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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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 . (4)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 . (5)

第四章建筑间距............................................................ . (8)

第五章建筑退

让............................................................ . (1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7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18

第八章停车场. ........................................................... . (20)

第九章管线工程. ......................................................... (23)

第十章附则. .................. ...................................... (27)

第十一章附录........................................................... .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以下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总量控制要求详见表1。

表1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注:1、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区域。

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区域。

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

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2 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均指单一建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栋平行布置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8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物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换算标准详见附表3。

表3 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本章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设定遮挡建筑高度为18.18米(六层)、被遮挡建筑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米的情况下测算的,因被遮挡建筑物的窗台高度、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建筑低层用房情况会有所变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的规定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当其相对位置处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前提下,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符合消防要求。

2、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

1、其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4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3倍,面宽小于3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2、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

南侧时,按高层居住高度的0.6倍控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5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侧面同时有窗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其间距宜适当增大。

(二)相邻两建筑物的山墙如做了防火处理,或者设置为防火墙,其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确定。

第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按相关现行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

2、两栋建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不应小于15米。

(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宜小于10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确定,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要求。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控制。

(二)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条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一)各类建筑物退让地界距离按附表4的规定控制;

表4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注:1、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2、因各相邻建筑基地内的建筑物建设先后顺序不一样,现状已形成事实的建

筑物,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若不能满足日照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双方的有关要求及协商,其间距可以适当缩小;相邻建筑均为新建建筑物必须满足本规定要求。

(二)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表4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驻马店市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绿线、建筑红线

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临街围栏、临街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第二十一条相应规定距离的一半。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第二十五条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商业步行街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必须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水体、水系规划蓝线或绿化规划绿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绿线的距离,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范围为公路边沟或着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的距离,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

第二十九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100米、其它高速公路用地外侧各6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

为防护绿地,禁止新建、扩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沿铁路两侧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干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外侧8米至30米建筑控制线范围内设置为防护绿地。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城市市区不得小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2米,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5米。

(三)铁路线路两侧距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第三十一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20米

(二)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按表5、

表6控制。

表5 1~330KV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

表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表

(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按表7、表8控制。

表7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

但房屋稀少;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表8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

距离表(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单位:米

(四)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表9控制。

表9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

1、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4、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米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米。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讯、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净空和高度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H≤W+2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2S)

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 —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H —沿街建筑高度

W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要按照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控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第三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表10对绿地率的要求。

表10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一览表

注: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经核准可对表10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八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第四十条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四十一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旧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应增加屋顶绿化与垂直绿化,

可将屋顶地栽有效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屋面地栽绿化面积与有效绿化面积按附表12的规定进行换算。

表12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第八章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区、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周围。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应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指标建议值表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 计方案 第一章系统预期目标 建立吴中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规划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的存储与管理,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及时修改更新、空间分析与资源共享等,完成规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最终达到把大量单一、零散、缺乏内在联系的信息资料变成有机、综合的信息资源,以辅助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析决策,为此不仅要具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分类标准,最重要的是要为系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系统的总目标为:规划领域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重要性。同样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也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国内外城市GIS 应 用的成功经验,是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管理手段。因此系统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以吴中区建设局规划处的业务和管理内容为基础,以 GIS 技术为支撑,实现图、文、表管理一体化的综合型、空间型现代化网络管理体系。 第二章系统建设原则 为保证系统具备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尽可能提高各项指标,拟建系统的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在满足系统功能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尽可能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保持系统 的先进性。 2.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系统建成后的自身运行以及与其它系统的连

接,必须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主要是数据编码、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等。 规范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规范,各行业、部颁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自行制订经过论证的标准。 3.安全稳定性原则 保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 在错误干扰下系统重新恢复和启动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性能力 4.完备性原则 数据完备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和精度 系统功能完备性,子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比现有业务流程更完善的数据输入、 管理、处理、输出和更新的功能 5.适应性原则 能根据机构功能调整的需要,不断满足以后系统目标的变化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日后的功能扩充 能适应技术更新(如软、硬件升级更新等)的要求 6.实用性和方便性原则 进行深入的用户调研分析,针对用户的业务流程设计系统,使用户使用起来 方便实用 系统建成后能够投入实用,以实现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 经系统的深层次的应用开发,提供简单明了的用户界面,实现"傻瓜式"的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简单方便,用户经短期培训即能掌握系统维护、管理和使 用 7.经济性原则系统结构设计认真考虑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统筹全局,按轻重缓急精心组 织系统结构,使系统运作高效而经济节约。 第三章系统开发关键技术根据系统建设原则,为

