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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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享有与社会责任的分担

权利的享有与社会责任的分担

浅谈权利的享有与社会责任的分担【摘要】在《权利的成本》中,霍姆斯和孙斯坦特别强调了权利保护具有巨大的预算成本,权利也必须附随着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权利;成本;责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特别地强调了权利,而相应地忽视了公民对于其他人和社会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这导致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种片面的权利文化的不利社会后果的深深忧虑与批评。

2000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政治科学教授史蒂芬·霍姆斯(stephen holmes)和芝加哥大学法律与政治科学教授卡什·r·孙斯坦(cass r.sunstein)两人合著出版了《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靠税收》。

在《权利的成本》中,霍姆斯和孙斯坦对此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并特别强调了从权利保护具有巨大的预算成本来看,权利也必须附随着相应的责任。

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在自由的权利微弱地得到强制执行的社会———也就是陌生人之间的掠夺性行为大量存在的地方——是不会见到社会责任的繁荣的。

相反,历史证据表明,无权利是最有可能播下个人性的和社会性的不负责任的种子的。

在这种更具有社会性的意义上,权利和责任远不是对立的”。

在宪法性的权利中,权利的创设恰恰是为了促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地行动。

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由于权利和责任远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具有必然联系的,权利文化也总是责任文化,法律上的许可在逻辑上也就隐含着法律上的义务,权利也就总是体现着约束。

因此,那些福利性权利的扩张鼓励了依赖、懒惰和不负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什么真实根据的。

正因为权利文化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文化并因此也同时是责任文化,不仅仅是权利在实际地创设着义务,一项义务的附加也常常服务于创设一项权利,同时,“许多权利反映了某种程度的利他主义,而绝大多数权利当其受到可靠保护的时候也能够有助于增加利他主义和负责任的习性”。

“当道德劝说的各种努力失败的时候,权利很可能会被作为替代品而产生”。

权利的成本效益分析

权利的成本效益分析

权利的成本效益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享有众多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健康权等等。

然而,权利并非完全没有成本,因为每个权利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本文将就权利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在成本与效益之间实现平衡。

一、权利的定义与种类权利是指个体或集体所拥有的、被承认和保护的合法利益。

权利的种类繁多,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

个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而集体权利则包括集会自由权、环境权等。

每个权利都对应着一定的成本和效益。

二、权利的成本权利的成本主要分为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两个方面。

1. 经济成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消耗资源,从经济角度来看,这些资源的消耗就是权利的经济成本。

例如,个体主张言论自由权利时,可能需要支付言论传播的成本,如印刷、广告等费用。

又如,个体主张财产权利时,可能需要支付维护财产的成本,如保险、维修等费用。

2. 社会成本:权利的行使有时候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这就是权利的社会成本。

例如,个体主张言论自由权利时,可能发表了一些恶意言论,损害了他人的声誉;个体主张财产权利时,可能建造了一个巨大的建筑物,遮挡了他人的太阳光等。

这些都是权利行使的社会成本。

三、权利的效益权利的行使也有其对应的效益,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

1. 经济效益:权利的行使可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

例如,个体主张言论自由权利时,如果能够通过发表优秀的作品获得经济回报,这就是言论自由权利的经济效益。

又如,个体主张财产权利时,可以获得对财产的收益,这就是财产权利的经济效益。

2. 社会效益:权利的行使有时候会对社会产生正面影响,这就是权利的社会效益。

例如,个体主张言论自由权利时,通过言论的传播,可以激发社会的创新和进步;个体主张财产权利时,可以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的发展。

这些都是权利行使的社会效益。

四、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平衡权利的成本和效益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个体需要权衡成本和效益,以实现平衡。

