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驻政办〔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20〕3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企业和各院校,各人民团体:《驻马店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1月9日驻马店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驻马店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城市治理精细化、公共服务普惠化和产业发展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数据汇聚、优政惠民、产业升级为核心,以数字化转型为主线,以破解发展难题为导向,按照“部门联动、上下协同、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着眼全局,强化统筹,建立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体系,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另一方面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围绕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六个一”建设目标发力,打造“五大管理体系”,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水平进入全省前列,公共服务普惠便捷,城市治理精细高效,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信息设施智能互联,数据资源融合共享,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实现“六个一”建设目标。
互联感知一张网:建成全面感知、互联互通的信息通信网络,市政基础设施实现物联智能感知,政务云平台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形成一体化城市信息基础支撑体系。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驻政办〔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6〕12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四章派遣和处置第五章投入与保障第六章评价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马店市辖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事件、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的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智慧城管是以物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全面透彻感知、宽带泛在互联、智能融合应用,形成以市民为中心、城市社会为舞台的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实现城市管理者、市场、社会多方协同管理城市,实现城市各类管理问题的感知、预判、预警,使城市管理更加智能化。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一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 (5)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退让 (11)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7)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18)第八章停车场. (20)第九章管线工程. (23)第十章附则. .................. .. (27)第十一章附录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1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17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1820 第八章停车场:第九章管线工程: 23 第十章附则: 27 第十一章附录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 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 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 公顷以下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驻政[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的通知(驻政〔2011〕112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各类规划编制、报批、审批、修改、实施、监督、执法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规,现就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规划相衔接。
(一)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1.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形成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省政府审批。
2.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在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编制的总体规划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
3.规划编制须有公众参与。
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河湖水系、绿地系统、城市设计、商业网点、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细化和重要组织部分,是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驻政办〔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6〕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方案为切实保障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行,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实现对城市精确、高效、协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明确建设思路、科学编制方案、有效整合资源、推进规范管理、创新管理体制、注重公众参与”的要求,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通过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进行网格化、标准化、可视化的管理方式,达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及时核实反馈问题;建立快捷准确的问题发现机制,分工协作的协同处理机制,科学透明的绩效评价机制,形式多样的社会参与机制;实现城市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单部门管理向协同管理转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形成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二、运行模式及工作流程(一)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取“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处理,四级网络”的运行模式。
一级监督指市政府监督管理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二级指挥指市住建局,各县、区数字化城管指挥平台及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案件的指挥派遣;三级处理即各相关业务单位、部门、企业进行案件处理;四级网络即城市事、部件的精细化管理网络,如各街道办下属社区等。
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

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30)分析与探讨驻马店城市规划自驻马店撤地设市以来已历经多次修编。
最早的为2023年编制的(2023-2023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之后又在2023年修编(2023-2023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行政区域的扩大,原有的城市规划方案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规定,驻马店市又在2023年编制了(2023-2030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
这样基本就是相称于5年左右编制一个新的城市规划,由于每个城市规划执行时间限,并且难以与城市实际发展进度吻合。
同时我市城市规划为宏观的市域城乡体系规划,对市区内部具体规划相对缺少。
所以本文就针对2023-2030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几点做详尽分析。
1 驻马店概况驻马店位于河南中南部,北接漯河,南临信阳,地处淮河上游的丘陵平原地区。
位于北纬32°18' - 33°35 ' ,东经113°10' --115°12'之间,素有“豫州之腹地,天下之最中”之称。
如图1。
全市辖9县一区。
总面积15083平方公里平方公里,总人口723万人(2023年数据)。
图12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性质2.1 城市发展战略与目的城市发展战略与目的时一些列具体的城市发展目的以及这些目的的具体措施组成的。
其中通常涉及经济发展目的、社会发展目的、建设水平目的。
本文将对社会发展目的中的人口规模与建设水平目的中的建设规模进行分析。
新总体规划(2023—2030)纲要拟定的我市中心城区人口和用地规模为:2023年人口48.5万人,建成区用地51.4平方公里;2023年人口78万人,建设用地97.5平方公里;2023年人口96万人,建设用地115.2平方公里;2030年人口133万人,建设用地150平方公里。
2.1.1 工业化对城市的影响针对旧规划(2023-2023)中规划期末组合城市人口规模115万人以上的规定,新总体规划(2023—2030)中2023年规划人口为96万人。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报批稿)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 (4)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4)第二节建筑容量 (11)第三节项目选址 (13)第三章建筑工程 (14)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14)第二节建筑退让 (14)第三节建筑间距 (18)第四节建筑高度 (23)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2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25)第五章道路交通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交叉口 (27)第三节出入口 (29)第四节公共交通 (30)第五节停车场 (31)第六章绿地 (34)第七章市政工程 (36)第一节供水工程 (36)第二节排水工程 (37)第三节电力电信 (38)第四节供热工程 (40)第五节燃气工程 (40)第六节管线综合 (40)第七节环卫消防 (44)第八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与各项建设活动。
各县(区)、乡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各县宜参照本规定,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相关规划技术规定。
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根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详见表2-1、表2-2。
表2-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2-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第四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表2-3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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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 . (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 . (5)第四章建筑间距............................................................ . (8)第五章建筑退让............................................................ . (11)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17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18第八章停车场. ........................................................... . (20)第九章管线工程. ......................................................... (23)第十章附则. .................. ...................................... (27)第十一章附录........................................................... .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以下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总量控制要求详见表1。
表1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注:1、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区域。
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区域。
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
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2 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均指单一建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两栋平行布置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8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物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换算标准详见附表3。
表3 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表注: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本章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设定遮挡建筑高度为18.18米(六层)、被遮挡建筑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米的情况下测算的,因被遮挡建筑物的窗台高度、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建筑低层用房情况会有所变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当其相对位置处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前提下,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并符合消防要求。
2、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1、其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4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3倍,面宽小于3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2、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居住高度的0.6倍控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5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侧面同时有窗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其间距宜适当增大。
(二)相邻两建筑物的山墙如做了防火处理,或者设置为防火墙,其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确定。
第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按相关现行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
2、两栋建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宜小于10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确定,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要求。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控制。
(二)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条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一)各类建筑物退让地界距离按附表4的规定控制;表4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注:1、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2、因各相邻建筑基地内的建筑物建设先后顺序不一样,现状已形成事实的建筑物,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若不能满足日照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双方的有关要求及协商,其间距可以适当缩小;相邻建筑均为新建建筑物必须满足本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