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浅谈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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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摘要】城市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城市规划,它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配置城市资源、调控城市布局的重要作用,为城市的发展描绘出一幅美丽的蓝图,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城市的发展规律与现状,本文主要从城市规划的概念、阶段及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入手,进行简要分析与描述。 【关键字】城市规划;城市发展;重要性;影响 1978年11月,我国在经济上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而后的三十多年里,我的经济的发展果然不负众望,经济增长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带动下,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也在飞速进行中,无论是东部、中部、西部还是沿海内地,城市的面貌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高楼林立、华灯璀璨。在建筑设计者、城市规划设计师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者们的辛苦努力下,我们生活的城市的环境与形象变得越来越美好,居住的家园变得越来越温馨。 一、城市规划的概述 (一)城市规划的概念 在早期,人们的生活没有固定的场所,三五成群,靠捕鱼打猎为生。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开始崛起,人们也开始由此进入到群居的最高级模式,逐渐的走向了成熟与文明的时代。当然,伴随着城市的出现与发展,一个新的名词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那就是城市规划。 谈及城市规划,每个民族对其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知识的组成。所谓城市规划,顾名思义就是科学预测城市未来的发展走向、处理城市与其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土地利用布局以及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它侧重于研究城市物质形态的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根据,在城市管理规划、建设、运行三个阶段中位于最首要的地位,是城市管理的龙头。 (二)城市规划的发展分析 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建设随着时代与地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城市规划的研究重点也是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并且紧跟城市的发展而发展。对城市规划的研究自古以来就存在了,而因为各个学科的参与,也为城市规划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例如地理学科、社会学科、历史学科以及考古学科等知识文化对研究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技术部管理制度精选范本

技术部管理制度(一) 技术部管理制度及职责 1、负责带给产品的整套图纸。要求图纸准确、清晰,真正起到保证指导生产的目的。 2、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及材料需求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再将生产计划转报生产部门。生产计划单应包括炉体规格、加工部件、客户名称及发货日期等资料;材料计划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资料,对特殊规格的材料需计算准确需用量,以免造成浪费。 3、负责指导、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在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人员对图纸或加工要求提出疑问或异议等技术性问题时,负责解答并做出终决。 4、负责为生产部及仓库带给发货明细表。 5、当客户对产品或部件的规格、尺寸及要求发生变更时,要立即通知生产部停止变更部分的生产,并尽快拿出更改后的图纸交付生产部,重新安排生产。 6、组织人员定期对样板进行校对,发现变形的要及时淘汰,并更换新的标准样板。每次校对后需进行登记,注明校对日期、校对人员、样板名称,误差值及使用期限等资料。 7、所有图纸应妥善保存,计算机内的应及时备份、存档。未经允许不准将图纸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 技术部管理制度(二) 技术部管理制度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分管领导负责;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产品设计、新产品的试制、标准化技术规程、技术情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能源等管理标准及制度; 4.组织和编制公司技术发展规划。编制近期技术提高工作计划,编制长远技术发展和技术措施规划,并组织对计划、规划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等一系列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和修改技术规程。编制产品的使用、维修和技术安全等有关的技术规定; 6.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计划、实施,确保产品品种不断更新和扩大; 7.合理编制技术文件,改善和规范工艺流程; 8.研究和摸索科学的流水作业规律,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档保管工作,为逐步实现公司现代化销售的目标,带给可靠的指导依据; 9.负责制定公司产品的企业统一标准,实现产品的规范化管理; 10.编制公司产品标准,按年度审核、补充、修订定额资料; 11.认真做好技术图张、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

中国和各大发达国家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 2.新加坡的城市行政体系 3.日本的城市行政体系 4.加拿大的城市行政体系 5.美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6.中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 堪培拉 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 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

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 “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 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 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 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 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 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 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 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

2019年度驻马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度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城乡规划局) 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驻马店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 年度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概况 一、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2018年12月,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驻发【2018】23号)文件精神,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前,由于三定方案还未下发,我局(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

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查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国有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市场;组织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交易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和探矿权审核,依法审查全市对外合作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城市规划的发展前景与未来

城市规划的发展前景与未来

城市规划的发展前景与未来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各方面的要求也不断增高。城市的合理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阻碍城市发展的因素出发,简述了城市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未来城市规划的展望。 【关键词】城市规划;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由工业经济转向知识经济的模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受到也一定的变化,城市的规划将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于市民息息相关,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应以城市的发展和认知为灵魂,对一个城市做出合理的规划目标。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城市的规划工作也有一定的影响。城市的规划对城市空间结构的探索更全面,也追求安全、高效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阻碍城市发展的因素 (一)环境因素 城市环境的好坏制约着城市活动的发展。目前,人类创造出大量的城市物质环境来满足人口增多和不同活动发展 的需求。虽然总体的进步可以,但是却带来巨大的污染和破坏。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是历史人