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

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
耱撩法苑论评・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蟹
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
——评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与《信息乌托邦》
毕竟悦。
网络这个新兴事物由于其开放性、共享性等特征,常常令人不自 觉地把它与民主联系到一起。眼疾手快的美国法学家凯斯・桑斯坦 同样不会“放过”这个问题。如何实现自己协商民主的理想,桑斯坦 注意到了网络的兴起,他接连出版三本著作论述网络之于民主的作 用:《网络共和国》、《信息乌托邦》、《网络共和国2.o》。①如果说《网络
Government”,in R.A.Goldwin and
W.A.Schambra(eds.),Ho伽Demofrn£站is加e(、0n—
s£i£“fio咒?Washington,D.C.:AEI Press,1980,pp.102~116.
万方数据
鼯姆法苑论评・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臻
意见的表达上,公众是不能被替代、被代表的,必须继承古希腊和卢 梭的传统,通过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实现“在场的”直接民主。①桑 斯坦的理论对于哈贝马斯多有借鉴,但是他并没有强调选举与表达 的区分,而是强调协商民主的审慎作用,无论对于间接民主的选择, 还是直接参与的讨论,协商民主都类似于一种冷却剂,能够平息人们 的激情和欲望,从而实现理性的决策。 虽然民主协商进入政治领域的时间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算长,但 实际上每时每刻我们都生活在某种群体协商中。股票价格的形成、 时尚的形成、文化传统的形成都是多人或明或暗的协商的结果。 根据伯克的观点,长期存在的传统基于多人长时间的判断,相比 个人理性更为可靠。这是通过时间的信息聚合。②这正是传统的合 理性的原因。正因为如此,传统也具有强大的力量,压制变革。人类 道德本身就是多人智慧的产物。桑斯坦发现了伯克的不足,道德的 形成也会存在死角,“传统实践通常是更早的信息串联或声誉串联的 结晶”。④尤其是在历史上的非民主社会,处于统治地位的人或阶层 在形成道德和传统的过程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传统的或习惯的智 慧不一定等同于群体的智慧。④协商并不等同于协商民主,协商民主 需要民主的精神贯穿在协商之中。 桑斯坦认为,美国自独立革命以来,就奉行着协商民主,而非简

从应然权利到现实权利:社会保障权实现机制

从应然权利到现实权利:社会保障权实现机制

① [ 荚] 哈耶 克 : 《自由秩 序原 理》 ( 下) , 邓 正来译 , 三 联书
店, 1 9 9 7 年, 第5 4页。 ② 参 见陈国刚 : 《 贫 困者 的权利 与国家 的义务一一 公法视野
体, 而是特定 主体 , 如 任何被 判处 死刑 的人 、 任 何被 逮捕 的人 、 凡受刑事控告者 、 已达结婚 年龄 的男 女等
极 权利 , 公 民权利 、 政治权利 的实现也 同样需要 政府
支 付相 当大的成本 , 如果 国库空虚 , 没有一项权利 可
以切实地实施 , 所有 的权 利 只能在 某种程 度 上受 到
当, 因此 它 们 仍 是 一 种 施 舍 措 施 , 而 不 是 什 么 权
利。 ” ① 作为特权 , 它只是政府给予 公 民的一 种恩 惠 , 政府可 以 自由决定 给予 、 拒绝 、 撤销甚 至剥夺 。查尔
从应 然权 利到现实权利 : 社会保障权实现机 制
西方有些学者一 度否认 社会 保 障的权 利属性 , 将其仅仅视为一种特权 , 而非权利 。“ 这种 强制性 的 收入 转移 只 能根据 特别 需要 的程度 而被 证 明为正
作计 划促 进集体和个 人 的福 利 , 所 有 的权 利都 是积
点是 : 包括社会保 障权 在 内的经 济社会 权利 没有普
者 的最大利益 , 作 为社会 上最 少受惠者的穷人 , 应 当
通 过 国家 对社 会 资源 的重 新分 配获 得其 最 大 的利
益; 公平机会的平等原 则要求 每个 人都应 当获得平 等的教育机会 , 而如果没有经济 、 健康 等方 面的支持
能实现 , 所 以教育 、 经济 、 健康 等方 面 的政 府 支持都
应当成为社会保障权 的内容。 ⑦ 维尔曼 从道德 权利

税法之自由与税收

税法之自由与税收

浅谈自由与税收关键词:自由税收代议制议会法律代议制政府权利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中的概念,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由意志而行动,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意思。

