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设施工21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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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津大厦工程安全作业禁令

中国石油天津大厦工程安全作业禁令

1. 起重作业禁令“十不准”1.1 未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不准从事起重机操作、指挥、司索作业。

1.2 上岗作业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身体不适不准上岗作业。

1.3 不准使用非标准吊索起吊物件。

1.4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驾驶室。

1.5 吊运物体时不准从人群上方运行通过。

1.6 作业时其他人员不准上车下车。

1.7 吊物时不准长时间悬空。

1.8 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1.9 三个动作不准同时开动。

(摆大臂、走小车、下吊钩)1.10 工作时间不准调整机器设备。

2. 起重吊装禁令“十不吊”2.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2 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2.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2.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车不采用四点吊,大模板外挂板不采用卸甲不准吊。

2.5 砌块、机砖及零星物件不采用安全器具放稳妥不准吊。

2.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2.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2.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2.9 严禁在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

严禁在大雾、雷雨、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下进行吊装作业。

作业时监理人员旁站,施工单位安全员监护。

2.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注释:吊装作业是指使用塔吊、汽车吊、随车吊等起重机械进行的吊装作业。

3. 施工升降机作业禁令3.1 升降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 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

3.3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月检及维修保养,安全防坠器每使用三个月做一次防坠实验,每年必须检修鉴定一次,使用超过5年严禁使用。

3.4 严禁升降机超载运行。

3.5 升降机严禁在大雾、雷雨、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下进行作业。

4.高空作业禁令4.1 安全带未系紧和未挂牢的严禁作业。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相关规定,天津市建交委编制了《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一篇: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天津市21条禁+10冬施禁令

天津市21条禁+10冬施禁令

建筑施工二^一条禁令(试行)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啊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 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 万元至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 5 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 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 1 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 1 万元罚款。

建设施工21条禁令(试行)

建设施工21条禁令(试行)

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试行)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附加英文版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gōnggào)第5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huìyì)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建设(jiànsh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huìyì)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guǎnl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最新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津建科[2013]44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3〕44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现将《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云,联系电话:284686222013年6月6日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袋装水泥是指使用包装物(纸袋或塑编袋)包装的水泥。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护工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二、施工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围挡、警示标识、安全通道等。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程序,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工具。

3.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设备、材料应当摆放整齐,防止施工现场出现混乱和隐患。

4.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四、高风险作业管理1. 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2. 进行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火焰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时,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3.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高风险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五、事故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等,并确保其有效性。

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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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21条禁令
(试行)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
关规定,市建交委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 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

严格落实项目巡查和抽查制度,建立监督记录。

对未实行基础、主体、装修监督检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对相关监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岗位的处分。

(10)严禁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重新备案。

(11)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场施工。

违反规定,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12)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

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报验,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4)严禁无安全措施及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

导致伤亡事故的,给予违规企业停止投标三个月至半年处罚。

重大事故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新项目投标,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外地企业清出天津市场。

(15)严禁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及无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作业。

违反规定,每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

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经抽查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的工地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违规企业处
5000元至1万元罚款。

(16)严禁瞒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

违反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对相关举报人,给予3000元至1万元奖励。

(17)严禁作业队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居住。

现场生活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通道,不允许采用明火取暖。

违反规定,责令整改,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18)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无封闭车辆进行渣土和散料运输。


反规定,对总承包企业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对直接发包
的建设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19)严禁无围挡施工。

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地面,配备冲洗设施并使用,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3
万元罚款,对作业队伍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0)严禁未经审批夜间施工。

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

夜间施工扰民经查实,责令停止夜间施工,并对作业单位处1万
元至3万元罚款。

(21)严禁建筑施工运输撒漏。

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按肇事车辆每车处100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备注1: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认定违法事实实施处罚要下达告知书,被处罚人签字
认可后,罚款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对处罚有异议的5日内可向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备注2:建设施工21条禁令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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