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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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 1深化 会计理 论体系 的改革 , 之 使 适应 网络经济环境。 虚拟公司 、 信息 中介服 务公 司以及网络并购 、网络利益 同盟的存 在都对传统 的会计基本 假设提 出 了挑 战 , 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要跟上会计实务的发
展 步伐 。
以借鉴资格取得 的某些要件 ;但从另一个
股 东 资 格确 认 诉 讼 的 成 因
( )由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 出的确认 3
明确 ,给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 了不小 的
难度。 () 3 诉讼程序难 以适用 。 当前 民事诉讼
诉讼 。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 如
果公 司的股东没有 出资或者 出资不实时 ,
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 ,要求股东
商丘职 业技 术 学院 乔传 福
公 司股 东资格 的确认 ,关系到投资人 在 公 司运行 过程 中的权利 配 置与 责任 负 担 , 我 国现行《 司法 》 能有效解决 股 但 公 未 东确认 问题 。本文拟从股东资格确认 之诉 的成因人手 ,分析 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面 临的困境 ,并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思路 及对策做 了具体 的梳理 , 最后 , 在总结实践 经验的基础上 ,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的证 据 冲突提 出了解决方案 。
完善 。
责任公司股东 资格认定标准问题加以过明 确规定。须知股东 资格认定与股东资格取
得并非 同一 问题 ,虽然在 资格认定 时 , 可
中 ,原告提 出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的原 因主 要 有包括 : 原告是隐名股东 , 其在 主张和行 使 股东 资格 时遭到拒绝 ; 原告是挂名 、 冒名 或借 名股东 , 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 , 要求享 受公 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投 资与集资 的争议 ,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 面上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股东资格是投资⼈取得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不少⼈设⽴公司或者参与设⽴,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份。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具体实施民事⾏为的真实意思表⽰,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些公司创始⼈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本⼈名义,⽽是⽤亲友、同学或者其他⼈的名义进⾏。

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情况⼤量存在,⼀般是指⼀⽅(下称实质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却为他⼈(下称名义股东),由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成⽴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临⼀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

如果隐名关系的双⽅仅为资⾦往来关系,提供资⾦⼀⽅并没有成⽴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份。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一、股东身份如何认定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这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并且,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也需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

其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

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诸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

(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有何意义?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

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

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

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

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

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准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

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作者:朴永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界对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存在颇多争议。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设立与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人的操作不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缺乏统一标准。

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标准,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准则。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章程如果一个公司运转良好,那么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等形式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认定标准应该一致,并且股东应当实际出资并且享有股东权利。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如股东已经实际出资但是却并没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中有的没有完成实际出资。

这就导致各种认定标准之间会出现矛盾。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前文所介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①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公司章程就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当因为股权继受取得而发生股东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由此可见,章程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内部,公司章程表明了股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见,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意味着所有股东已经认同了相互之间的股东地位,并且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也代表着股东向公司出资并已取得股东资格,由此,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章程的基本准则地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抗公司的其他内部协定。

在公司外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报送的公司章程是对政府做的书面保证,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章程所确定的规则,保证章程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登记之后的公司章程所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即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
三、 各种依据 之间的冲突解决
实际上 ,以上六种 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在实践 中是经 常冲突 的。 目 前 在我国 ,各种认 定证据的冲突解决 主要有绝对论和相 对论 两种观 点:绝 对论主张在认定股东 资格时某 一文 件或某 一组 文件具 有绝 对优 先 的效 力 ,而相对论学者则认 为应该 内外有 别 , 在处 理不 同的纠纷时运用不 同 的效力标准 ,目前相对论观点在学术界 占主流。 股东资格认定 ,既是价值的选择 ,也是利益的衡量 。具体 而言 ,在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过程 中,会产生三种利益的博弈 :分别是公 司内部股 东之 间,公司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以及公司和股东之间 。首先 ,我们应 该认识到 ,公司章程 、股东名 册、工商登 记这三种 记载属 于形式 特征 , 而 出资证 明书 、实际 出资和实 际行使股东权利这三种认定依据 则属于实 质性特征 。形式特征 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 ,实质特征的功能则 主要是对
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项目之一就是公司股东的记载同时公司章程的签署又说明了签署人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所以经列名股东所签署的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内对外都具有认定股东资格的作用
论 我 国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东 资格 认 定
何亚娟

