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非实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一个真实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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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车主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补偿问题

司机与车主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补偿问题

司机与车主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补偿问题法律与咱们老百姓的生活愈来愈紧密了,当您碰到问题的时候,是不是迫切希望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来保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想要了解更多交通相关法律资讯,欢迎上法律直通车。

下面,兰州权威交通意外委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车主与司机不一致时,处置补偿应考虑的问题。

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处置补偿应考虑的问题:一、车主是不是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进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数补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补偿责任。

反之,若是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补偿责任。

或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一样不负责补偿。

二、车辆在流转进程中,车主是不是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不是尽了看管义务?是不是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若是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不是负补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补偿责任。

若是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仍是应当承担补偿义务的。

但如果是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不是承担补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补偿的判例,但对此裁决结果,因为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明丢失的。

”显然,被盗抢车再也不续保,车主并非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在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利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补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补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生意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意两边都负有补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赔偿案例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赔偿案例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赔偿案例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的日益拥堵,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在这些事故中,不仅会给当事人的身体和财产带来损失,还会给社会治安和道德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典型案例,并探讨其中的赔偿问题。

案例背景案例发生在某市的一个繁忙十字路口。

当天下午5点钟,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路口时,与一辆正常骑行的自行车相撞。

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沿着直行车道行驶,而自行车则从侧道驶入十字路口。

双方驾驶员在设施齐全的路口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发生碰撞。

事故责任判定根据现场调查和证人证言,事故责任主要在双方驾驶员之间。

根据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都属于非机动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

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没有遵守直行车道的行驶规则,而自行车则没有注意到直行车道上的车辆。

因此,双方都在事故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同时,双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赔偿标准与计算根据事故责任判定结果,双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 人身伤害赔偿双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均无大面积伤害,只是受到了轻微擦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在本案例中,双方均只需要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无需对方进行赔偿。

2. 财产损失赔偿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在相撞时都受到了一定的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损失赔偿应包括修理、更换费用以及使用权利利益的赔偿等。

在本案例中,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求。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可以由自行车驾驶员根据维修报价进行赔偿。

而对于自行车的损失,可以由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根据维修报价进行赔偿。

3. 其他赔偿费用除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其他费用的赔偿。

交通事故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交通事故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常有的事情,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都需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非机动车所造成的伤害没有机动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严重。

所以,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中,责任应该怎么认定。

下文是我针对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所罗列出的知识,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一、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未过户发生事故原私家车主需要赔偿吗

未过户发生事故原私家车主需要赔偿吗
亡一 人受 重伤 , 陈某 自己也受重伤 。公
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机动车造
成他人损害 , 所有 人是 否承担责 任的问
责任。也就是说 , 车辆买卖后未过户 , 发
生交通事故 ,并非所有原登记车主都不 承担 责任。如果车主卖出的机动 车为拼
安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 全部责任 。 由于 陈某正在 治疗 , 受害人亲属 多次打 电话 给我 , 认为我是车主 , 当予以赔偿。 应 请 问 : 过户发生 事故 , 未 原私 家车主 需要
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却不想两个 月
后, 陈某与 “ 驴友 ” 起外 出旅 游途 中 , 一
条还规定 , 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 已 以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 ,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
承担赔偿责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 是指交通事故
发生 交通事故 , 造成对面车辆上一人死
脓疱疮等。 所以在保护பைடு நூலகம்儿皮肤时 应注
意以下七个方面 : 衣着 宽松 内衣 、 单 、 被 床单 、 孩子冻着 , 盖很多被子 , 穿很多衣服 。 夏 尿布应选 用易吸水 、 透气性好的细软纯 季保持凉爽 、 清洁。 棉布 , 肤不 宜直 接接 触毛 、 、 皮 皮 化纤 四、 避免曝晒 婴幼儿适 当的户外
前不 久 ,我将 私家 车卖给 朋友 陈 某 , 因工作忙 , 之陈某也未要求 , 但 加 我
来 信咨询 的未过 户 发生事故 原车 原车主不需再承担 。 但要注意的是 ,侵权责任法》 5 《 第 1 主 是否需要赔 偿涉 及交通事 故责任 承
担 的问题 , 一般 情况下 , 车主是 不要 原
方责任 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

