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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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减少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承担能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为:依法参保、合理参保、公平参保、风险共担、综合管理。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比例合理分担,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二)个体经营者、农民工和其他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第八条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二)能够从事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非法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条劳动者个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采取自愿和自动参保相结合的方式,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也可由工伤保险实施机构自动参加。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具体标准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就医,接受工伤认定和评估。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一)工伤是因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或者工作任务引起的;(二)工伤是由于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工伤是有法医学、临床医学、劳动技术等相关证据证明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以下是一个关于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伤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管理、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六条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享有的权益。

工伤保险由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标准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工伤保险,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获得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助金。

第九条雇主应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安全。

第三章工伤事故处理第十条工伤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相关部门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判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在工伤事故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有权调取证据资料,并可以要求雇主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雇主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并进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工伤预防第十三条工伤预防是工伤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对劳动环境的改善、员工的培训和意识的提升等。

第十四条雇主应制定工伤预防措施,并向员工进行培训。

劳动者应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工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雇主违反工伤保险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雇主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并对工伤事故进行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伤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保护,公平公正,权责明确。

第二章工伤定义与认定第四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因此导致的生活护理、就业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情况。

第五条对于工伤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否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二)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三)是否导致生活护理、就业能力丧失或者死亡。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七条工伤认定的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且应当对劳动者的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八条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后,由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抚恤金,并提供医疗、康复、生活护理和丧葬等福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条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办理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抚恤金和丧葬费用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不限,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四章预防工伤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制度和工伤防护设施,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并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抢救。

第五章工伤赔偿第十六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赔偿。

第十七条工伤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工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伤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伤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处理第二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伤进行及时认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工伤进行定性和定级。

第三条工伤认定程序如下:1. 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管报告,并填写工伤报告表;2. 部门主管应及时将工伤报告表提交给人事部门;3. 人事部门将工伤报告表转交给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鉴定;4. 医疗机构对工伤进行鉴定,并出具《工伤鉴定书》;5. 人事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工伤认定;6. 人事部门将工伤认定结果通知员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劳动保险部门。

第四条工伤处理程序如下:1. 公司将根据工伤认定结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为工伤员工提供医疗救治、康复和职业再就业服务;2. 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3. 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汇报病情和治疗进展情况;4. 工伤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和医疗机构的工伤处理工作;5. 公司将为工伤员工提供适应工伤状态的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或补贴。

第五章工伤预防与管理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工伤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司将组织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八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工伤的管理和预防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伤防护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司进行工伤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置于公司劳动保障制度体系中,公司将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根据国务院《⼯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伤保险,为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简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商、安全监管、卫⽣、⾷品药品监督等⾏政部门以及⼯会,按照各⾃的职责,协同做好⼯伤保险管理⼯作。

第四条⼯伤保险实⾏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建⽴统⼀的⼯伤保险基⾦收⼊户、⽀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设⽴⼯伤保险基⾦收⼊过渡户、⽀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伤保险基⾦由以下⼏个部分构成: (⼀)⽤⼈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 (⼆)⼯伤保险基⾦的利息; (三)滞纳⾦;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伤保险基⾦的其他资⾦。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规定,办理⼯伤保险登记及相关⼿续: (⼀)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到⼯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单位办理⼯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职⼯⼯资发放、缴费⼈员花名册; (三)参加⼯伤保险⼈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1.1 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以及实习生等。

1.2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

1.3 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等多个方面的保障内容。

二、工伤认定标准2.1 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医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最终由专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2.2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 工伤认定结果: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向受伤员工及其家属进行通知,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3.1 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2 康复费用支持:工伤保险应当提供康复治疗、康复设备等支持,帮助受伤员工尽快恢复健康。

3.3 伤残赔偿金发放:对于因工伤造成永久伤残的员工,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发放伤残赔偿金,以补偿其劳动能力的损失。

四、工伤保险管理机制4.1 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2 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4.3 法律法规遵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五、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5.1 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2 制度宣传和培训: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工人身体受伤或者死亡的意外事件。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

一、工伤事故的定义和范围1.1 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1.2 工伤事故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任务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二、工伤事故管理的主体责任2.1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2 劳动者责任: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2.3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得到有效执行。

