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2-04-24T13:12:25.635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1期作者:梁洪永[导读] 在工伤认定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梁洪永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连云港 222100摘要:在工伤认定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不予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不予认定等。
一旦遇到上述这些问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工作;现实困境;对策前言在实践中,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四种,即: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工作原因的定义1.1含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对于工伤原因而言,到底如何定义尚没有具体的法律直接阐明这个问题。
有的人认为应该是工作与被造成的伤害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有的人认为是因工受伤,出于职业的原因,因履行职务被造成的伤害;还有的人认为应该仅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
1.2特征首先,对于工伤认定而言,工作原因无疑是重中之重。
传统工伤认定的因素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工作原因这三个方面。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化,除工作原因外另外两个可以做出一定的延展。
工作地点还可以包括上下班途中、外地,甚至这几年逐渐兴起的居家办公。
工作期间也可以包括从事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加班等。
对于伤害既包括从事工作职务导致的暴力性伤害,也可以是有毒有害气体导致的伤害等。
工伤认定涉诉案件的现状及思考

32 |调研近年来,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数量较大,工伤认定是否合法、规范,既关乎受伤职工切身利益、企业经营效益,也关乎社会和谐和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工伤认定涉诉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单一。
主要集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两种类型。
“三工”原因的工伤是最常见的情形,而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案件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1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此类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较易产生争议。
二是行政诉讼申请人多以用人单位为主,且多数用人单位未参保。
2014年—2018年武侯区工伤认定案件参保人数占工伤总人数的85%以上,但仍有近15%的用人单位未参保,未参保单位往往因不愿支付受伤职工的相应待遇而选择行政诉讼。
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显著增强。
劳动者逐渐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权,在发生事故后通过行政、司法部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应对工伤认定涉诉案件的思考规范程序,形成工伤认定工作的有效闭合回路。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程序要求,强化在合法前提下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特别是在工伤认定决定更正、重启等行政行为作出前,要对告知环节进行再次核实和确认,使结案程序进一步完备,保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复杂多样,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立法精神,作出更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和结论。
严格调查,确保案件证据链完善。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重合法合规收集,特别是注重证据形式的“三性”。
对用人单位的领导或职工出具的证人证言,应对其真实性做好甄别工作,慎重采用。
对工伤认定申请和发生事故间隔时间较长,部分当事人举证存在证据不充分、逻辑不周延的情况,应深入细致地调查案情,加强相关证据的分析研判,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
统一标准,严把工伤认定结论关。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这导致了认定时间较长,给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一定挑战。
3. 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难度大:由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发展过程较长,与工作环境有关的因素可能不易被确认。
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简化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的审核环节,提高认定效率。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职工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2. 统一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解释和执行,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标准,在国内建立起更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于复杂病例进行定向评估和指导。
4. 完善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机制:针对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
难题,可以加强医学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提高对这类疾病的诊断和认定能力。
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工伤认定更加公正、高效,并为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劳动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劳动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过参加法院审理几件劳动工伤认定案件,认为目前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案件,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瘕疵,重一点说是问题。
现将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归类如下: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几件工伤认定案件认定的主体资格都有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初始工伤认定意见,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二审工伤认定,再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结论意见又都在一个行政文书中表现出来。
此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标准不一致: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公平。
2. 证据难以确凿:工伤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作相关的伤病是由工作原因引发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获取难度和复杂性,造成了证据的不充分和不确凿。
3. 诉讼周期长: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进一步加大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解释,明确工伤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主观性。
2. 加强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证据的采集和保存机制,确保工伤认定时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减少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3. 简化诉讼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快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的工伤补偿机制,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总之,解决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努力,从统一标准、强化证据采集和保存、简化诉讼程序、完善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
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
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结束语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政府部门、法官和律师应该继续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误认定或者未认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不是非常清晰,比如对于一些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受到了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1.2 认定流程繁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导致了认定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
1.3 存在舞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工伤认定,导致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有效认定。
二、解决对策2.1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完善和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避免因为标准不清晰导致的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2.2 简化认定流程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认定时间,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减轻其经济和心理负担。
2.3 加强监管和惩治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舞弊现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沟通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进行维权。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面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权益和待遇,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和标准的了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和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工伤认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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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认定权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将工伤认定权归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问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是否应当具有最终的认定权。
从工伤认定实践来看,一般是将工伤的最终认定权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法院在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时可以判决维持、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并且不能代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
关于工伤最终认定权的这一规定,给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实践带来很大障碍。
最突出的表现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往往还会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以至于形成诉讼循环。
(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9条规定,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这两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看似毫无关联,其实存在内在的冲突。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可想而知,如果存在证据确已灭失等情况,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会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如上诉人青某与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因公司的考勤表已灭失,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致使作出的工伤认定被撤销。
如此一来,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却转嫁给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
这不仅有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之嫌,而且实际上更进一步地恶化了职工的弱势地位。
二、解决对策
(一)赋予法院工伤最终认定权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方式主要决定于工伤认定权的归属,一般认为,工伤的最终认定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因此,法院只能维持,或者判决撤销,同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不仅理论根据不足,也人为地增加了诉讼负担,导致循环诉讼。
笔者认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据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最终的认定权。
较为理想的权力配置模式是: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若有关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无异议,则法院尊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并且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作为有效力的证据使用;2.若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则法院有权视情况对工伤作最终的认定,即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为工伤。
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既没有否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权,又赋予了法院工伤最终认定权;既尊重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等效力,又符合司法最终的现代法治原则。
从实践效果来说,也有利于减少诉累,降低当事人的救济成本。
(二)改变现行举证责任承担方式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因”拒不举证”而被认定为工伤。
这里涉及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在于改变现行强行把“不认定为工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承担的做法,规定应当由“否定工伤”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则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否定工伤,则应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都认为应当是工伤,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不认为是工伤,则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