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借车给朋友或者亲人开,当别人真的需要车的时候,你又不好拒绝,有些车主就会担心如果车子发生事故怎么办?那么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借车交通事故跟车主有关系吗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没有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可以只起诉部分侵权人吗受害人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是可以的,但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被起诉人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肇事方,都是有资格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不管是哪一方向法院起诉,都是需要提交民事诉状的,在此诉状之中,必须要说明起诉的理由,然后需要提交能佐证自己理由的证据。

三、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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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非实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一个真实案例谈起
韩文薄萍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重庆,400700)摘要: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者往往会出现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的现象。

本文试从实际案例出发解析出现此类情形时各方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挂靠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6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161—01一、案情回顾2009年7月29日,陈某驾驶标的车在324国道与同向郑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后载的胡某摔倒在地,标的车右前轮碾压胡某、李某,造成两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

经交警认定标的车负主要责任。

胡某于2010年向福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郑某、鸿业公司、柳某、钟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74万余元。

经查,陈某驾驶的的标的车辆挂靠在鸿业公司名下。

鸿业公司辩称:应追加钟某为同案被告,钟某为陈某雇主,也是标的车辆的实际车主及运营人。

而郑某的摩托车是登记在柳某名下,柳某辩称:郑某为外地人无法在本地报牌故借用其身份证报牌,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郑某。

二、所涉问题本案涉及的保险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1、车辆挂靠问题。

钟某是陈某雇主,也是标的车辆的实际车主及运营人。

那么对于挂靠的鸿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2、身份证借用问题。

郑某是外地人无法在本地报牌故借用柳某的身份证来报牌,但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郑某。

那么对于身份证出借者柳某是否应
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三、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中,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那一部分以外,其余的都由钟某和郑某进行赔付。

一审判决标的车辆挂靠的鸿业公司对钟某和郑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借用身份证给他人的柳某对钟某和郑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评析1、关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

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一是挂靠单位之外的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是挂靠单位对于挂靠车辆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车辆挂靠单位是标的车辆的法定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所以,挂靠单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出现实际车主来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

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在有些情况下,虽然实际车主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但是基于法院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保险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可以适当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理论,满足实际车主的诉请,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予以及时的赔付。

但是很多情况下,保险人直接赔付给实际车主而非法定车主。

往往又会导致另外一些诉讼中的纠纷。

这种纠纷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法院的协调。

关于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各地审判指导意见不一。

《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答》:“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

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款规定:“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第21条提出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方案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的责任划分并不清晰,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有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笔者赞成《征求意见稿》第21条的方案二。

其理由如下,挂靠单位往往需要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由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虽然挂靠单位不是车辆的实际拥有者和使用人,但是他却是该车的法定车主,从商事法理的角度来说,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且其与实际车主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外部的独立第三人。

2、关于身份证出借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探讨的是身份证出借行为本身是否为法律行为。

身份证作为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其法定证明效力。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郑某因为不是本地人不具有上牌资格而借用柳霖的身份证来上牌,导致该摩托车登记在柳某名下。

柳某在出借身份证时就应该考虑到出借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所以柳某应当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租赁或将汽车借与他人的,车主只在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真正的车主都只是承担过错责任更何况是借用身份证的无辜者呢!故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公平角度来说,让柳某来承担郑某的责任就已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应当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对其进行辩证的扬弃。

身份证出借者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出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例如,出借者如果明知借用人没有驾照而且从事载人运输业务还是将身份证借与给他,则应视为其有过错,因为作为一般人对此应当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如果出借人仅仅是单纯的出借行为,并不知晓借用人的目的则不应该让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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