摘 要: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资格认定 问题一直是 司法界 和理论界争议 的热点 ,在这类 实践 中各种 不规 范的操作方式也层 出不 穷。本文试对不 同情形下有限责任 公司股 东资格 的认 定标 准进行分析 、探讨 。 关键 词:股 东资格 ;公 司章程 ;瞎名股 东
一 一
使 了股东权利 ,如参与分红 ,参加股东会议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表决 等, 但是并没有签署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形式要件 。并不能 因此 否认该股 东 的资格 。因为在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 ,表示公司 已经默许其 拥有股 东资格 ,同时股东权利 的行使也具有一定 的外在公示作 用 ,因此 ,实 际 享 有股权也 是股东 资格认定 的辅助标准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Microsoft Word 文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Microsoft Word 文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内容提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做出认定是许多公司法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中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之研究甚少,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明确而又行之有效的判断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有出资行为、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和股票等。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重点针对上述几种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展开分析。

[关键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证据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审判实践中公司类案件往往首先要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因为,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也是裁判其他纠纷的基础。

目前,公司法及学术界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有两种标准,即形式要件说和实质要件说。

实质要件指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地位的标准。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有限责任的股东就是因向公司直接出资而依法享有股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立法理论确定股东的概念和资格。

形式要件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等文件为要件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指这样的人:股票是以他的名义在公司的登记薄上注册的或者指股票的收益权所有人。

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票代管人证书上授予的。

[3]英美法系多采取此种标准,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人为普通法上的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按照衡平法确认公司股东。

在国外,股权的确认已经不是一个在学术上值得讨论的问题了,而在中国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原因在于:首先,立法上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的关系规定不清,各种形式要件,比如章程、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也有待理清,各种形式有叠床架屋之嫌。

这也使得面对多种标准的司法裁判者进行裁判时无所适从。

其次,我国公司法历史不长,公司登记、注册行为尚不规范,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及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大量存在。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摘要]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1]。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

近年来,公司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股东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处理诸多公司诉讼案件的基础,如果对股东资格认识不清,将会对各类相关案件的处理形成基础性障碍。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极具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一、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没有直接从正面回答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只是从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描述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

公司作为资本型企业,股东出资是其成立的基础,因此,股东之于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份受让人还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公司法》第33条对一个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表态,该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它充分肯定了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将直接导致股东权的行使,在股东应当具备的诸要件中,这是唯一一个获得法律明确认可的股东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其他要件只是从侧面确认某种事实行为的存在,并没有对效力做出明确的判断,这将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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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本人将从实际出资、股东协议、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局登记这四个方面出发,探讨这四个形式要件分别与认定股东资格的关系。

关键词:股东资格;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托于必要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指被记载于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书面的形式文件。

在我国股东身份认定的实务中,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工商登记等文件都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

一、实际出资
实际出资是公司依法成立下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在此前提下,股东认缴出资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公司补足缴纳出资,并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连带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出资主张股权,否则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除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由此可见,实际出资只能作为投资人主张公司股权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其他股东主张投资人的为其公司股东值得讨论,而且实际出资不能单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也不能根据出资不实认定投资人没有股东资格,因为一旦出资不实,投资人负违约责任和补足责任,且股东资格并不应为没有完全出资或出资不实而丧失。

但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需根据实际出资主张股东权利,可见,实际出资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是投资人关于公司出资、出资比率、股权份额以及出资方式等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根据意思自治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投资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股东协议具有对内
效力,若股东不按股东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有权依据股东协议要求义务人补足出资,同时对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关于出资的真实意思体现,其效力仅作为合同效力体现,不能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但股东协议是股东出资时真实意思的重要反映,在事实上认定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指政府工商行政部门为减小市场交易的风险,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在工商登记中记载股东名字并非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

《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以,工商部门的登记备案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形式证据,在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上发挥作用,而非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

四、股东名册
(一)股东名册在创设股东的推定效力
股东名册是股东缴纳出资公司有效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制作的,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的详细信息,为股东证明自己股权的证据。

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制作股东名册。

若公司因懈怠未将股东的身份如实的记载于股东名册,使相关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
股东可以追究该公司的赔偿责任。

未备置股东名册或未将股东列入股东名册的公司,也不能仅以此就否定相关人的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的效力体现在认定股东资格形式上的推定力而非创设力,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否定股东名册上股东的地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7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人民法院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东名册记载错误的除外”,这是股东名册效力在实践中司法上的运用,充分体现了其对股东资格的推定作用。

(二)股东名册在变更股东登记中的对抗效力
《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使股东的出资出资额与股东实际出资额保持一致。

参照日本《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转让,不在股东名册记载或记录取得其股份者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不能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5条规定: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及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效力。

综上所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每一个形式要件都不具有单独认定股东资格的效力,特别是在缺乏形式要件或形式要件
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必须结合实际判断投资人是否是事实上为公司股东,从而认定股东资格。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仅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

”参见谢兴达与北京上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45号《民事判决书》。

[2]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3]陶百川、王泽鉴等编纂:《六法全书》,台湾地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275-1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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