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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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贵阳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

贵阳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
调整 生态 环 境保 护 和建 设相 关各 方 之 间利益 关 系
提出的战略构想 。 建设生态文 明城市 , 必然要求体
制机制随之创新 ,必然要求相应建立生态补偿长 效机制 ,这是维护贵阳市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和可
持 续发 展 的需要 。
的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 的建立必 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
物力的投入。 “ 对 两湖” 实施治理和保护 , 必须淡化
营林场尽管有部分事业经费作为支撑 , 但要维持
整个林场的正常运转仍然十分困难 。 其次 , 集体林
“ 两湖” 的旅游功能 , 调整其周边产业布局 , 取消水
产养殖 , 限制发电, 禁止在周边实施规模化畜禽养
殖 , 然要 “ 、 、 、 ” 必 关 停 迁 转 周边 污染严 重 的 工矿 企
能的退化的行为进行 的补偿 ; 使用者付费原则 , 生 态资源属于公共资源 , 具有稀缺性 , 应该按照使用
年来 , 我市实施 了“ 环境立市 ” 战略、 大力发展循环 经济、 建设生态经济市 , 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积累
了宝贵经 验 。 0 7 20 年后 , 开展 生态 文 明城市 建设 在
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保障。 它的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利于加快
建设, 实现不 同地 区、 同利益群 不 贵 阳市生态补偿机制 的建立已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三 、 阳市 建 立生 态补偿 机 伟 贵 贵 阳市 十分 重视 生 态环 境保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贵阳市相关 作, 在政策研究方 面制定 了一些
者付费原则 ,由生态环境资源 占用者向国家或公
众利益代表提供补偿 ; 受益者付费原则 , 区域之 在 间或者流域上下游 间,受益者应该对生态环境服 务功能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区域或流域内的

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建设内容与方法

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建设内容与方法

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建设内容与方法一、建设内容:1.生态功能区划划定:国家将对试点县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划定,将县域内的生态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生态缓冲区和生态生产区等不同区域,并确定各个区域的管理措施和限制性规定。

2.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包括强化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重点生态问题治理:针对试点县的重点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态系统退化等,制定专项计划和相关政策,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实施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

4.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试点县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向生态友好型、低碳经济方向转变,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培育绿色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生态经济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5.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例如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中心等,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能力,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方法:1.资金补偿:国家通过资金补偿的方式,对试点县进行生态综合补偿,鼓励县域内的生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补偿资金可以用于生态保护区建设、环境修复、生态效益转化等方面,以帮助试点县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长效机制:在试点县内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确保补偿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强监管和评估,对试点县的补偿绩效进行评估,对不履行补偿责任的单位进行惩罚。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公众环保责任感,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生态综合补偿工作中来。

4.促进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综合补偿工作,通过与企业、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态功能区划划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重点生态问题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而 生态 区位重 要地 区基本上 是发 展相对 落后 的地区 , 人 口众多 、 企业 稀 少 、 府 ( 能 ) 薄 , “制 建构 的掣肘及 基础依 托
要求却很 迫切 , 存在着 “ 生态不经济” “ 和 经济不生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 、 促进人与 自然 态 ” 的现实 困局 , 而这 一 点 又未 能普 遍 得到 特别 关 注 和谐 为 目的 , 整生态 环境保 护和 建设相关 各方 之问 调 及认 同。譬 如 流域作 为一个完 整 的 自然 区域 , 不同 被
的行 政 区域 所分 割 , 而作 为经 济利益 相对独 立 的地 方 政府 , 其经 济活动 一般 是 以本辖 区利 益 为导 向 , 就 这
第1 期
王 权 典 : 筹 区域 协 调 发 展 之 生 态补 偿 机 制 建 构 创 新 统
3 l
不 可避 免地 在各行 政 区域之 间产 生利 益 冲突 ; 特别 是 托 , 则不 外乎 以下 三个 方 面 : 上 下游地 区之 间在 生态 环境 整治 、 济开发 上存 在 的 经

是 在法 律 制度 层 面 。完 善 的法 律 法 规 及 设计
明, 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功能在于统筹 区域经济、 资 政管 理体制 下 , 某些 领域 的生态 补偿政 策一旦 陷入地 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 , 环境合作当属其 中的重要内容。 区或部 门的利益冲突中, 就难在短期内发挥其应有的 根据主体功能分区、 优化产业 空问布局 的 目标要求 , 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 ,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所面临的 严格 控制 区域性 的面源污 染 与生态破 坏 , 立 区域 生 难 题 , 同我 国现行 体制 密切相 关 的诸 多 问题 的综合 建 是
王权 典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上半年生态补偿工作总结