三、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3.1 安全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2 安全设施配备: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3.3 定期检查评估: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4.1 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4.2 伤者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即将组织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安排送医院治疗。

4.3 赔偿和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像关法律规定赋予伤者相应的赔偿和津贴。

五、工伤事故的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5.2 评估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工伤事故的评估标准,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5.3 改进措施: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改进工伤事故管理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得到有效执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工伤保险管理,保障员工权益,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险范围1.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和实习生,均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伤害,均可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第三章保险责任1.公司负责为员工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伤保险,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2.员工在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公司将协助员工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3.公司将对员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供参考。

第四章申请理赔流程1.员工在发生工作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备。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向员工提供工伤保险理赔申请表格,并协助员工填写相关信息。

3.员工应向工作地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妥善保存治疗相关的费用单据和诊断证明。

4.员工在治疗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及申请表格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5.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协助员工填写完整的工伤理赔申请材料,并将其提交给公司的工伤保险公司。

6.公司工伤保险公司将对员工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将给予员工相应的理赔金额,承担员工在治疗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第五章预防措施1.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提前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2.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作安全的重视程度,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

3.公司将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六章管理措施1.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员工的工伤保险相关材料。

2.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数据统计制度,对员工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定期的统计和分析。

3.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伤保险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跟踪员工的治疗情况。

第七章具体实施细则1.公司将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解释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关材料。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五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的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在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但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该职工将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部分,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

2023年工伤管理条例

2023年工伤管理条例工伤是指因工作所产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身体损害,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安全的重要法律问题。

为了加强工伤管理,促进劳动者健康与安全,2023年工伤管理条例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本条例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待遇支付、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升劳动安全水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对工伤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工伤的预防和治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雇主和劳动者,无论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四条工伤认定的原则是事实、公正、公开、及时。

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伤事故发生后,雇主应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报警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依据包括从事工作的意外事故、劳动者患有的职业病以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其他身体伤害。

第三章工伤待遇第七条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三个方面。

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范围、标准及支付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第八条受伤劳动者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

第九条劳动者康复期间,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康复条件和便利,保障劳动者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第十条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残疾,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应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伤预防第十一条工伤预防是工伤管理的重要环节,雇主应加强对劳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伤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雇主应组织员工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监管,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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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规范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伤和职业病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遂府发[2011]28号)、《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遂劳社发[2010]3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公司所有在册的正式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在册的正式员工均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公司员工发生工伤时,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员工所在的部门应立即向生产安全处报告事故概况,生产安全处酌情传送公司人文处,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48小时内,向生产安全处书面报告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情况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生产安全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九条公司生产安全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报告。

需住院治疗的(包括门诊治疗的),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生产安全处提交《大英县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住院申报表》,在按要求填写后,由公司生产安全处报送县社保局(此表一式三份,县社保局工伤生育股、稽征股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十条工伤员工或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将《公司员工因工负伤(职业病)申报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入院证、伤情诊断证明书、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呈报生产安全处。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遂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公司事故发生部门、员工、工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第十五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十六条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就是指完全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第十六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医疗终结期满30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工伤员工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由公司人文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一)本人要求鉴定的申请书;(二)遂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书;(三)本人一寸照片六张;(四)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五)出、入院证明、病情档案资料(医院出具);(六)公司出具的受伤证明:(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公司、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员工拒绝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社保局或公司可按有关规定暂时停发其工伤待遇。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遂宁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确因工伤治疗必需的,需向人文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未经同意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自行负责。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由公司垫支的费用,工伤员工应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的10日内向公司财务处归还结清。

第二十三条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生产安全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遂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原则上由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安排人员护理。

工伤事故发生部门无法安排人员护理的,由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书面申请,报经人文处、生产安全处、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同意,请其他部门员工或工伤员工亲属进行护理。

公司员工护理的,在大英县的视为出勤,县外的按因公出差对待;工伤员工亲属护理的,给予补贴,大英县30元/天,遂宁市60元/天,省级城市100元/天。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遂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公司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遂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第三十二条工伤员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遂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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