文资源遭受的损坏。城市环境的情况会严重制约着未来城市发展的标准。这里所说的城市环境包含文化、人文、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科学技术 各个时期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都会对该地区城市的功能和发展结构有一定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的运用,为人们带来了高效、全面的生活帮助。科学技术的运用对未来城市的空间结构的影响表现的形式 如下; 1、信息化、智能化高新技术会对未来城市的空间结构有巨大的影响,也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由一定的影响和改变。智能化高科技的建筑形式,不但给人们创造出一个舒适、高效的生活和工作的空间,也便于合理的运用各种能源和高效的安全管理。智能化在城市中的大规模使用,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土地应用的模式。 2、高新工程技术的发展,帮助人们建造更加高层安全、便捷的楼层,开发更深层次的地下领域。原来人们探讨的海上城市、空中楼阁等不再成为幻想可以成为现实。高新科技的运用也会为城市提供无污染的新能源,具有高效率、成本低的新型运输工具等,更加快捷的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所服务。这种种的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城市的发展形态和空间结构。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技术部员工管理制度

技术部管理办法 前言 (1) 一、目的: (2) 二、范围: (3) 三、规章制度: (4) 1、日常行为规范: (5) 1.1公司规章制度: (5) 1.2其它说明: (5)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6) 2.1技术部岗位 (6) 2.2技术岗位等级 (6) 2.3各岗位薪资规定 (6) 3、考核标准 (7) 3.1岗位胜任基条件 (7) 3.2公司文化价值观 (7) 3.3开发效率与质量 (7) 3.4附加表现 (8) 4、晋升与降级流程 (8) 附表1: (9) 前言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技术部人员的薪酬体系,以各项考核为依据,有效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完成率,同时,规范员工的晋升途径,从而使公司的技术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一、目的 为了加快公司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员工队伍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行以岗定薪体制,同时也为了树立技术骨干的表率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二、范围 适用技术部门所有员工

三、规章制度 1、日常行为规范 a、公司规章制度 b、其它说明: (1)遇功能发布节点,相关人员必须配合一起加班 (2)技术部内部同事请教相关技术问题,应积极帮助与回答,有团队精神 (3)有临时紧急需求需要开发时,应积极响应主管分配相关任务 (4)发现系统或者代码有Bug或者漏洞时,应及时跟主管或者相关人员反应,不能隐藏不报。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a、岗位: (1)前端工程师 (2)后端工程师 (3)测试工程师 (4)架构师 (5)运维工程师 b、等级: (1)实习【P1A、P1B、P1C】 (2)初级【P2A、P2B、P2C】 (3)中级【P3A、P3B、P3C】 (4)高级【P4A、P4B、P4C】 (5)架构【P5A、P5B、P5C】 c、薪资: (1)实习【4000-6000】 (2)初级【6000-9000】 (3)中级【10000-17000】 (4)高级【18000-25000】 (5)架构师【25000-50000】 3、考核标准【基础100分:a:5分,b:5分,c:90分,d:90分,e:1-10分】 a、岗位胜任基本条件(参考附表1) b、公司企业文化价值观(内部传导学习,不定期考试)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附件一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 . (4)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 . (5) 第四章建筑间距............................................................ . (8) 第五章建筑退

让............................................................ . (1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7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 18 第八章停车场. ........................................................... . (20) 第九章管线工程. ......................................................... (23) 第十章附则. .................. ...................................... (27) 第十一章附录........................................................... . (28)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 总体介绍 蓝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LTUPMIS)是广东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以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和实时更新为基础,以“两证一书”为核心,按照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收──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LTUPMIS 基于蓝图工作流平台──LTFLOW 和SuperMap GIS 平台进行开发,提供可以灵活扩展的、基于工作群组的空间数据管理、编辑和共享功能,是数字城市规划系统的理想平台。系统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将GIS 集成于办公系统之中,实现图文一体化管理,达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效率和质量,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简单易用、功能强大、可定制、可扩展、易维护,具有分布式处理能力的流程管理、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组件式设计思想、流程化业务处理、层次化开发方法,终端业务处理可以在IE 浏览器、专用客户端两种模式下运行。 2 高效安全的空间数据管理 (1)通过采用高效、全面、成熟的SDX 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现状数据(基础地形图、综合管线)、规划编制成果(总体规划、规划路网、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数据(历史用地、基底红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集成,实现良好的并发性、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全面支持Oracle、SQL Server 及Sybase 等大型数据库服务系统,实现空间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化管理。 (2)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直接访问其他格式数据,充分快捷地利用原有数据资源,如直接读取测绘界广泛采用的AUTOCAD 格式,可快速建立作为背景的基础地形图库。

工程技术部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部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部各种会议纪律管理规定 1.管理的目的: 规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技术部召开的各种会议。 3.管理规定: 会议组织者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提前通知与会相关人员;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议现场并按要求进行签到,不允许迟到或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不允许早退; 开会前,应把所有的事务办好或安排妥当,会议期间不允许离场,与会人员若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应向会议主持者提前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会议或离开会议现场; 会议过程中,应保持会场的秩序,不许窃窃私语,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不允许谈论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话题;