在法律中意指由宪法或根本法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能够确保人民免于遭受某一专制政府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获得解放。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在现代国家,税收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与此相对的人民为了获得国家对自己自由权利的保护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向国家缴纳税收。

与以前的封建社会人民缴纳的税收主要用来维持封建统治者奢侈的生活不同,当代人民缴纳的税收主要是用来给人民带来各种福利。

而且封建社会的纳税主题几乎是所有的劳动人民,封建的地主阶级则少纳税或不纳税,也即是说富人少纳活不纳税,而穷人承担着国家所有税收,这严重的违反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而当代的社会则是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或不纳税,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那么为什么只有现代社会纳税人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呢?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到一个中介,那就是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代议制议会。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选举产生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符合纳税人利益的法律来保障纳税人的利益,议会选举出为纳税人利益考虑的代议政府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这种代议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运动,而其理论学说是社会契约论。

法律是契约的一种固定化方式,法律用契约固化了公共自由,从而达到扩大个体自由的目的,以此形成了权利,并通过税收这一成本来保障这种权利,从而最终形成我们的自由。

对于代议制政府卢梭的解释是:国家是社会成员“要寻找出一种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合作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权利成本分析的困境与限度——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权利成本分析的困境与限度——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面。这种 权利 观 经 由洛 克 、 翰 ・ 尔 、 当 ・ 密 、 约 密 亚 斯 冯 ・ 洪堡 直 到今 天 的新 古 典 自 由主 义 的论 者 们 , 诺 如 齐克 等人 得 到修正 性延 续 。这 种权 利观 对 国家职 能 的
最典 型 的概括 就是 亚 当 ・ 密所 谓 的“ 夜 人 ” 色 。 斯 守 角
实证 法具 有判 准性 意义 。后 者则 是 以实证 主义 法 学派
些“ 自然 ” 的私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利 造 成 威 胁 。主 张 积 极 权 利 的 以 自由主义 为 代 表 ( 里 的 自由主 义 与古 典 自 这 由主义 不 同 , 而且 其 内部 也 并 非 铁板 一 块 )譬 如 罗 尔 ,
选民, 并且 这些 “ 为 ” 人 的福 利 权 利 强制 性 执 行会 对 那
是从 通过 权利 与其 他论 题之 间的关 系来 论述 。前 者最 具代 表 的是 自然法 理论 。这 种 理论坚 持认 为 在实 证法 之外 存在 着独 立性 的权 利 , 即应 然 性 权 利 。 而且 它 对
些 积极 的帮助 的权 利 , 即使 满 足 这种 责 任 会 造 成 庞 大
如 果仅 就权 利 的正 当性 与 可 欲 性 的论 述来 看 , 在 拥 护权 利 的论 者 内部 又 可 以分 为 两 个 支 派 , 即主 张 消
极权 利 学派 和主 张积 极权 利学 派 。所谓 消极 权 利 旨在 强 调个 人权 利 对 抗 国 家 政 府 所 具 有 的 公 权 力 这 一 方
互排斥 的。在某 种 意 义上 讲 , 方 法律 思 想 史 就 是 这 西
两种思 想相 互争 辩 的历史 。因此 , 切地讲 , 确 由于实 证 主义学 派 否认应 然性 的权 利 的存 在 , 以它 并 非 严 格 所

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难题及其破解_法院和受益人角度

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难题及其破解_法院和受益人角度

2012年第7期(总第258期)学术论坛ACADEMIC FORUMNO.7,2012(Cumulatively NO.258)在2004年社会保障制度入宪以后,社会保障权作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从文本上看有着自恰的逻辑依据[1](P118-123)。

凡权利皆有救济,而在各种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根本的、最重要的救济。

这个命题在学者中愈辩愈明①。

然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社会保障权要通过司法这个中介,实现由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到实际权利的转化[2](P4),还存在诸多的实际困难。

其中,司法裁判者(法院)和诉讼当时人(主要是受益人)就会面临着很多难题,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一、司法权的界限和难题:政策、技术与政治问题之所以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问题存在广泛争议,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院在具体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强其所难的问题。