上半年生态补偿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3年上半年,我单位紧紧围绕国家生态补偿政策,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生态补偿工作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生态补偿资金发放上半年,我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态补偿项目进行了资金发放。

共发放生态补偿资金XX万元,涉及XX个项目,受益群众XX户。

2. 生态补偿项目实施上半年,我单位积极推进生态补偿项目实施,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1)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开展了XX个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包括水土保持、植被恢复、湿地保护等,项目总投资XX万元。

(2)生态补偿试点项目:开展了XX个生态补偿试点项目,包括农村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等,项目总投资XX万元。

(3)生态补偿政策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生态补偿政策的认识。

3. 生态补偿制度完善上半年,我单位积极推动生态补偿制度完善,主要工作如下:(1)修订生态补偿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修订了我市生态补偿相关政策,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推动生态补偿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4. 生态补偿效果评估上半年,我单位对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主要指标如下:(1)生态补偿项目覆盖率:XX%。

(2)生态补偿项目投资完成率:XX%。

(3)生态补偿项目受益群众满意度:XX%。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生态补偿项目实施进度缓慢。

(2)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存在一定漏洞。

(3)生态补偿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2. 改进措施(1)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加大生态补偿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生态补偿政策的认识。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1. 持续推进生态补偿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附件1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全市自然生态资源,切实保护和发展‚四个百万亩‛,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构筑生态保护长效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表述)本条例中的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以及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及其功能,且受到生态保护法律、法规限制而影响经济发展的镇村和农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补偿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绩效考核机制,有效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市级生态补偿规划的基础上,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优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加大区域内生态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建设水平。

第五条(部门职能)市、县级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补偿标准制定,安排补偿资金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补偿资金申报、核实,负责资金拨付、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稻田、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湿地的认定,组织开展补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技术指导、服务和管理,参与补偿标准制定、补偿申报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负责水稻田、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湿地等保护的监督管理。

牵头组织开展生态补偿区域的各项违规违法处臵工作。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的认定,组织开展补偿区域内的技术服务与管理,参与补偿标准制定、补偿申报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生态保护区,协助监督区域保护情况,建立生态补偿保护区域的资源档案,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依法查处区域内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

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为推动建立流域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在完善全省主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考核体系基础上,通过确立跨界断面和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标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各断面(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建立水质目标考核行政和经济双重约束机制,实施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罚款赔偿”、水质达标“奖励补偿” 以及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引导上下游共同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实现流域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考核断面全省“十三五”期间纳入国控的跨省界、市县界断面和重点省控跨界断面均纳入实施范围(其中:通过省与市县结算的考核断面35 个;通过长春市、延边州与其域内区、县(市)结算的考核断面8个),以及地级及以上城市17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具体包括:(一)出省界考核断面,共10 个(含2个省界联合监测断面)。

(二)跨市县交界考核断面(简称市县界考核断面),共25 个;长春市、延边州域内跨区、县(市)界考核断面8 个。

(三)1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三、水质目标水质目标由省生态环境厅与相关区域人民政府按年度共同确定,具体依据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要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省、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来确定。

四、考核因子(一)河流断面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 项指标进行考核。

二)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因子,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中有关考核指标和要求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考核要求,评估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五、补偿方式(一)跨省界、市县界考核断面,按月采取单向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方式如下:1.对于市县出境断面,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该市县对下游市县予以补偿,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 由省财政直接划拨给下游市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甬政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06]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实施“六大联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建立健全本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意义(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的优劣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市域内的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生态保护区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

长期以来,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群众为了资源环境建设作出了贡献,走出了有本地特色的依靠生态环境发展的新路子,改善了自身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良好的资源环境保障。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生态重点保护地区的发展,维护和发展当地群众的利益。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建设的有效举措。

传统的生产发展方式,往往无偿使用资源环境,不计资源环境成本。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确立资源环境的价值观念,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推进生态建设。

二、正确把握生态补偿的指导原则(四)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原则。

生态补偿涉及面很宽、范围很广、要素很多,同时也是一项前瞻性探索性的工作。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财建[2016]928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一些流域积极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的合作平台,联防共治的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

为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生态产品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区际公平、权责对等。

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

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2.地方为主、中央引导。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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