与会人员在汇报工作时应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并且要注意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会议中涉及的保密内容,不允许向保密范围以外人员透露; 会议期间鼓励与会人员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者应安排关闭门窗、灯具、空调等并整理打扫会议现场。 4.奖罚措施: 如违犯以上纪律管理规定的,每违犯一次罚款5元; 若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的给予20元及以上的奖励。 二、现场办公区域电话机、打印机、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1.管理的目的: 节约管理成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制度以外的现场办公区域的电话机、打印机、电脑使用管理。

3.管理规定: 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办公区域内的电话机、打印机、电脑,电话机、打印机由全体人员监督管理,电脑由责任人进行管理; 电话仅限于办公使用,严禁工作内外电话聊天、拨打私人电话;4.奖罚措施: 如违犯以上管理规定的,每违犯一次对相关人员罚款10元; 对积极揭发违犯以上管理规定的员工,每次奖励20元。 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使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公司等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在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 3.质量控制组织架构与职责: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 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 一、城市土地使用规划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1、地域划分 城市规划区的发展政策制定未来10~20年的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因此,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 ~5倍。根据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地域划分的依据是未来10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计划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态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协调发展。 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未来10年内将要优先发展的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划的管制。在城市化控制地域,一般不允许与农业无关的开发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这类地域。 2、区划制度 土地使用区划是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见表1)。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征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早在1919年,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三种类型,以确保私人部门的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之间相互协调。在1950年,增设了准工业区类型。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对于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又进行了细划,土地使用分区增至8 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80年代以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居住区面临着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的开发压力,导致用地价格飞涨。到1993年,居住区又进行了细化,以限制各类居住区的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区也从8类增至12类。 在1964年,引入了容积率作为建筑容量的限制规定。在此之前,建筑容量控制的相关规定是基地覆盖率和建筑高度。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区,建筑高度一直受到严格控制。随着建筑抗震结构的技术进步,建筑高度限制逐渐放宽。容积率规定在控制建筑容量的同时使建筑设计具有更多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建筑物的斜面管制界定了建筑物的“外壳”,以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特别是日照要求)。在斜面管制的“外壳”之内,建筑物的形态设计是完全自由的。 土地使用分区的法定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城市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是具有改革开放特征并且是几个改革开放城市中建设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经验无疑是试验田的宝贵果实。二十几年的发展让深圳极具吸引力,汇集了全国的高端人才,融合了四面八方的文化,成为了独一无二的特区城市。正因为如此,深圳的融合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在未来会起到引领国家发展走向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发展历史,深入了解这座特殊的年轻城市如何建设发展,其规划发展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并给予解答。 关键词: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深圳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地处珠江三角洲南端,临近珠江入海口,通过口岸可以直达香港。全市面积1991.6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有1035万人,包括流动人口约有13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约为251万人。全市共有六个行政辖区,由西至东分别是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和龙岗区。另外,还设有龙华、坪山、大鹏以及光明四个功能区。深圳的发展是奇迹式的,从仅有几万人的边陲小镇摇身成为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仅仅只花了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面临着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必要和重要的过程,怎么样运用好城市规划是现在问题所在。深圳的城市规划作为实验地,它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首次与市场接触,其不足反映了高速发展的城市设计中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作为中国城市规划的试验田和代表,对其进行规划范式深入研究,其成果能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与借鉴。 1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 考虑到深圳的政治、经济以及发历程等情况,在此用时间来划分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79年至1986年,深圳城市建设的基础时期。“文革”的影响使城市规划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后来的城市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上实质仍是50年代苏联模式的延续。因此在最初的深圳城市规划中,规划仅是延续了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也就是计划具体的落实,并没有新的规划信息加入,也没有特定的研究。从城市建设角度来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技术部质量管理制度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咨询设计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保证交付运行的项目能够符合顾客的要求,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设计能力及产品的专业品质,特制定此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此制度将保障项目设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流程的管理严格按照GB/T 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最终达到设计产品和施工服务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二、质量方针 质量第一,诚信服务,遵法环保,人本管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质量第一――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终身负责”的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控制管理,认真做好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诚信服务――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做到沟通及时、以诚相待、服务周到。为工程项目设计建造的全过程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努力提高顾客满意度; 遵法环保――坚持“依法治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耗等政策,使设计产品和施工过程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人本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重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保持良好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持续改进――坚持不断完善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在过程管理中发现薄弱环节并严格执行纠正预防措施,使设计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全过程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追求卓越――逐年提高技术质量管理目标,坚持开展行业对标管理,以行业标杆为学习榜样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保持设计团队的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工程项目力争创优、企业绩效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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