对此,必须予以充分的估计和认识。

问题可以从黛仙利诉温尼贝戈县社会服务局案(DeShancy v.Winnebago Coun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②说起:1983年1月,美国威斯康星州温尼贝戈县的社会服务局(DSS)经诊断医生通知,发现了一年前就曾被报告的情形:年幼在黛仙利受到其父亲虐待。

但在对黛仙利体检后,DSS作出结论,虐待证据不足,不能批准进行公共监护。

一个月后,黛仙利又一次被打伤。

DSS的一个社会工作者作了每月的家访,其间观察到男孩头部增加了许多伤痕。

1984年3月,黛仙利的父亲再一次非常残忍地殴打了只有4岁的他,造成严重的脑部损伤,他将不得不在智障服务机构度过余生。

黛仙利的母亲向法院起诉DSS未尽到保护的义务,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宪法权利条款只是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难题及其破解:法院和受益人角度钟会兵[摘要]虽然社会保障权可诉逐渐成为共识,但从法院和受益人角度看还存在诸多需要直面和破解的困难。

审判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障政策选择、技术局限与政治冲突等对法院提出了挑战;社会保障受益人因为经济、信息等弱势地位,也使其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几率降低。

评

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税务1251 吴晓诚2220120768这段时间,利用学业空余的时间,我阅读了这本书。

其实说是阅读,我也只是草草的将这本书看了一遍,并未深入的逐字逐句地去理解这本书中作者写下的每一句话,但我仍从中受益匪浅。

《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一书,系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和宪法学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卡斯·桑斯坦合著,是一本深受欢迎的学术作品。

在这本不厚但颇为耐读的书中,两位作者素有的睿智表现得淋漓尽致,细致入微的分析虽忠于常识,读来确如有的评论所说的那样,真的是让人“目瞪口呆”和“无法抗拒”。

仅从书名来看,作者好像是要对权利进行某种会计学调查,但正如他们自己说的,“这是一本关于法律权利本质的书,而不是一项对财政的详细研究”。

因此,书中列举的一些表示权利成本的数据,都是解释性的。

对于本书真正的主题而言,“自由依赖于税”这一命题只是一个引言,它并未太多地挑战常识,而继之对权利本质的探究,却深入地涉及到了多个方面。

所有的概括都是要冒以偏概全的风险的,何况作者的论证已极为精炼,这里只能删繁就简地列举几个逻辑环节,以作为进一步评价的基础。

作者认为,个人自由依赖政府的积极行动,“自由不是不需要依赖于政府;相反,积极的政府为自由提供了条件”。

尽管无意彻底推翻“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经典分类,作者还是提出了有力的质疑。

按照这种分类,消极自由拒绝政府,积极自由呼唤政府,前者省钱,后者花钱。

本书则认为,保护消极自由既不比积极自由少花钱,对政府行动的要求也不少。

为了保护财产和契约免受侵害,必须依赖政府积极地维持秩序,而这是需要财政的支持。

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政府权力加以干预,或作为对潜在侵权者的威慑存在,个人自由就可能面临侵害。

在防备流氓官员的骚扰时,也需要借助于政府的积极作为,一个部门的错误需要另一个部门来纠正,“权力的滥用只能通过另一种权力成功地防止,人身保护令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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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尽管桑斯坦(Cass R.Sunstein)本人被定义为自由主义的左派,然而阅读其著作,最好不要时时把这个想法挂在脑边。

正如桑斯坦在探讨最近几十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风格的时候所总结的,对于具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需要更多关注的是特定的事实和细节,而对个人的价值倾向和学术立场,则要尽量保持一种自我克制和冷静。

况且所谓的学术派系,往往是一种印象式的结论,具体的论证过程,则往往会突破个人的学术立场。

这也就像最高法院法官在判决时候的表象,以主张原旨解释出名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某个特定的案件中,会选择采用历史解释方法,而政治立场保守的法官,也可能会同意自由派法官对某个具体结论的论证。

