式施行。

为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办3月31日发出,对《办法》实施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和管理职责分工.**地工商部门应确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并**门开发和改造相关业务系统,推动落实**项工作要求.要求,明确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一,准确把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移出规则。

第二,明确异地行处罚案件的信息交换程序。

第三,做好列入移出的公示工作.第四,正确处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竞合的情形。

第五,明确企业注销后的处理方式。

要求,信息化技术保障,开发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完善公示系统,完善登记系统。

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作用.**地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企业和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严重后果,主动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实施以来,信用约束成效明显。

为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现就建立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为服务经济发展全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所建立的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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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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