桑斯坦这本和著名政治学者霍尔姆斯(Stephen Holmes)合作的小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也维持了桑斯坦一贯的风格,不预先设定自己的政治立场,而让一个经过冷静分析而展现出来的事实说话。

因此,该书也同时引起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不满和批评。

就我个人对桑斯坦的了解而言,桑斯坦并不是一个以抽象思辨能力见长的哲学家,而是一个以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见长,具备极强的常识感的法学家。

所以若说桑斯坦有什么特别值得学习的地方,未必是他的结论,而是他对事实的敏感和他论证的方式和技巧。

正如作者在致谢中所提示的,刺激作者思考的是苏联解体之后,东欧各国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和构建市场经济方面的各种失败的记录。

霍尔姆斯曾经在芝加哥大学担任“东欧宪政研究中心“主任和《东欧宪政评论》的主编。

俄罗斯宪政改革经验使得霍尔姆斯再次强烈体验到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阐述的道理,就是若是没有一个公共权力来维持和平、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那么极端的自由将走向其反面,变得没有任何自由。

在这种状况中,不但自由的市场无法建立,经济无法发展,而且人与人之间将处于一种弱肉强食的状况之中,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的状况。

而《权利的成本》一书实际上则是从财政的角度,在20世纪末的语境之下,重申了霍布斯所揭示的这个道理。

从一个软弱的政府无法保护权利,无法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自然地推论出了权利也是需要成本的。

从这个角度,作者强烈质疑了伯林所做的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划分,而强调任何自由权利,都是需要国家来进行界定和保护,从而都是积极自由。

而强调国家的重要性,若是从财政的角度来看的话,则无疑就是强调了税收的重要性。

然而,这并不是一本研究税法的专著,所以作者并没有对各种税收原则,以及对诸如累进税制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作者的目的无非是想指出一个明显的事实,无论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是需要政府花费巨大的开支来维持的。

因为权利是有成本的,所以权利就不是无限制的,至少要受到成本的限制。

而政府的财政开支是有限的,所以何种权利可以得到优先保护,就涉及了利益分配的问题。

而利益分配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民主过程,也是一个政治的过程。

因此,任何的权利,都是一种政治权利。

而恰恰也是因为强调了共同体在保护权利方面的重要性,所以权利就必须受到限制,就必须强调权利享有者对共同体的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作者认为,在美国,权利已经走得太远。

权利的享有者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享受权利,就必须对共同体承担责任。

例如,作为消极自由的传统的财产权,在作者看来,并不能仅仅从自身中寻找到合法性的基础,而有其政治哲学方面的含义。

而保护财产权的最有效的方法,则是使得没有财产权的人,能够不至于因为绝望而铤而走险,也能够相信自己能够通过合法公平手段获得财产权。

即使财产权是天赋人权,若没有稳定的社会状况,这种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在这个意义上,霍尔姆斯和桑斯坦为福利国家政策做了一个辩护。


饱受批评的福利政策的效果,在两位作者看来,即使在传统的权利保护方面,也同样存在。

解决之道,一方面则是优化政治结构,另一方面,则是要改变福利权的结构,使得福利权能够“类似于财产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利用公共支出提供给积极权利的个体某些为实现他们目的所需要的资源“。

所以福利政策除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老年人福利政策之外,更要强调对教育的投资,提高弱者的职业能力和生存能力。

虽然书中没有直接引用哈贝玛斯的作品,然而桑斯坦对哈贝玛斯的商议式民主概念非常欣赏,并且实际上也像哈贝玛斯那样,直面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张力,试图揭示出两者之间在概念和事实层面的密切联系。

例如,书中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哈贝玛斯强调公共舆论空间的重要性,就有异曲同工之妙。

这也许是桑斯坦被定位为自由主义左派的一个重要原因。

指出这样一个理论背景,对于理解这本书的理论贡献,也许不无助益。

而该书对于中国法学乃至学术的贡献,除了上文提到的分析方法的启发之外,也许还能够使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刻不容缓。

当然,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即使是传统的自由主义,其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警惕,并不一定意味着要削弱政府能力。

至少两者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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